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非法庭審中律師和同修表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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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近兩年,筆者進庭旁聽了幾場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在此,對看到的一些表現,提出個人的一些思考,不知其它地區有沒有類似的現象。提出來共同探討。

一、律師基本上僅從證據上進行辯護

筆者近年曾經問過一個有名的維權律師,該律師說過,前些年中共就規定不許從定性上(即法輪功不是×教,刑法第300條不適合法輪功,兩高的司法解釋違法)辯護。該律師說,辯護時只能從側面把「法輪功不是×教,刑法第300條不適合法輪功,兩高的司法解釋違法」表達出來。近些年裏,在非法庭審中,真的很難看到律師堂堂正正的據理力爭「法輪功不是×教,刑法第300條不適合法輪功」、「兩高的司法解釋違法」等等。

律師在非法庭審中,基本上只是從證據上進行辯護。比如:辦案警察沒有出示搜查手續,先抓人再抄證據;刑訊逼供;威脅恐嚇家屬證明自己的親人在煉法輪功(作為迫害的證據);法輪功資料裏沒有對人對社會有害的內容,沒有給誰造成傷害,講的是教人向善和祛病健身;不能證明這些資料是當事人散發的或者是當事人製作的;這些資料是幾年前的過期的資料,屬於個人收藏品,不違法;等等。

有時,基本上沒有提「14種×教裏沒有法輪功」,沒有提「二零一一年的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頂多是簡單的提一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合法的,法輪功資料和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危害。要求法官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等等。

當然,從這個角度也能證明中共公檢法是違法的。但是,不足之處是沒有讓公檢法人員明白:構陷審判法輪功學員是在違法犯罪。真正違法犯罪的恰恰是構陷審判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

二、同修在非法庭審中的表現

在非法庭審中,律師一般會向同修提問:「你參加過甚麼組織沒有?為甚麼煉法輪功?」這正是律師提示同修講真相的時候。但是,法官和公訴人只讓同修回答「是」或者「不是」。而不讓同修講法輪功真相,甚至說「講法輪功真相」與本案無關。於是很多的同修就不再堅持講法輪功真相了,被動的在「是」、「不是」之間回答。這恰恰落進了被迫害的圈套裏。致使在整個非法庭審中,被法官和公訴人佔主動,同修完全處於被動中,起不到反迫害和救度的作用。進庭旁聽的同修都感到很「窩囊」。

末劫時期,法律的突出問題在於,立法、司法、執法者,都不再看重道德這個重要前提。沒有以道德為基礎的原則,法律經常就是走程序和文字遊戲,淪為惡者做惡的工具和掩蓋。所以用法律反迫害,如果不取得更高的智慧和法力,很容易隨波逐流,流於走形式,無法把出發點和目地落實在真正的分辨正邪、善惡、是非。

個人認為,同修一定要堅持讓法官和公訴人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來,並據理力爭,否則,不讓它繼續往下進行。關鍵是同修的正念要足,不是審判與被審判的關係,同修的心裏一定要明白「自己在反迫害在救度還能被救度的公檢法人員」。

當然,個人也能理解當事同修的艱難之處。

三、對請律師的同修的一點建議

首先聲明,這是筆者個人的看法,可能有偏頗的地方,請指正。

1.本地請律師後,律師過來辦完手續就走人,案子到了檢察院或者法院,律師再來一次,直到開庭前律師通知甚麼時間開庭,開庭時律師出庭。期間,那麼長的時間裏,只是報導了同修甚麼時間被綁架,甚麼時間構陷到法院和檢察院,甚麼時間開庭。開庭後再寫個庭審經過。以下這些事做的很少,比如:不重視收集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信息,並曝光;案子分別在公檢法階段時,該控告的就控告,該寄信的就寄信等等。

2.建議請律師的同修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庭旁聽,當然,如果能有更多的同修進庭旁聽並發正念那更好。那樣才能掌握律師及庭上的具體情況,今後也好為律師提出改進和要求,以更好的發揮反迫害救度公檢法人員的作用。

3.對律師在庭審時的辯護,要認真聽,要公正客觀的評判。要清醒的看到以下事實:「律師基本上僅從證據上進行辯護」,律師輕描淡寫的說「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合法的,法輪功資料和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危害。要求法官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等等」。並沒有堂堂正正闡述法輪功合法。

四、當地同修共同應該做好的事

及時收集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信息,並曝光;案子分別在公檢法階段時,包括向公檢法,人大,紀檢等部門,該控告的就控告,該寄信的就寄信等等。通過這些方式,讓更多部門的人知道法輪功是合法的。構陷審判法輪功學員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真正的違法犯罪。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看法,如果有不在法上的地方,請慈悲指正。謝謝。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當前的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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