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簽署書面委託協議
律師拒絕簽署書面委託協議,律師也沒有遵守口頭協議的約定。
二、高收費、亂收費,且不出具律師事務所發票
比如:律師不應該會見時另行收取會見費,但是律師除了收取律師費外,又口頭協議說,費用只含兩到三次的會見費,結果會見了兩次後,再會見,就要再收費,而且是一次3000元(曾口頭協議約定2000元),遠遠高於當地律師單次會見收費(當地律師會見費單次在2000元以下)。
三、說是無罪辯護,實質是有罪辯護
從所謂法輪功資料的數量角度,做無罪辯護。
四、未履行辯護人職責
刑事案件最關鍵的就是閱卷,但是從一些不應該被忽視的細節對比中,發現該律師存在最起碼沒認真閱卷,從庭審辯護過程中可以看出,辯護詞千篇一律,未做到全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進行辯護。
因為每次都是來去匆匆,委託人想和律師溝通閱卷、會見、庭辯情況,基本沒機會,還要承擔差旅費。
我們建議採取申請信息公開等配合方式揭露邪惡、遏制邪惡的時候,律師認為是「整那些沒用的」。
拋出這個話題,無意指責任何人,不是針對某個律師。律師是我們救度的對像,不是我們依賴的對像。無論是律師,還是同修、家屬,這二十四年來都付出了很多,甚至生命。這樣的問題出現,歸根結底是修煉人自己的問題,二十多年來,還沒有在法律問題上成熟、理性起來。大法弟子是主角,我們如果放棄主角的使命和責任,那麼各種問題就會凸顯。
而邪惡願意看到的是我們一直依賴律師,到現在,還有同修不知道從法律角度講為甚麼信仰合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相關人員到底涉嫌哪些罪名,如何正(善)用法律揭露邪惡、遏制邪惡、反迫害救度眾生,從法律角度,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表現上是消極承受迫害、依賴律師等。其實法律方面的這些內容在明慧網的一些專題小冊子中,尤其公義論壇上,都有詳細的教程、建議思路。
如果同修和家屬都能夠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即使發生迫害,從法律角度,我們會從容應對,也減輕了律師的壓力,同時更有利於律師發揮其優勢,配合我們救度眾生、營救同修。
認識有限,一點建議,不當之處,還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