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違背承諾做有罪辯護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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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從今年年初以來,從我地三次對法輪功學員的庭審中遇到的問題,值得大家重視。當事人請的律師都是要求做無罪辯護的(律師也承諾了),但是在庭審的關鍵時刻,就變成了有罪、罪輕的量刑辯護了。接連幾次出現這種現象不是偶然的,應該歸正。

1、關於無罪辯護

家屬請律師時應該明確提出必須做無罪辯護,律師也答應做無罪辯護,可有的律師一上法庭就不是那麼回事了,所以家屬和律師一定要簽協議,明確提出:要求做無罪辯護,不做量刑辯護。如果做有罪或罪輕的量刑辯護,則視為違約,不但可以不付律師費,按理說還該付違約金,以此引起辯護律師的高度重視。以免律師認為你聘請了我,怎麼辯說那就是我說了算了,這樣對自己也安全。在《合同法》中,口頭承諾就是口頭協議,但你沒有錄下來,對方可以不承認,付律師費時扯皮(打官司又拿不出證據),向律師討要律師費又不退,現在已經出現幾起這樣的情況。

2、開庭前家屬要看辯護詞

這是當事人的權利,知道律師怎麼為自己辯,而且自己也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根據自己的情況修改辯護詞,促進律師做好充份的辯護準備。有的當事人請律師一萬多元(含路費),連個辯護詞都沒有,在法庭上隨機應辯,最後有的連審判長都說辯的不行。

3、我們請辯護律師不是看他在庭下怎麼說的,而是看他在庭上是怎麼做的,怎麼辯護的

如某律師,沒有辯護詞,在法庭上辯的散,最後連審判長都認為他辯得不行(據知現在還有很多地方的大法弟子請他,知名度在外)。之前,因為沒有大法弟子參加旁聽,都是聽這個辯護律師自己說的。結果一開庭,有大法弟子參加了旁聽才知道,這個律師不但沒有辯護詞,辯護律師還說甚麼對無罪辯護「我明知不可而為之……」,庭審結束後,讓大法弟子簽字時,大法弟子不簽字,不配合,跟法警爭執的聲音很大,最後法警說:「你的律師都說你有罪。」大法弟子很生氣,自己花錢請律師說自己有罪,明明說的是無罪辯護,結果卻是這樣的結局。

另一學員的代理律師,請的時候,也是要求做無罪辯護,可是他卻做轉化工作,讓其認罪、悔過,這樣就可以釋放。那個學員配合律師在法庭上說自己轉變了,認為這樣就可以釋放出來,結果並沒有要釋放他的意思。公訴人大半個庭審時間都是在「指控」他的所謂的「犯罪事實」。這時學員終於明白了,當庭說:「我沒有犯罪……」結果被判三年半刑,並處罰金三千元錢。

像這樣的律師比不請還糟糕,由於該律師做的很過份,被當事人的家屬開庭頭天罷免,至今律師費不退,辯護詞也不給。

另外一位律師,在辯護的過程中,前面都辯護的不錯,到最後關鍵時刻,卻說「希望減輕量刑,判緩」,做有罪辯護。

建議同修不要請不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的律師。50號令是出版界最高級別的行政機關最權威的文件。同理,【2000】39號文件及「2017」法釋3號文件,同樣是權威性文件,關鍵是它們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不需要經人大批准。也沒有比這更權威的文件來否定,就是生效的。律師應清楚確信這一點,不能模稜兩可。

我們聘請律師時,一定要把好關,一定要簽好協議,明確做無罪辯護,以無罪辯護接案,但是事實上是按有罪辯護,不如不請,自己辯更好。如果簽了協議,做了有罪辯護,可以拒絕付律師費。庭前一定要看辯護詞,以便提出自己的意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補充和修改。如果達不到無罪辯護要求,可以換律師或不請,這個問題希望引起高度重視。

我們在請律師的過程中,請一個滿意的律師不容易,目前律師的表現,也是我們與律師講真相溝通的現狀,出現了情況我們應如何與律師溝通、讓律師明白真相,在今後的庭辯中改變過來才是我們最終的目地。

希望通過此事,我們發現了情況,大家共同配合能以此次庭辯的情況,與律師溝通,讓他們真正的明白。同時我們在請律師的整個過程中每一步都要用心對待,與律師保持密切的聯繫、遇到問題及時溝通。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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