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同修說了一句,「我們地區聘請的律師基本做的都是有罪辯護」提醒了我。有的律師還是在「高法」的非法的司法解釋中去辯護,如: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沒超過一百五十本,真相幣沒超過五百張,抄家時抄出來的真相資料沒發放是未遂等等來辯護。同修聘請的律師知道修煉法輪功不違法,擁有法輪功資料不違法,而且給其它地區同修做過很多場辯護的。但是他們畢竟是常人,不會像我們大法弟子能在法中認識問題。所以我覺得幫助聘請律師的同修還是要和律師交流一下,講清真相,看看律師的辯護詞是否有不妥的地方,不要在被綁架的同修有多少真相資料中去辯護,那是有罪辯護,既然修煉法輪功不違法,擁有法輪功資料不違法,那麼和擁有多少數量有甚麼關係?而是要告訴法官和公訴人,「我的當事人,修煉法輪功不違法,擁有法輪功資料不違法,警察綁架我的當事人是違法,抄家違法,檢察院起訴我的當事人違法,如果法官要枉法冤判是違法,如果你們敢於枉法冤判我的當事人,我就依法控告你們,你們立即無條件釋放我的當事人」。
還要說明一點,國內各個地區聘請的律師都是做無罪辯護的,為甚麼很多同修被枉法冤判了,講真相反迫害就停止了,就無奈的接受了,去忙下一個營救工作了。既然我們做的是無罪辯護,那麼公檢法就是枉法,讓律師配合我們控告公檢法的違法行為,不是對他們有報復心和怨恨心,有的時候給他們講真相,他們不以為然或不聽,那麼控告他們是為了對參與迫害者的震懾,讓他們明白真相,制止他們迫害法輪功的行為,不讓他們對大法犯罪,是大法弟子慈悲的表現,我們運用法律反迫害,也是符合師父講的法的。控告他們也是不放過一切講真相的機會。
以上是我看到的一點現象和一點個人認識,還請同修以法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