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在家中被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公檢法機關對於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第九十九條規定: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審、在家中被監視居住也是刑事強制措施,只是暫時獲得一種相對的自由,並非刑事案件程序結束,很多同修都往往忽略了此點,覺的只要沒被羈押到看守所就萬事大吉了,突然被收押後才知道案件程序還在推進中,甚至面臨被非法判刑的結果。
因此,我們要珍惜取保候審、在家中被監視居住這段相對自由的時間,抓緊學法、歸正自身的同時,全力救度公檢法眾生,徹底揭露、遏制邪惡,解體邪惡,講真相救眾生。
迫害案件發生後,我們如何應對,參考:中共操控公檢法利用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犯罪流程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中共邪黨是宇宙中集邪惡之大全的邪靈附體,其彙集古今之邪惡手段迫害民眾,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前有邪惡的勞教制度因其違反《憲法》、《刑法》等諸多法律之規定,廣受詬病,仍堅持存續幾十年才悄然落幕,導致數以百萬計的民眾被殘害,卻無一人獲得應有的賠償;如今,中共邪黨又從法律角度堂而皇之的規定了一種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悄然出現的這種具有邪共特色的特殊迫害手段,經歷過的人才知其殘酷、邪惡。
其實原本監視居住是一種遠比「羈押到看守所」要輕的刑事強制措施。因為一般的監視居住,就在自己家裏執行。但是偵查期間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不同,其包含三個特點:關在一個家屬不知道的地方、單獨關押、不能見律師。有大陸律師撰文稱: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理論上公檢法可以將任何一個公民,不管是黨員非黨員,類似雙規形式的單獨關押,六個月不能見律師,是目前刑事訴訟法中最厲害的武器,但取名比較溫柔,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律師指出擔心司法系統會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權,稱一旦濫用,即意味著「全民雙規時代的到來」。
從最近大陸的迫害案例看,這一邪惡的手段已經開始用於迫害法輪功學員,同修們一定要重視這一迫害手段,這是將黑監獄──洗腦班的迫害形式合法化的運用。
但是從法律角度講,針對法輪功學員一般是不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
(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無固定住處的。
固定住處應該不僅限於當事人作為產權人的房屋住處,也不僅限於當事人戶籍所在的房屋住處。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同時,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從《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一是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其二是對於特定犯罪種類,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邪黨構陷同修所使用的《刑法》第三百條不屬於第二類情形,而對同修的迫害也大多發生在當地。因此,對在當地有固定住處的同修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可能存在的違法行徑:
1、沒有正常的生活、作息、安全保障。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的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以及保證安全。如果類似洗腦班的強制洗腦、轉化,人身攻擊與人身威脅,都是違法的。
2、變相羈押。
法律之所以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就是為了避免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演變為變相羈押。
3、不通知家屬。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這裏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安所謂偵查階段,可能只通知家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告知原因和處所;在檢察院迫害階段,可能只告訴原因;在法院迫害階段,應當告訴「原因和處所」。也就是說,在公安和檢察院階段,很可能同修會處於失蹤狀態。
4、敲詐。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二)從法律角度的應對建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合法性予以監督。因此,在公安、檢察院、法院任何階段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我們都應當立即向檢察院遞交控告、舉報文書,控告最好以家屬名義實名提出,其他同修可以匿名舉報。每個階段可以遞交兩個控告,分別針對「決定」和「執行」,控告可以單獨針對單位,也可以單獨針對個人,還可以同時針對單位和個人。
1、所謂偵查階段,「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一般是公安分局)決定、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執行;
遞交:《關於×××公安局違法決定對某某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控告》(交給同級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
《關於派出所對某某某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控告》(交給同級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
2、所謂審查起訴階段,「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檢察院決定、縣級公安局是執行主體、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負責執行;
遞交:《關於×××檢察院違法決定對某某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控告》(交給該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
《關於×××公安局以及所轄×××派出所對某某某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控告》(交給該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
3、非法審判階段,「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法院決定、縣級公安局是執行主體、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負責執行;
遞交:《關於×××法院違法決定對某某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控告》(交給同級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
《關於×××公安局以及所轄×××派出所對某某某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控告》(交給同級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
另外,所有的控告書我們都可以廣泛的使用抄送的方式遞交到更多的部門,包括國家、省、市各級公檢法、監察委、政法委、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單位等,更大面積的揭露邪惡、遏制邪惡、救度眾生。
當然,針對沒有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的法輪功學員,無論採取哪種刑事強制措施,都是公檢法人員在參與迫害犯罪,我們從根本上是不承認的。以上對於不法人員具體違法行徑的列舉和提醒,是為了更全面細緻的揭露迫害的非法性,也是制止迫害、講清真相的需要,不意味著我們認可這種強制措施的合法存在。也就是說,即使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具有所謂人性化、表面形式上符合了法律條文的所謂規定,也不過是邪黨把法律這個迫害工具的包裝更精緻而已,我們同樣否定的,法律方面的建議可以參考上面的鏈接,也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