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底,我向區社保局行政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科的窗口人員詢問情況,被告知:社保局規定,服刑人員不能領取退休養老金,之前領取的也須退回。並且打開了電腦要我看該文件。我要求其把該文件打印一份給我,對方說不能給。之後,我又去了幾次要求給我相關文件。我質問:既然是文件,應公布於眾,為甚麼不給?後來得知該文件是「人社部發〔2012〕69號」,是違法文件,後面寫明「此文件不公開」。我在這過程中給接觸的人員講了真相。
當時自己人心重,加上有畏難心態,就請了律師,跟著律師走向政府部門,走過了行政覆議的法律程序。二零二一年四月,我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並對「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在這時,我發現律師他很忙,很趕時間,應該提交行政訴訟狀的最後一天,他到了我地時,行政訴訟狀還沒寫好,等他寫好送到了法院,不是忘了這、就是忘了那,我覺的有的地方他在敷衍。看到這情景我悟到:這件事不能依靠常人,大法弟子應該自己去面對,逆流而上,運用法律,講真相,救度公權力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眾生。
一審法官罔顧事實與法律,枉法作出非法判決。本人不服一審判決。從這開始,我自己靠著慈悲師父加持、保護和點悟,走上了運用法律講真相、要回退休養老金的反迫害之路。
在法律專家的幫助下,我走過了二審、再審申請的法律程序。
二零二二年某月,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催款告知書」要求單位對我已經領取的退休養老金進行追回。我向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依法公開區社保部門要求單位追回已經發放退休養老金的法律依據」。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做出答覆,推諉此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範疇,並且稱相關法律依據事宜在之前訴訟案件中已提供過了。
在法律專家的幫助下,我繼續走過了行政覆議法律程序。我向區政府提交《行政訴訟狀》,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區政府做出的行政覆議決定,依法撤銷被告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答覆,責令被告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公開申請人所需政府信息。
一、法院庭審實況:
庭審於當天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三點進行。法庭人員有:一法官,一書記員;兩被告:區政府、區社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社保)是副職負責人到庭,委託兩個訴訟代理人,其中一人是區司法局的。法庭宣讀了庭審全過程錄音、錄像。
(一)庭審開始,法官要我把我提交的舉證材料一一說明是甚麼、要達到甚麼目地。
開庭前兩天,我對此做了準備,把法律專家給的相關法律文書分類打印,便於自己在庭審能應對。針對法官的提問,我在打印出的資料中找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法律條文,照著讀。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指明被告應主動公開信息
我在打印出的資料中找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法律條文,照著讀:
原告要求信息公開,不是信訪、不是政策諮詢,是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以及主動公開的第二十條的政府信息、第三章第二十條「應該主動公開」中的第五、六、八項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應該主動公開」中的第五項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第六項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第八項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上述條文中規定的「依據」當然是指法律依據,這是不言自明的。行政機關做出任何涉及個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該行政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原告申請的「依法公開區社保部門要求學校追回已經發放退休養老金的法律依據」,屬於行政機關應該主動公開的信息。對於應該主動公開的信息,被告不僅沒有主動公開,在原告提出申請公開後,仍然不予公開,並以原告已經知曉為藉口不予公開,其行為違法,被告拒絕公開規範性文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
2、指出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催款告知書」要求單位對已經領取的退休養老金進行追回,這是濫用職權的行為。
我指出,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任何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被告社保屬於事業單位,本身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依法足額支付公民退休養老金的權利來自於《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的授權,在法律、法規授權之外,社保部門沒有任何行政執法權力。一個事業單位(社保)責令另一個事業單位(學校)作出減損公民權利的法律依據,我說,我要的是這個法律依據。又讀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3、否定「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
對被告區社保作出「相關法律依據在之前訴訟已提供過」的答覆,我的反駁是,原審、二審法官屬於肆意擴張社保部門的權力、歪解部門規章的規定、隨意減損公民享有的合法無權,屬於枉法裁判行為。從而否定了「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
按法律專家提供相關法律條文,我都照著讀了:
「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屬於不公開,所以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經過嚴謹的制定程序,並且必須公開。「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是人社部制定的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人社廳發〔2017〕15號)的明文規定,行政性規範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經過一套嚴謹的制定程序,並且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最重要的是,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公開,不公開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第二部份第(八)規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人社廳發〔2017〕15號)第十四條規定:「規範性文件草案經部務會討論通過後,除規範性文件草案或其依據涉及國家秘密或按規定應當保密外,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二)答法官問
1、法官問:你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是怎麼看的?
按法律專家提供相關法律條文,我照讀了第四十四條法律條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我指出,被告認為扣發、停發、追回原告退休養老金的行為依據的是這個四十四條的規定,純屬適用法律錯誤。四十四條明確寫明的是:「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並沒有規定可以剝奪原告退休養老金。事實上,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剝奪公民的退休養老金,因為退休養老金屬於個人合法財產。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享受的「待遇」包括住房津貼、物業費補貼、降溫費、取暖費等等,這個屬於「待遇」。而退休養老金是公民幾十年的勞動付出成果,是公民退休後應得的私人合法財產,僅是存於社保賬戶上而已,不是誰恩賜給的待遇,也不屬於違法所得,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權剝奪私人合法財產。
原告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不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調整對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原告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是公檢法人員在違法犯罪。我說:那五年是冤案,我沒有違法,我們的信仰是合法的,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一部法律 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違法。是公檢法人員執法犯法。
2、法官問:「催款告知書」裏寫的內容你是怎麼看的?
我讀了相關法律條文:養老保險費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只不過該財產權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齡條件。
退休養老金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的個人財產權範疇,凡屬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都要按法定比例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的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
對於離退休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其已經完全履行了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所有義務,其在工作期間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範疇,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
用人單位必須明確的是:其為個人繳納了部份養老保險金後,該保險金就屬於個人而不是單位了。而社保部門必須明確的是: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到了社保部門的賬上,並不意味著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就是社保部門保管的國家財產了,而是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
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因此,原告的退休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3、法官問:你對被告區政府的覆議決定怎麼看的?
當時我想,在整理、打印法律條文時,自己沒有看到相關的法律條文,自己怎麼忽視了這一塊呢?但立即我有了一念,於是回答說:區政府的覆議決定是瀆職,濫用職權。
上面的整個過程中,每當我回答完法官的問題後,法官又問被告社保、區政府,他們只說不認可,沒有任何反駁。而在我說區政府的覆議決定是瀆職,濫用職權後,被告區政府訴訟代理人說:政府的覆議決定的法律依據清楚。
我反駁:根據哪一條法律?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包含退休養老金法律的有《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在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公民享有退休養老金的權利。《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顯然,區社保部門依「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剝奪原告退休養老金,屬於沒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擅自設定減損公民權利,且增加了人社部本部門的權力和職能。
最後,被告區社保第二負責人又強調:關於法律以前已提供給你。我反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益。區社保的行政行為,是在剝奪公民的生存權,憲法和法律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這是生而為人最基本的權益。追回、停發原告的退休養老金,是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是超越職權的違法作為。
4、我提交給法院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表》、《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表》、《銀行流水》等資料,法官都一一要我說明。
我敘述了自己是二零零七年七月合法退休。說到這聽到法官說:「說的很好。」我繼續往下說,退休審批機關是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銀行流水證明了,區社保部門非法濫用職權從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停發原告退休養老金的違法行為。
5、最後法官問:這次訴訟目地是甚麼?
我請求法院:(1)依法撤銷被告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於202×年××月×日作出的答覆。(2)依法撤銷被告區政府於20××年×月×日做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3)責令被告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公開原告所需政府信息。請求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過程中,被告區社保訴訟代理人問我:行政覆議法、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知道嗎?我當時不知怎麼回答,隨手拿到了庭前準備的法律條文,指出:社保本身作為事業單位沒有法律的授權,自己尚且沒有停發及追繳退休養老金的行政權力,在沒有法律授權的前提下,社保又何來的權力要求另一個事業單位行停發公民退休養老金?原告要求被告社保公開的正是社保向學校授權停發退休養老金的法律依據。
二、體會:一切都是師父給予的
在庭審前幾天,我心裏很亂,沒頭緒,自己不懂法律,文化低,理解、表達能力差,那麼多的法律條文怎麼能記住?我也想把那些法律條文硬背下來,但不能如意,很困難。想起前段時間看到論壇《準律師》裏面的專家提醒:只要把法律條文理解好。在這感謝論壇專家辛苦付出。
我每天學法、背法時都告誡自己穩住心,思想不走神,學法要入心,請師父加持,但時不時還是想著庭審時怎麼應對。一天晨煉第二套功法,當靜下來的那一刻,一瞬間感覺一切蕩盡、釋然。這一瞬間感受到,自己煥然一新,明白自己該怎麼做,明白是師尊在加持弟子、給予弟子智慧。
我把這一瞬間感受到的一切,指導自己用心做好庭審前的準備、對《行政起訴狀》裏的法律條文理解,自己要明白訴訟的目地,把法律條文整理、分類、打印,同時加深了自己對法律條文的印象。把這些法律條文一一的在庭審中要展現在那些眾生面前,智慧的講真相,喚醒他們的良知、正義,給他們得救擺放自己位置的機會。
在全程庭審時,法官要我所有提交給法庭的材料一一說明時。我都是在那一瞬間感受到的,指導我用心做好庭審前準備,法律條文一一整理、分類、打印都在裏面,能對答如流,心裏不慌、不忙,很自然,遇到被告、法官提出我不知道的法律條文,不知怎麼回答,立即思維中知道該是怎麼回答,用甚麼法律條文回答、反駁。
休庭後,自己回顧庭審全程,找到自己有自滿的心,認為自己已把《刑事申訴狀》分別郵寄給了兩被告和法官,擋住了在庭審中將真相講到位,這是最遺憾的。
不管這次結果如何,我會繼續前行,多學法,學好法,修好自己,彌補不足,兌現自己史前誓約。
當天同修們都幫著發正念,在此感謝同修們。之後在學法小組同修們聽了我敘述審庭全過程,都說,比請律師還好,因為是我們大法弟子自己在做,意義非凡,我說自己是個法律盲,文化水平低,理解、表達能力差,應該感謝公義論壇法律專家同修們的鼎力相助。同修們說:「他們都是精英。」
感恩師尊的加持、點悟、時刻的看護,感恩師尊給予弟子的智慧、膽量,感恩師尊的慈悲救度。
(責任編輯: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