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警察等不法人員把我從家裏綁架到洗腦班。我正念闖出後,被警察從洗腦班接出來,送到我家門口,讓我下車。我要他們拿出我犯罪的法律依據。這時,家人也要他們拿出法律文書,他們不給我出具法律依據,我就不下車。
因當時車內還有兩位大法弟子,警察司機沒有辦法,就把那兩位同修送回家後,又回過來,把我送到我家附近。他們就把我從車上拖下來,然後揚長而去。
因當時身體比較虛弱,我坐在地上,向路過的行人講被迫害的經過,常人借手機給我撥打110,因沒有打過110,不會描述事件的經過。我說,我被派出所的人送進洗腦班,沒有給我法律依據。一聽是派出所警察,他們當然是不會出警的。所以那次報警失敗。
二零一八年,我外出辦事,有兩個輔警要我到街道辦事處去,說司法所長要約我談話。我說辦完事再說,他們就跟著我走到地鐵站,我準備乘車,被跟蹤的輔警從車上拖下來。我告訴他們,我要去辦事,有甚麼事回來再說,他們不同意。於是,我馬上撥打110報警,我這次報警吸取上次的教訓,就說,被不明身份人員(我知道他們是街道辦派來的,但在報警時就不告知與他們認識)限制人身自由,在某某地段的地鐵站內。接線員問我是否認識他們。
剛報完警,又來了幾個人,其中一個分局警察,他拿出警察證,在我面前晃了一下,後說要帶我到局裏去了解情況。於是我被他們架著我的胳膊,就準備把我帶出地鐵站。剛走到要上電梯出地鐵時,110警察恰巧趕到。因警察及時到來,我獲得了自由。
這次報警,最遺憾的是沒有向110警察要一份《接處警登記表》。所以,我要找對方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人員的相關信息太難了,我利用這次事件,和區公安、市公安、省公安廳打了幾場官司,雖然都輸了,但對我而言,還是贏了,因為我是原告,是他們在違法。所以在邪惡猖獗的時期,我們更應該重視利用好法律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大陸綜合消息中,有一條消息「武漢市礄口區大法弟子周愛玲被綁架到礄口區額關灣洗腦班迫害」,該報導的證據收集非常完美。首先這張照片,就能證明該同修是拘留期結束後,被相關人員從拘留所綁架到洗腦班,同時還收集了被帶走的車牌號。不法人員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我們拿著這個證據就可以通過信息公開進入訴訟程序打官司,從而營救同修、窒息邪惡。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些信息,都可以徵得家屬的同意,首先撥打110報警,尋找失聯的同修,把《接處警登記表》保存好,利用這份文書作為證據,對參與迫害的人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窒息邪惡。同修與公義論壇同修請教,通過法律程序,制止邪惡,營救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