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法律界大法弟子的建議,僅供參考。
一、委託親友辯護人
法輪功學員被迫害後委託律師已經形成了一種模式,因為師父在講法中提到了律師在堂上辯護的問題,所以有的同修將委託律師當成營救同修必做的項目,而且有專人負責接送律師、安排律師食宿。其實,從法律角度講,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除了律師以外,還有親友辯護人。
1、成為親友辯護人的方式
刑事案件一審的全部流程包括: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法庭審理三個階段。案件進入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委託親友辯護人。委託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近親屬。「親友」的範圍很廣泛:親朋好友。近親屬自己委託自己也是可以的。
刑事案件如果進入二審階段,或者當事人、近親屬提出刑事申訴,也可以委託親友辯護人,參考一審的法庭審理程序處理。委託書模板:
委託書
委託人某某某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某某某為×××案件的辯護人。本委託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申訴結案時止,包含審查起訴、法院一審、二審以及申訴階段。
委託人:
年 月 日
2、親友辯護人的權利如下(列舉一些內容,並不全面):
(1)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同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的被迫害的同修(家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但是,需要經過檢察院、法院許可。如果公訴人、法官不同意親友辯護人會見、通信,我們可以以其濫用職權剝奪親友辯護人的會見和通信的權利為由向各級法院、檢察院控告、舉報、投訴。
(2)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但是,需要經過檢察院、法院許可。如果公訴人、法官拒絕閱卷、複製卷宗的申請,同樣可以以其濫用職權剝奪親友辯護人閱卷的權利為由向各級法院、檢察院控告、舉報、投訴。
(3)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申請調取公安、檢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無罪證據的權利。
(4)對司法人員等申訴、控告以及繼續申訴的權利。
(5)申請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的權利。
(6)在法庭質證的權利。
(7)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8)強制措施期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9)檢察院階段提出法律意見並要求將書面法律意見附卷的權利。
(10)監督被迫害的同修不被強迫認罪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1)開庭十日前獲得起訴書副本的權利。
(12)參加庭前會議並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發表意見的權利。
(13)開庭三日前獲知開庭信息的權利。
(14)參加開庭、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15)非法庭審中以發問方式和被迫害的同修溝通的權利。
(16)質疑證人證言、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17)質疑鑑定意見的權利以及申請從新鑑定的權利。
(18)經審判長許可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19)對所有證據發表意見的權利。
(20)申請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以及申請從新鑑定、勘驗的權利。
(21)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權利。
(22)當庭發表意見、與公訴人辯論的權利。
(23)否定強迫認罪、不同意量刑建議的權利。
(24)獲得判決書的權利。
(25)被迫害的同修同意的情況下提起上訴的權利。
親友辯護人可以以辯護人的身份找公訴人、法官溝通案情,借此機會講清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真相,還可以從申請信息公開等角度揭露邪惡、配合營救。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曉親友辯護人有權利做甚麼,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以往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時候忽略了很多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給同修造成「會見、閱卷,然後出庭辯護」就是律師能做的全部內容。
二、律師辯護
委託律師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明確的就是律師費、委託事項、是否真正做無罪辯護、能否配合大法弟子的營救思路等。而且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親友辯護人是不能在偵查階段介入的。
1、分階段委託。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分三個階段委託,不要直接全程委託。
2、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後暫時可以不委託律師。
因為刑事案件的二審,大多數採取書面形式審理,當我們尚未確定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可以不委託律師。曾經一位同修被非法判刑,家屬很焦急委託了一位律師,該律師聲稱需要再委託一位律師配合,每人收取了三萬元的費用,結果二審根本沒有開庭,直接下了維持原判的裁定。這裏也提醒同修慎重對待高收費的律師。
3、概括的講:律師在各個階段可以做甚麼
偵查階段:
(1)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掌握案情的第一手情況,一方面是公安機關犯罪過程,一方面是同修在哪方面被構陷;
(2)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形成內外溝通的橋樑作用,告知當事人在法律方面可以如何維權,可以給同修帶信溝通心性、法理方面的交流,提醒同修正念正行。同時提醒同修在訊問過程中不要配合回答任何提問,直接答覆:「與案件無關拒絕回答」,同時擺正主角的位置講述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等真相;
(3)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包括和辦案機關溝通講真相、要求撤案並釋放當事人;
(5)針對公安機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舉報,申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迴避;
(6)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向公安機關遞交各種法律文書提出書面法律意見,比如申請撤銷案件、申請不提請審查批捕等。
(8)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向偵查機關應提交書面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附卷。
如果偵查階段僅委託本地律師會見的話,會見按照次數收費,一次1000-2000元左右,可以講價。
審查起訴階段:
(1)向檢察院遞交各種法律文書,比如申請取保候審、申請調取無罪證據等;
(2)與當事人會見、通信;
(3)閱卷並提出閱卷分析意見;
(4)和檢察院溝通講真相、遞交法律意見書,要求不起訴等;
(5)經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檢察院調取無罪證據;
(7)針對公安機關、檢察院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舉報,並申請公訴人迴避等。
審判階段:
(1)律師可以和法院積極溝通,根據案件情況提出法律意見、向法院遞交各種法律文書;
(2)與當事人會見、通信;和法院溝通講真相、要求釋放;
(3)閱卷並提出閱卷分析意見;
(4)和法院溝通講真相、要求判決當事人無罪;
(5)經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7)針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舉報等,並申請法官迴避等。
備註﹕很多同修或者律師會忽略向證人講真相,這是需要我們重視的。確有證人舉報大法弟子,那我們更應該救度這些生命,同時,很多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件中的所謂證人都是公安機關編造的,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揭露公安機關誣告陷害的事實。
三、律師委託合同參考條款
基本約定:
律師只能做完全、徹底、純粹的無罪辯護,不得做罪輕、減輕刑罰的辯護。不得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類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者「法輪功真相資料數量未達到司法解釋的規定」等所謂量刑意見。
辯護律師出具的所有文書須經委託人確認同意方得簽字發送。
公安偵查階段:
(1)辯護律師應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去看守所會見×××(被迫害的同修姓名,下同),不設定次數,不能另行收取會見費。如遇干擾和阻撓會見的情況,以及一旦發生×××被虐待、刑訊逼供、剝奪信仰、強制洗腦轉化等情形,辯護律師應立即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控告、舉報、投訴,並配合申請信息公開等形式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控告書、舉報信、投訴書由受托人出具、簽字;委託人負責郵寄,郵寄份數和投遞部門由委託人決定;
(2)出具《撤銷案件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不提請審查批捕申請書》、向區檢察院遞交《不批准逮捕申請書》、《撤銷批捕申請書》、批捕後向檢察院遞交《以案釋法、說理申請書》、《筆錄無效聲明》、申請辦案人員迴避、《控告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不移送審查起訴申請書、撤案申請書》等法律文書;
(3)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要求撤案並釋放當事人;
(5)針對公安機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舉報,申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迴避;
(6)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向公安機關遞交各種法律文書提出書面法律意見,比如申請撤銷案件、申請不提請審查批捕等;
(8)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向偵查機關應提交書面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附卷。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雙方約定與公安階段之(1)相同;
(2)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給委託人,並提出閱卷分析意見;開庭之後,委託人有權向媒體公開;
(3)針對卷宗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於案卷中的非法證據「認定意見」應從控告、申請信息公開等多角度做全方位駁斥;
(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與證人溝通,經證人同意,確認證人證言等內容;
(5)應委託人要求出具《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以案釋法、說理申請書》、《筆錄無效聲明》、《證人關於被威脅、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無效聲明》、申請公訴人迴避、《控告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不予起訴申請書》等法律文書;
(6)積極與檢察院溝通,闡述當事人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事實,提交書面法律意見;
(7)針對公安機關、檢察院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舉報、投訴等,申請公訴人迴避。
法院法庭審判階段:
(1)雙方約定與公安階段之(1)相同;
(2)對於法官違反《律師法》、《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律師提供「備案」、甚至「雙備案」證明、不修煉證明、要求親友辯護人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無理要求,受托人不得配合,並根據委託人的決定提起控告。否則,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代理費;
(3)閱卷並提出閱卷分析意見;
(4)經證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遞交:《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筆錄無效聲明》、《證人關於被威脅、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無效聲明》、申請法官迴避、《控告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等法律文書,積極與法院溝通,闡述當事人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事實,提交書面法律意見;
(6)在庭審過程中,對所謂的定案證據,只做非法證據排除或證據定性為「無罪證據」的辯護,做法律適用錯誤和定性錯誤辯護。如法官要求與此相反,則立即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舉報和控告。舉報信和控告信由受托人出具、簽字;委託人負責郵寄,郵寄份數和投遞部門由委託人自行決定;
(7)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申請從新鑑定;
(8)庭審過程中針對非法的《認定意見》要從多角度做全方位駁斥;
(9)庭審過程中要求對證據逐一質證:所有定案的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一一展示,從內容到行為質證與罪名之間的關聯性。
(10)出具《辯護詞》;
(11)針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舉報、投訴等,並申請法官迴避;
(12)書寫上訴狀,由當事人簽字後遞交到原審法院或者二審法院。
很多同修認為律師能夠做無罪辯護就知足了,其它額外要求律師都無法達到,比如閱卷後拒絕告知家屬卷宗中的內容,也不針對卷宗的內容提出有針對性的法律意見。首先,以上委託事項並沒有任何超越法律規定的內容,這些都是刑辯律師該做到的最基本的內容,只是同修們都認為律師不容易同時自己不懂法,所以沒有和律師明確委託事項以及不完成委託事項需承擔的責任。如果律師不能完成這些事項,那就要看律師能夠配合我們做甚麼,相應的降低律師費。這樣也避免一個問題:個別律師覺的給法輪功學員打官司收費低。
上述內容的所有法律文書模板、操作步驟均在公義論壇上有詳細的闡述,大家可以登錄公義論壇下載。
希望同修和廣大法輪功學員家屬們能夠正視法律、正(善)用法律,不要受到「法律無用論」觀念的左右。從上面闡述的內容看,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揭露邪惡、遏制邪惡,如果我們能夠紮紮實實的做好每一步,那邪惡真的是無處遁形。現在公檢法機關實行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這是高懸在公檢法人員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我們堅定正念、持之以恆的去做,「善惡有報」的天理從未改變、必將展現!
四、提醒同修注重學習法律知識
「法律」是我們借助的工具。比如突破網絡封鎖是一項技術,只是我們借助的工具,修煉人依靠的是師父、是大法。我們借助工具而不是依賴工具,但是要熟練掌握工具的使用。
中國大陸的人頭腦中或多或少都存有「法律無用論」的思維,所以在迫害中消極承受、認為「胳膊扭不過大腿」、家屬不積極參與營救等;也有的同修或家屬存在依賴律師的思維,這是「法律有用論」的一種表現形式。
「法律無用論」和「法律有用論」,這兩種觀念都不可取,我們是正(善)用法律揭露邪惡、講清真相、救度眾生。
很多眾生被邪惡的迫害迷惑,認為邪惡做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你們無罪,為甚麼公檢法會判你們有罪?就是因為你們違法犯罪了!」所以,我們正(善)用法律揭開邪惡違法的外衣,把邪惡違法的外衣和內在的犯罪全部給世人展示出來,讓人們知道到底誰在違法、犯罪,也給「法律」正名。
作為大法弟子,更要將依賴律師、法律專業不容易掌握、學習法律知識耽誤學法時間等不正的觀念歸正過來。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的文章《救人需要甚麼就學甚麼、做甚麼》中,我們是否也應該受到啟發。既然把技術作為救度眾生的工具,甚至可以放下鋤頭拿起鼠標一路走過來,那麼我們今天在面對法律知識的時候,大法弟子和家屬也應該將其作為救度眾生的工具認真學習,從技術到法律全面的充實,更多的同修和家屬都能夠專業的運用法律知識,揭露邪惡、救度眾生的力度和範圍會更廣泛。不要覺的法律知識難以掌握,其實也都是一些固定的規範性的規定,公義論壇上都有現成的參考資料、法律文書模板,還有法律專業會員答疑解惑,只要大家用用心,很快都會掌握的。
一點建議,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