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要講究「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無論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都如此。一份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有效證據,必須同時具備這三項「品格」。這三項品格中,真實性就不用解釋了,偽造證據可能構成犯罪。關聯性,是指這份證據與案件爭議的焦點或者案件指控的罪名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就涉及一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善惡必報的部份。合法性,是指這份證據的來源是正當的,排除了欺騙、誘導、迷惑、威脅、暴力、虐待等一切不正的因素。
在真正的刑事案件中,罪犯往往是形形色色的壞人,我們在文藝作品中看到古代縣官審問犯人,犯人若不從實招來,就會面臨大刑伺候,這其實屬於「以暴易暴」。當今社會,公訴方有足夠的國家資源去調查案件真相,就要徹底摒棄簡單暴力的取證手段。其實過去審案也未必如同文藝作品呈現的那樣簡單粗暴,酷吏即使在古代也是另類,而且史書記載中也沒見有善終的。
迫害案中,所有被作為「證據」的大法弟子擁有或發放張貼的材料、物品,都是與所謂「立案決定書」中記載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的,這就是證據關聯性缺失的問題。沒有犯罪對像,沒有犯罪動機,沒有犯罪主體的特定身份,沒有犯罪後果,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立案」本身就是荒謬的。
在真正的刑事案件中,「關聯性」很重要。一份材料,一個物品,和案件有關聯,才能把它列入「證據」和「證據材料」的範圍。冤假錯案中,警察無疑也是把關聯性放在第一位的。為了取得和案件相關的證詞,不惜刑訊逼供(放棄合法性),為了完成辦案任務,不惜偽造證據(放棄真實性)。換句話說,警察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偽造證據製作的「凶器」,一定是要符合、貼近「關聯性」這根主線和第一要素。
在迫害案中,大法弟子擁有的和大法修煉、講真相有關的任何材料、物品,都與刑法第三百條無關:和破壞法律實施無關、和邪教無關。其實,最高法院、檢察院心知肚明,就操弄出司法解釋把大法弟子堅守信仰講述真相的行為與刑法第三百條生拉硬扯到一起,企圖解決「關聯性」缺失的問題,以至於在二零一七年的司法解釋中鼓搗出「認定意見」這麼個不倫不類的東西。兩高的此類司法解釋,只能作為兩高觸犯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犯罪證據,不能當作司法審判的依據。
但是在具體的迫害案中,既然迫害者把大法真相資料作為「有罪證據」提供,我們也將計就計,要求在法庭上逐字逐句進行質證,看看究竟誰才是真正的邪教,看看是誰二十多年來日復一日、無所不用其極的重複製造冤案、破壞法律實施,看看究竟誰才是刑法第三百條所指向的真正的罪犯。檢察官、法官連「犯罪證據」都不敢在法庭上質證卻要判人入獄許多年,這樣的司法是何等矛盾與扭曲!這樣的司法人員是何等人格分裂!這樣的司法行為是何等的陰暗!
我們大法弟子是從思想上徹底否定迫害的。迫害案中邪惡用以構陷大法弟子的「證據」、「證據材料」,都是編織構陷案和迷惑人的托辭。很多同修在描述時,在「證據」或「證據材料」前面加上「所謂」二字。包括證人的「證詞」、「筆錄」,遭迫害同修的「口供」、「供述」,以及專門用以構陷的「認定意見」,都做了同樣處理,是很合適的。作為兩高犯罪證據的所謂「司法解釋」,很多同修用「偽司法解釋」的說法也是很恰當的。既然是偽司法解釋,就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因此,如果有律師辯護中基於偽司法解釋糾纏於數量、情節、加重情形、共犯範圍等似是而非的東西,我們就善意提醒律師:純粹的無罪辯護,就要徹底否定偽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和可依據性。
與迫害案中「證據」相關且最具有迷惑性的話題,大概是「偽造證據」、「變造證據」的說法。
邪惡為了使迫害案成立或者加重迫害,把其它地方搜羅來的真相資料放到迫害案中「湊數」,虛構證人謊稱被迫害的同修曾經向他講真相等,是不是「偽造證據」?把一份小冊子拆分成單頁以增加「數量」,算不算「變造證據」?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離開了「關聯性」,談不上「證據」。真相資料在數量上增加十倍、百倍甚至一火車,也都與所指控的罪名無關。因此,惡人對真相資料數量上的「偽造」和「變造」行為,都屬於徇私枉法罪(國內)和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國際)的犯罪加重情節,不能以偽造、變造證據犯罪論,因為他偽造、變造的壓根就不應該算作證據。用偽造證據、變造證據的說法,是變相承認「證據」的正當性,無疑會弱化和稀釋迫害者的罪惡。
迫害案中真正屬於偽造的證據,主要是「認定意見」這個東西,它是徹頭徹尾造假用來誣蔑陷害人的,也是企圖用來解決關聯性問題的。製作和使用「認定意見」的行為,單獨構成偽證罪,還可能與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
反迫害過程中,我們有時會遞交《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這份申請書其實是為了維護證據三性中的「合法性」。如果涉及關聯性,應該遞交類似「證據材料排除申請書」為名的文書,就是把真相資料、物品排除在證據材料之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沒有「證據材料排除申請書」這樣的規範樣式,所以我們就借用《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的形式。
抓住「關聯性」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如何按照師父要求用智慧講清真相的問題,幾乎不是法律問題,只是概念上算個法律問題而已。我們掌握簡單的法律知識和原則,這樣在講真相過程中能夠獲得法律專業人士更高的認同感。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