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知道中級法院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後,我將真相信及《以「不當得利」為由扣發養老金是違法的》案例分別郵寄給他們。被上訴人是社保局和人社局,被上訴人沒有提供答辯狀。因疫情關係,案件拖了兩個月才開庭。在這兩個月的時間裏,我重新梳理了案件的環節、查閱資料,包括案件證據也重新審視。
我在庭上,也有一位同修和一位常人朋友旁聽,庭外很多同修在發正念。
在開庭的一開始,我向審判長提出,將被上訴人的座位調整一下,不允許人社局的律師挨著社保局的人坐,因為在一審法庭上,他們搞小動作了。審判長採納了我的意見,將他們的座位調開。
在庭審過程中,有時,審判長問社保局的人一些問題,社保局的人支支吾吾答不上來,審判長要告訴他怎麼答,社保局的人表現的很尷尬。人社局的人著急了,探身來提醒,我厲聲喝道:「幹甚麼?誰在發言?審判長,你都看到了!」人社局的人一下子扭身,都要鑽到桌子底下去了,之後他們就沒有互相串通的事再發生了。
在法庭上,我抓住服刑沒有違反《保險法》這一根本論點進行辯論──以承擔刑事責任作為法律行為依據是對刑法的否定。上訴人(指我)沒有違反保險法,不承認違法,本來也沒有違法。退休人員服刑的同時,根本沒有犯其它的甚麼法,說我違反《保險法》,沒有事實依據。
取消服刑老人養老金的行為是不講理的行為。法律不是講理的嗎,法律不是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嗎?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沒有事實依據,怎麼就處罰呢?
對退休後服刑人員取消養老金,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那些政策制定者及其執行者都構成違法犯罪,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
因為是上訴案,就是不服一審判決,在反駁被上訴人事項外,同時,也將一審法官的不法之處曝光出來,這樣,有力的震懾邪惡因素。我在辯論中說:「我還要申明一點的是:一審法院判決對證據1-3予以採信完全是錯誤的,是違法裁判的行為。目前,我保留對一審法官的控告權! 」
當然,還有其它環節,辯論的有理有據。這次庭審,我全面佔據了主導地位。
庭審結束了,審判長說休庭,我說:「沒有我說話的機會了? 」法官說:「竟是你說了。」
退庭時,我看到社保局的人表情木木的,好像還沒緩過神兒來。
另外,我還發現兩件事。一個是人社部發(2012)69中寫道:「2012年9月1日實施」,可落款是2012年11月5日,是在一審開庭的前一天晚上發現的。因為《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二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而人社部發(2012)69的文件「實施」發生在「發文件」之前。由此可見,該規章不合法。這是一個不爭的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另一個是,在人社局覆議的證據裏,有一個是被申請人《答覆書》,這個《答覆書》沒有公章,一審時,沒有發現,就在中級法院開庭的前兩、三天發現的。《答覆書》是覆議的重要證據,被上訴人卻全然不知。
這時,我意識到:慈悲的師父看護著弟子,把大法弟子的路都鋪好了,真是萬分感激師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