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大法弟子在二十多年的反迫害中,在走向理性與成熟的過程中,應該在法律上對邪惡的非法騷擾及綁架迫害有個更清醒的認識。因為非法騷擾是多數綁架迫害的犯罪預備,所以及時、有效的利用各種方式尤其是法律手段制止非法騷擾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騷擾的表現
這裏的非法騷擾行為包括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違法的、不合理的、歧視性的行為及對待,比如:
◇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上門登記居住人員信息行為,以及上門要求法輪功學員簽訂保證書之類文件的行為;
◇派出所警察隨便要求法輪功學員去派出所一趟,或打電話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紋、採血、做筆錄等行為;
◇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監視、跟蹤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派出所警察強迫法輪功學員搬遷的行為;
◇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打電話或上門要求法輪功學員參加洗腦班的行為;
◇2017年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敲門行動」;
◇到法輪功學員單位約談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敏感日或每年不定期的對法輪功學員打電話或上門所謂的「關照」行為,等等。
以上是常見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但不限於上述行為,凡是有別於普通公民,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特別行為,都是對法輪功學員歧視、迫害的違法行為。
做出上述違法行為的主體,通常有政法委人員、610人員、綜治辦人員、街道(辦事處)人員、派出所警察及社區人員,最常見的是警察和社區人員。
凡是參與的人員,不管是幕後還是前台,他們的一切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都是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因此,凡是參與人員都構成共同違法或共同犯罪,法輪功學員可以對其提起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同時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曝光並窒息邪惡。
二、非法騷擾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
(一)非法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騷擾行為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是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二)非法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中,最普遍的就是對公民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犯及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採集及進一步的違法使用(上黑名單或提供給出入境、火車站、汽車站使用,伺機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有權利拒絕並利用後面的各種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三)非法騷擾行為違反行政法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既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同時也違反行政法,違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及派出所的自我授權、自我擴權的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信甚麼,不信甚麼,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調整行為,不調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機關、任何政黨都沒有權力要求改變別人的思想,或者針對公民的身份執法,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識。
街道作為政府,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有其明確的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法定的,它們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的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賦予其這種權限,甚至連紅頭文件或書面文字都沒有,多是口頭傳達或上級指示,因為幕後指使的黑手們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會賦予此種權限,這些幕後黑手們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見不得人、見不得光的反人類行為,所以一般連文字載體都沒有。
對於街道和派出所都無權作出的行為,社區更沒有權力行使。也就是說,街道和派出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騷擾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社區更是違法犯罪的參與者。而實踐中,作惡更多往往是社區。
近些年來,政府經常將一些政府應該從事的事項下沉到社區,社區彷彿成為一級政府。但事實上,目前社區的地位和性質都處於模糊地帶。而且社區叫法也不統一,有的叫社區委員會,有的叫社區工作站等等,簡稱都叫社區。叫社區委員會的,其實質上與原來的居民委員會性質相同,屬於民間自治組織,不具有政府性質,但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一定的管理職能,成為行政主體。而叫社區工作站的,其性質開始行政化,類似於鄉鎮政府或區政府的派出部門,這種社區工作站在事實上架空了原來的居民委員會,具有行政性質,但目前為止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承認其地位和性質,只是在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文件中設定,但這種設定缺乏合法依據。所以社區這個沒有行政職能的機構在現實中正在大量行使著行政權力,而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都是違法的。
(四)非法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非法騷擾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構成「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可能構成上述罪名外,還可能因情節及後果不同而構成其他犯罪。但騷擾行為並不是同時觸犯上述罪名,而是因行為不同、程度不同觸犯不同的罪名。比如說上門騷擾簽三書的行為涉及到誹謗大法及大法弟子,可能構成「誹謗罪」及「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再比如說非法、強制採集個人信息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罪」;要求參加洗腦班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敲門行動」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而所有的騷擾行為都涉嫌「濫用職權罪」。
四、針對非法騷擾行為的應對策略
(一)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及法律依據並保存相關證據
當有社區、派出所或街道人員騷擾法輪功學員時,首先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最好能拍照保存;其次要求騷擾人員出示法律依據,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或甚麼文件做出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當面對騷擾時,要把騷擾人員的單位、姓名、職務、警號、聯繫方式問清楚,記下來。同時自己或者家屬配合做好錄音、錄像,或者參考公義論壇提供的建議,要求對方簽署一份《公職人員登門執行公務確認書》(請見附件),如果對方說是甚麼上級部門要求的,最好能把他們的上級的部門、姓名和聯繫方式問清楚,儘量多保存些信息,作為後續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的證據。實際上,當我們要求其出示證件,出示法律依據並收集保存相關信息時,騷擾人員是非常害怕的。
(二)正告騷擾者違法並明確拒絕騷擾行為
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其道德水準遠遠超越世間法律對人們的要求。而且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行為,在面對有關人員侵犯自己權利,利用公權力違法犯罪時,法輪功學員要正告騷擾者行為違法,告訴他們其騷擾行為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民事權利,違反行政法,並涉嫌犯罪,同時理直氣壯的拒絕配合其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是街道或派出所,告訴他們,沒有法律賦予他們這種權力可以隨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對其違法行為,我們保留刑事控告、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是社區,告訴他們:第一,社區是為居民服務的民間自治組織,而不是行政機關,社區的職能是提供服務,不是擾民;第二,社區沒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授權,沒有執法權,更沒有騷擾民眾的權力;第三,社區基於街道或派出所的指使(相當於委託),但街道或派出所都沒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授權,當然也無權委託別人從事騷擾行為。
(三)提出舉報或控告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可以向公、檢、法、人大、政府、監察等部門廣泛舉報或提出控告,並向上級有關部門抄送,控告時可將知道的參與人員全部列為被控告人,同時可將惡人單位一併控告,如果不知道作惡人員的具體名字,直接告其所在的單位。對於參與的警察,還可以打12389進行投訴。
(四)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覆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覆議申請、做出行政覆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覆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這裏的合法權益,包括憲法、民法及其他法律賦予公民的所有權利,當這些權利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時,都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派出所及警察的騷擾行為,可以向區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結果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街道的騷擾行為。可向區政府申請覆議,對覆議結果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社區騷擾,因其受派出所或街道指使,可將這種指使理解為委託,受誰指使,就以誰作為對像申請覆議或提起訴訟,也就是說以派出所或街道作為行為主體來提起覆議或訴訟。
(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針對各種騷擾行為,除了上述應對辦法之外,還可以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啟動行政覆議和/或行政訴訟程序。(可以參考公義論壇「信息公開」欄相關內容)
1.如果是街道人員的騷擾或者社區的騷擾行為,我們可以向街道或區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的申請,向區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更好,這樣不服處理結果經過覆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會提高審級。如果是派出所騷擾,可以向區公安分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騷擾人員的具體信息,如任職期限、職責範圍。對於採集信息、上門威脅同修簽三書、去洗腦班、敏感日上門「關照」、盯梢監控同修等等騷擾行為,要求提供這些做法的職能依據和法律依據。這些騷擾行為是否受到非國家機關(例如610或者政法委)的參與、領導或指揮。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郵寄,也可以當面遞交,也可以通過常人電腦的網絡在該政府或政府部門網站提交,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
2.如果在二十天內得不到答覆,也沒有延長答覆的信息,我們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覆議,或者直接向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如果是區政府,應該向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程序就啟動了。因為是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提出的覆議和訴訟,時效上沒有問題,只要把握好「覆議六十天、訴訟六個月」就可以了。
如果在二十天內得到答覆(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他們很清楚騷擾行為都是違法的,但他們不會承認610操控騷擾的事實),我們就以「信息公開不真實」為理由,繼續覆議和/或訴訟。
3.如果針對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有管轄權的是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二審上訴就可以到省高級法院,申訴案就可以被推送到最高法院。這樣就可以把每一個騷擾迫害案,推送到最高法院。
當我們對各種騷擾行為的行為違法性非常清晰時,邪惡就無法輕而易舉的作惡,其惡行會有所收斂,因為他們表面作惡,但內心很虛。當我們從修煉的法理上明白了,從人的法律層面上也明白如何否定邪惡時,才能避免損失,更徹底的否定邪惡,解體邪惡、救度世人。
附:公職人員登門執行公務確認書:下載(1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