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零二零年九月的一天,同修A聽見有人按門鈴後敲門,開門一看,來了六個人,前面是一個四、五十歲的男子,旁邊有四個女士,離他們一米多遠外還有一個穿保安衣服的,好像是小區的保安。A問你們是哪裏的?那位男子說是某某社區的。A問你叫甚麼名字?他說了他的姓。站在前面的一個女士馬上說:他是書記。A說:我要登記一下,寫了他及站在前面的那個女士的名字和電話號碼。那位書記對其他仨女士說:我們倆進去就是了,你們幾個就不用進去了。
他倆進客廳坐下後,A問你們來有甚麼事?書記說:就是來關心一下,看你們有甚麼困難沒有?若有甚麼事你可找我們幫忙……A說:我們單位就在旁邊,有事會找單位的人。之後書記對A說:「上面給我們的任務,你配合我們簽個字,就給你在法輪功的名單上除名了……」沒等他說完,A就斬釘截鐵的說:「我不會給你們簽甚麼字的!這對你們不好。你們應該好好學一下憲法。憲法三十五條言論自由、三十六條信仰自由、三十七條人身自由、三十九條住宅不受侵犯……」書記馬上說:「不要說了,不要說了。」蔫蔫的站起來就往外走,也不說簽字的事了。A說,你們這是違反憲法的行為,也是對我的騷擾。書記向外走的同時還是很無奈的說:「不說了,不說了!」他們就這樣離開了A的家。
(二)
同修B,女,八十多歲,某大學退休教師。二零二零年一天,片警和一個穿便服的女士敲門進了她家後,那個女的就用手機拍照。B馬上制止說:不准照!這是違法的,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權。那個女的說:我照某警官。B說:你照某警官到外面去照,不要在我家照,趕快刪掉!那個女的轉身小跑步的出門走了。B又對片警(五十多歲)說:你們這是違法的,侵犯了我的肖像權。片警一邊向門外走,一邊嬉皮笑臉的說:我賠你肖像權,我賠你肖像權哈!
二零二一年五月的一天,有四個女的來敲B的家門,B問:你們是哪裏的?回答是某社區的。又問:你們來做啥子?回答:我們來看你好不好?B說:我好得很!不用你們來看。其中一人說:你不要出去講真相。B說:現在我就給你們講真相。法輪功是佛家高德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於國於民都有好處。法輪功學員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可不能迫害他們,要不罪孽就大了……
這幾個人沒聽完就往外走了,B對著她們的背影說:你們要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喲!
(三)
二零二一年四月下旬三男一女來到C家,對C說:你簽個字,就給你從法輪功的黑名單中除名了,你兒子、孫子上學、參軍、參加工作就不受影響了……C說:法輪功學員都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弄甚麼黑名單喲?最後沒簽字。
二零二一年五月中旬上午,C先出門去講真相救人走了,隔一會C的丈夫要出門,剛一開門警察及街道辦社區人員大約有十多個人就氣勢洶洶闖入C的家中,(之前沒有敲門等動靜)亂翻東西。C的丈夫(明真相支持修煉)說:你們是哪裏的?請出示你們的工作證。那些人根本不理睬,更不拿工作證出來。C的丈夫看到他們在家裏亂翻,就問:你們有搜查證嗎?其中一人手拿著一本大法書和光盤搖晃著說:這些都是違法的,還要啥子搜查證?C的丈夫無語。
同修D是天天出去講真相救人的。二零二零年的一天,三個女人來敲D的家門,D問:你們是哪裏的?回答是某社區的。又問:你們來做啥子?回答:就是來關心一下你,你都八十多歲了,就呆在家裏,不要出去了。D說:我要出去買菜嘛!社區的人說:叫你家年輕人去買嘛!D說:年輕人有年輕人的事啊。過後社區的人又給她兒子媳婦施壓,她兒子媳婦對他媽說:你買的菜不好,以後我們去買。
面對這些騷擾,主要是正念抵制,慈悲的對其講真相。除此之外,還要學點法律知識從法律的角度,指出他們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嚴重性,促使他們及時醒悟,停止作惡,就能達到了震懾邪惡和挽救眾生的目地。
如同修C的案例,未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公民的住宅。他們這種惡劣行為已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權,是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他們有「搜查證」,也是知法犯法,因為修煉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根本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因此,仍可以對開出「搜查證」的公安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搜到的大法書和光盤,告訴他們:根據二零一一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五十號文件中的第九十九,一百條廢除了一九九九年關於禁止發行法輪功出版物的文件。也就說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所以非法扣押的當事人的物品均屬私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相反,他們這種行為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侵犯了公民財產權。
再說同修D的案例,社區的人說:你都八十多歲了,就呆在家裏,不要出去了。你說你要去買菜這是事實。但這沒抓住她們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要害,還被她們鑽空子逼迫家中年輕人與她們一起參與迫害。
面對騷擾,有不少同修不知從法律角度來應對。中共不法人員做賊心虛,正如中共邪惡的官員對王永航律師說:「法輪功的那些老頭老太太我們不怕,我們在乎的是你這種懂法律的人。」也就是說,邪惡之徒非常害怕我們運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否定它們所有針對迫害法輪功的非法行為,所以我們應該學點法律知識。尤其是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人身自由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般情況下他們還是不敢明目張膽的違反憲法,如同修A的案例。
說起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繁瑣的條例,堆積如山的詞彙,產生一種畏難情緒。根據常見的問題,我們從掌握最基礎的法律知識,記住每一條的關鍵詞,即可反制邪惡騷擾,並達到了挽救眾生的目地。
1.制止不法人員的騷擾常用的《憲法》條文:
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自由。
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制止不法人員的騷擾常用的《刑法》條文:
騷擾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主要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等
3.制止不法人員騷擾時說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違法的
新聞出版總署五十號文件中的第九十九,一百條廢除了一九九九年關於禁止發行法輪功出版物的文件。也就是說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合法的。
4.制止不法人員非法拍照、錄像和錄音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隨意給他人拍照、錄像和錄音。
5.制止不法人員騷擾時說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而且當局認定了十四種邪教組織(公通字【2000】39號),沒有法輪功。
正法進程推到今天這一步,大法弟子都應該成熟了,面對各種騷擾,我們應該充份利用人間的法律反制邪惡;同時用法律叫醒騷擾者的良知,使他們接受真相而避免被淘汰,從而挽救他們。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