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討養老金 否定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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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七十歲退休職工馮曉奇,一九六九年參加工作,一九九二年參保至二零零七年滿十五年。二零一二年依法退休,應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沒有任何文書、通知的情況下,被停發養老金,至今一年零兩個月。為了維護正當合法生存的權利,特向社保局提起《依法支付養老金申請書》,向人社局提起《履職申請書──責令社保局依法支付養老金申請書》。

很快收到人社局回覆:馮曉奇參加工作時間為一九六九年一月,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期間服刑,視同繳費年限為二十三年(因具有服刑經歷不予認定),實際繳費一九九二年至二零零七年,涉及違規繳費四年零四個月,剩餘實際繳費十一年零八個月,不滿足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時間為二零一二年八月,處於服刑期間,屬違規辦理退休。

三天後,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撤銷馮曉奇退休資格的決定》:經查馮曉奇因修煉法輪功被判處十四年有期徒刑。其在服刑期間違規繳納了四年零四個月的養老金根據(冀勞四十七號二百零二號)的規定,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間二十三年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認定,服刑期間違規繳納的四年零四個月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予計算,有效實際繳費十一年零八個月,不足十五年,不符合退休條件,撤銷退休資格並追繳違規領取的養老金。

人社局的依據是冀勞四十七號二百零二號兩份文件,勞動部一紙函件,成為行政機關奪取公民養老金的藉口和工具,目前還在國家機構職權的操作與保護下迫害世人,迫害大法弟子。

《工齡清零文件》嚴重違反國家政策

消除以前的工齡,意味著對以前勞動的否定和對養老金的剝奪,這實質是刑罰的擴展和延續,意味著當事人不僅承擔刑罰責任,而且喪失以前勞動積蓄的養老權利。這不僅不符合刑罰的基本原理,也違背了《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

公民的工齡記載著工作、勞動的歷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決定著工資及個人養老金。對公民工齡的清零,是對公民勞動付出的否認,對公民勞動事實的篡改,也是對合法私有財產的侵犯,是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雖然《工齡清零文件》還在適用,但其規定的內容明顯違憲違法,就像勞教制度的違憲違法一樣,該文件應該被清理、被撤銷。適用《工齡清零文件》對判刑前工齡清零是適用法律錯誤,是用階級鬥爭時期的文件非法剝奪現代文明法治時代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指導意見》再次強調對規範性文件「嚴格審核以下內容,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責,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情形。」按照上述文件,《工齡清零文件》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是首先應該清理的對像。

《工齡清零文件》和人社局決定扣發養老金的依據都不是法律、法規。服刑期間繳納社保是公民履行法定義務的表現,根本不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對大法弟子的迫害。

師尊明確指出:「反迫害的事情,本身就是在講真相,就是在救度眾生。」[1]面對被剝奪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我們應當運用法律程序,這不僅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是運用法律程序助師正法。希望同修們都能運用法律武器否認惡勢力安排,在正法中,走好最後的路。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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