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是否做量刑辯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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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年初我地區請辯護律師營救同修過程中,律師在看守所會見被迫害的老年同修時,動了惻隱之心,同時也被參與營救的同修求結果的執著帶動,庭審過程中在做完無罪辯護之後,又做了有關量刑辯護的陳述,大意是:在我堅持認為我的當事人無罪的前提下,鑑於我的當事人年齡較大,為教育事業做了一輩子的貢獻,同時根據兩高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釋,希望法官在量刑方面予以考慮。

庭審結束後,此事在本地同修中引起較大反響,有同修認為律師做的是有罪辯護,同修與律師溝通,律師做了解釋,讓同修看了辯護詞,認為自己的做法沒有原則性的問題,但也對同修的意見表示理解,並表示今後案件中會注意這一點,庭審前與同修溝通。

近期我地再次有同修被迫害,請來另一名辯護律師為同修辯護,吸取上次的教訓,這次負責營救的同修直接和律師講了上次發生的事情,並明確表示只做無罪辯護,不做量刑辯護。沒想到律師善意的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並不矛盾,都有必要做,並說如果不做量刑辯護的話,卷宗都沒必要仔細看,做完無罪辯護後,對所有「證據」都一概否認,結果是如果做不到無罪釋放,就只能任其重判。

聽了律師的說法,同修們意識到很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系統的梳理,與律師深入溝通,形成共識,這樣才能把營救同修的事做到位,達到救人的效果。下面把我們的認識寫出來,與同修們共同交流,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一、從常人法律專業的角度看量刑辯護對無罪辯護的衝擊

量刑,指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在定罪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罪犯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所進行的刑事審判活動。

理論上說,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量刑辯護以有罪裁決為前提,純粹的無罪辯護排斥任何形式的量刑辯護。無罪辯護意味著辯護方對法院指控的事實或罪名存在異議,只有當法庭裁決被告人有罪之後,辯護律師才需對量刑發表辯護意見,因為辯護人如果請求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時從輕量刑,則無疑削弱了他對當事人所作的無罪答辯的可信度。

實務中律師也試圖在無罪辯護時兼顧量刑辯護,遂逐漸產生了「如果有罪」的辯護邏輯,即「如果法庭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那麼請法庭注意以下情節……」。律師進行量刑辯護首先必須強調突出「如果」一詞,法庭並不能因此認為律師放棄了無罪辯護的訴求,更不能先入為主地憑空臆斷被告人必然構成犯罪。在確定這個假設式的基調後,律師進而展開量刑辯護。

辯護律師採用「如果有罪」的辯護邏輯,它基本克服了理論分析中兩者之間存在的矛盾和衝突,將「罪責刑」的辯護意見統一到同一案件之中,看像是被告人不認罪案件中律師兼顧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的現實最佳選擇。可惜的是,這一表面萬全的策略背後卻隱藏著深刻的危機,律師進行量刑辯護將不可避免的對無罪辯護造成衝擊,更遑論兼顧兩者達到最優辯護效果。

但是,鑑於當前中國司法實務中無罪辯護成功率極低的現狀,考慮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辯護律師與當事人往往選擇把無罪辯護當作走過場,或者是量刑辯護的籌碼,而把量刑辯護作為重點,以期法院在定罪判決同時對被告人適用較為輕緩的刑罰。

二、從修煉人的角度看大法弟子被構陷的案件中不應進行量刑辯護

前面僅僅是從常人的法律常識的角度介紹了在常人普通刑事案件中,量刑辯護對無罪辯護所產生的衝擊,而大法弟子被構陷的案件與普通的刑事案件有著根本上的、本質的不同,決定了庭審過程中不能,也不應進行量刑辯護。

首先,案件性質不同。常人普通刑事案件關乎的是對與錯,錯有多大的問題,因而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基本處於同等重要的程度;而大法弟子被構陷的案件關乎的是正與邪的問題,往小處說關係到人間的正義良知,往大處說關係到宇宙天體的正邪選擇,正邪之間,大善大惡、大是大非之間,沒有中間地帶,沒有程度之分,任何量化的想法都會模糊對本質問題認識,都是對正義的褻瀆。

其次,打官司的基點不同。常人打官司主要是圍繞自身的利益,律師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為被告當事人辯護的基點主要是如何能使其減輕處罰,少受損失;而大法弟子打官司的主要目地,是在打官司過程中讓相關人員了解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喚醒世人的良知,從而做出正義的選擇,避免被淘汰的結局;抑制邪惡,減輕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打官司的目地之一,但這是建立在世人明白真相後,做出良心選擇而達到的結果,絕不是向邪惡妥協的結果。

另外,律師為大法弟子做量刑辯護,主要從兩個角度,一個是大法弟子自身和家人的狀況,一個是中共非法出台的兩高司法解釋等所謂的法律文件,這些文件在表面文字上只是泛指邪教,既然中共自己都不敢公開針對大法,大法弟子就更不能承認它,即使在某一點上似乎對減輕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有利,我們也不能認可,惡法非法,從根本上否定它。

最後一點,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大法弟子都很清楚,真正決定非法判決結果的不是人這一層的因素,大法弟子的正念正行才是否定迫害的關鍵,人這一層的妥協只能成為邪惡加重迫害的藉口。

因而從修煉人的角度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針對大法弟子被構陷的案件,只能做徹底的、純粹的無罪辯護,量刑辯護就是不同程度的妥協,而金剛不動的大法弟子面對邪惡的迫害不接受任何妥協,是從根本上否定的。

三、不進行量刑辯護並不意味著大法弟子可以任由邪惡迫害

那麼,如果我們要求律師只做無罪辯護,不做量刑辯護,是不是就像前面辯護律師所認為的那樣,對邪惡構陷大法弟子的卑鄙手段和捏造的所謂「證據」不理不睬了呢?就任由邪惡對大法弟子肆意量刑迫害呢?完全不是這樣的,這恰恰說明律師並沒有真正領會同修請他打官司的目地和意義所在,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的向律師講明真相。

中共邪黨的邪惡之處就在於它一方面幹著傷天害理的惡事,一方面又冠冕堂皇的掩蓋著,用謊言欺騙著。其實,參與對大法弟子進行非法庭審的公檢法人員心裏都知道是在走過場,在庭審之前「610」把刑期都定好了,他們很多人也為虎作倀,以固有的思維認為大法弟子可以任由他們迫害,可以在「辦案」過程中肆意捏造事實進行構陷,所以在庭審過程中他們拿出的很多東西都是站不住腳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辯護律師從法律專業的角度,把惡人所有不合法、不合規的地方全部都揭示出來,就等於是剝下了邪惡的畫皮,讓所有在場的人,包括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看清邪惡的本質,讓他們知道,還有這樣一群為堅守真理而無所畏懼,正氣凜然,敢於對中共邪黨說不的人,從人的層面上解體邪惡,從而喚醒他們的正義感。

公道自在人心,儘管參與非法庭審的公檢法人員被中共謊言所欺騙,為利益所驅使,成為中共迫害大法弟子的幫兇,但是他們中的很多人還是可以救度的,對大法弟子的非法庭審,既是他們作惡的過程,又是他們得救機緣,在大法弟子和辯護律師的正念配合下,如果這些人在事實和真相面前,在大法弟子慈悲善良的感召下,在辯護律師的正義呼喚中,能夠良心發現,擺脫邪惡的控制,做出有利於大法弟子的正義判決,為在人世間伸張正義盡了自己的力量,那就是他為自己選擇了美好的未來,這才是大法弟子請律師打官司的真正目地和意義所在。

那麼,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必須讓辯護律師清楚的知道,我們不做量刑辯護,但我們希望律師能夠當庭駁回公訴人和法官所有違法違規的做法,為大法弟子做完全、徹底、有始有終的無罪辯護。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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