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本地律師應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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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本地同修甲近期被關押在看守所。甲的家屬先是委託了本市律師探視。本市律師帶出的消息是甲同修已經於八月二十八日開庭。甲的家屬馬上委託本省外市的律師介入此案,想通過此律師讓甲同修在刑事上訴狀上簽字上訴。此律師帶出的消息是九月六號下了判決書,並且被關押學員態度很堅決,表示不上訴。

家屬抱著最後一絲希望,再一次聘請了北京律師介入此案。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費了好大勁進入了看守所,最終律師見到了甲同修。律師表示給此學員上訴,被關押同修說:「前兩個律師都不讓我上訴,說上訴沒有用。就你讓我上訴。」一番解釋之後,被關押同修明白了為甚麼要上訴,立刻簽了上訴狀。

就是說,之前本地律師並沒有幫助被迫害學員爭取合法權利,反而和警察串通。所以請同修們若請本地律師一定要講清真相,並且對律師操作的每一步要有明確的了解。看守所工作人員很可能給律師施加壓力,有的本地律師不敢得罪警方,因為他們要經常與看守所打交道。建議讓探視律師全程錄像。錄像是可以的,相關法律條文附此文後。我們查看會見錄像,確認事實情況後,再付給律師相關費用。

其實最關鍵問題還是要講清楚真相,確實了解律師意向和情況之後再進一步合作。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三章、第三節<會見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徵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七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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