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聘請律師的經歷與感想》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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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這段時間明慧網一直有關於大陸同修請律師做無罪辯護的交流文章,我結合自己看到的本地和明慧網上的報導,介紹一下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律師事務所屬於事業單位。我國的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夥所、個人所和國資所三種。律師事務所無論是國有、合夥、合作或者其它形式,都應當屬於事業單位,從目前市場上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情況來看,大部份是自收自支。

律師事務所雖屬於事業單位,它實際是一個利用法律專業知識給當地百姓提供法律幫助的一個服務機構,是一個服務行業。服務的好,能夠用心辦理手中的案件,能夠為自己的當事人從法律的角度上負責,也是這個律師能在這個行業長期執業的根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沒有來自官方財政的撥款支付他們工資,而是靠接案子收取律師費拿提成來賺取律師費,也就是其它單位所謂的工資。律師需要有案源,需要拓展案源,也就是別的營銷單位所講的跑業務,別的營銷單位直接說是跑業務,而在律師事務所則叫找案源。

最早的時候,北京律師為了拓展案源,有部份律師事務所專門成立交通事故團隊,到醫院發名片找交通事故案件,來補充事務所的案源。交通事故團隊找案源的時候,北京律師對法輪功的無罪辯護還未大量開始。

五年前,北京找案源的交通事故團隊也在西安部份律師事務所出現了,後來發展的很好,律師事務所利用交通事故團隊找案源隨著日漸成熟,競爭也越來越激烈,裏面也不乏律師事務所之間搶案源的事。這幾年,陸續有些省的律師事務所也開始借鑑北京和西安交通事故團隊找案源的方式,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案源上還是有些欠缺,才會通過這種方式來補充,增加律師的收入。

律師沒有案源,就沒有收入。律師執業,最關鍵的就是一個案源。法輪功受迫害案件是參與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律師的其中一個案源。特別是近幾年法輪功被迫害案件成了部份律師主要辦理的案件,也就是說,是這些律師的主要案源,也是律師收入的主要來源。

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只是律師的一個案子而已,也是律師執業過程中,覺的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自己敢於接這個被冤群體的案件,裏面除了律師的正義和正氣之外,還有一點最為關鍵,這樣的案子也是案子,收取律師費,能夠得到代理案件應有的收入。

律師費用的收取標準

律師費的收取,在各個地區都是有標準的,只要同修在百度中搜「全國各地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就會看到「全國各地律師收費標準匯總(收藏版)」,就能知道本地刑事案件一個階段律師費應收取多少,我們可以按照這個標準和給同修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商量律師費,而不是像這幾年有的律師張口要多少就給多少。

實際操作中,因為老百姓一般都不懂律師服務收費是有標準的,基本都是律師要多少能夠商量妥,達成一致意見,為了自己的案件讓律師儘快介入,就和律師簽合同繳費。但是有一部份人,在無意打官司的情況下,律師和其談律師費的時候會一降再降,基本就是按照百度中的那個標準在做。

在請律師的時候,同修得放下一定要找個律師出庭或會見的心,就是很平和的去找、去談自己家人修煉後如何的受益於大法,卻遭遇公檢法的公然侵權,需要請一位律師會見家人或為家人出庭辯護。沒有非請律師不可的強烈執著,師父自然會有更好的安排,也會在找律師的過程中,真的切身感受到「念法輪大法好萬劫即變」的殊勝。

下面我把部份地區針對刑事案件各階段的收費標準細數如下:

北京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2000-15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2000-15000元/件;一審階段4000-45000元/件。

天津市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包括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最高不超過3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最高不超過3000元/件;一審案件最高不超過6000元/件,二審案件最高不超過6000元/件。

河北省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500-2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800-3000元/件;一審階段1000-4000元/件。

內蒙古自治區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偵查階段500-5000元/件;起訴階段500-5000元/件;審判階段1000-20000元/件。

吉林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含申請取保候審)2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3000元/件;一審審判階段5000元/件。

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1000-5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1000-6000元/件;審判階段1500-12000元/件。

江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800-5000元/件;起訴階段800-5000元/件;一審階段1600-15000元/件。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案件1000-10000元;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1000-5000元/件。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提供法律諮詢300-500元/次;申請取保候審500-3000元/件;代理申訴和控告1000-10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1500-12000元/件;審判階段2500-20000元/件。

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每件不超過2000元;起訴階段每件不超過3000元;一審案件每件不超過4000元;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1000-5000元;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二審收費標準按一審標準酌減收費。

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1000-5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1000-5000元/件;一審階段1000-10000元/件。

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偵查階段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審查起訴階段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一審階段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1000元。


有一種情況,就是律師辦理此類案件非常專業,所以他的收費一般會高於當地的收費標準,而且還顯的很牛。這類律師一般收取費用之後,能抓到案件的癥結,不會做無用功,也不用做給當事人看,在和這類律師交談的過程中,根據近幾年律師匆匆來匆匆走,跟家屬都沒時間交流的這點上,希望同修能夠慎重。雖然法輪功被迫害案件都是因為同一個信仰,但是每一個案子都是個案,對家屬來講,就是非常重視的一個案件,有些人有可能一輩子就遇上這一件案件。律師如果只是匆匆來匆匆走,忙的跟家屬連話都說不上時,我建議不請。這樣的律師就讓他穩穩當當坐車該幹啥幹啥,我們同修就不必干擾他匆匆的行程了。

有一種律師,會直接收取幾萬的律師費,這類律師是對當事人有承諾的,有保證的,我收取多少律師費,我給你將這場官司打到哪一步,如經濟糾紛,律師費收取很高,但是律師保證自己介入之後,會給當事人拿回來多少多少。大法弟子被迫害的案子,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的案件律師一旦有承諾,反而說明該律師在撒謊,因為大法弟子被迫害的案件結果跟本人的狀態和本地同修的狀態有直接關係,跟律師的辯護還沒有甚麼關係。這一點這幾年參與為大法弟子作無罪辯護的律師都認可,有多位律師曾跟我直接說過,針對這類律師,建議不請。這樣的律師本身在收取律師費的時候,對同修帶有欺詐行為,因為同修很多不知道律師費收取的標準,一旦律師提出,還以為就是這樣的標準,會毫無懷疑。同修不知道這一點,無形中會助長律師收取高額代理費,會害了這些律師。

很多律師,明知道法輪功被迫害案件律師只是在庭上做個辯護,再也做不了甚麼,更影響不了案件最終的結果,部份參與做無罪辯護的律師自己都不理解同修的這種堅持,有律師直接告訴我,他不相信神,對明慧網的報導也不認可。故而,我建議各地同修在和為被非法關押的同修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接觸的時候,還是以講真相為主,不管這個律師做無罪辯護多少年。

我個人認識,同修請律師的律師費還是按照當地的律師收費標準。在和律師談我們的案件時,要提到律師介入後能幹些甚麼。一般最基本是會見、去法院閱卷和開庭辯護。對於去看守所只能會見一次的律師,不願意多去看守所會見,可以在代理費上協商,律師費降低也可以考慮。律師事務所還有一種,只針對開庭,跟律師協商,只是讓律師出個庭做個辯護收取多少律師費,不要求律師除簽委託書以外的會見,這樣律師費一般比正常的標準要低一些。

和律師前期溝通到底說些甚麼

法輪功學員為甚麼要煉法輪功?為甚麼面臨牢獄和酷刑凌辱都不放棄法輪功修煉?為甚麼部份家屬面對強權不但沒有指責反而極力支持?這些問題的答案就是跟律師溝通的內容。

大法被迫害,大法弟子被迫害,已經長達十八年,很多時候被常人不理解,好像我們維權是一個特殊的案子,聽到有律師可以為我們做無罪辯護,高興的甚麼都好說,全程都是在聽律師安排,都替律師考慮,在聽到律師背上幾句師父的法,說上幾個要有正念、常人心太重等等話語,就激動的不行,覺的這律師好有正念呀,對律師的匆匆來去更是毫無芥蒂。

無論和甚麼樣的律師接觸,即使辦理了好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辦理了很多年,即使這位律師真是同修,還是按照正常的案件代理手續辦理比較好:跟律師談委託事宜的時候,一定要先有溝通的時間,詳細溝通完之後,覺的穩妥再簽合同,而不是「我是法輪功(被迫害)的案件,你是否有時間可以做一下?」雖然,作為律師,執業很多年後,對很多案子不願意聽當事人或家屬嘮嘮叨叨說個沒完,但是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不同於這些普通案件。理由是:

其它案件是當事人和個人或法人、其它組織發生的糾紛,沒有政府和邪黨參與其中,只是單純的從法律上要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或家屬因為不是法律專業人員,站在人情的基礎上說案情,其中摻雜太多個人的因素。打官司講證據,不講人情,所以當事人或家屬嘮嘮叨叨說了許多,對案件的辦理幫助不大,每一位當事人或家屬都詳細的給律師述說他案件的所謂過程,會耽誤律師的時間,也同樣是對律師工作的干擾。所以律師一般針對這些案件當事人或家屬只是詢問自己認為有用的問題,不和當事人詳細去談當事人所認為的案件過程。律師在取證的過程中,按照專業知識,利用所搜集的證據鏈證明自己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受到侵犯,依法提起相應的主張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但是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因為邪黨控制了所有的媒體,而且至今還在造謠誹謗不斷,作為律師,也是一個普通公民,很難在中國大陸這個環境看到法輪功的正面報導,長達十八年的迫害事實和造謠誹謗,令全中國人在邪黨尚存的前提下,或多或少都受到這些謊言的毒害。特別是當今社會,道德下滑,人們已經形成了這樣的思維邏輯──被小偷偷了之後,會不約而同指責被偷的人怎麼就不管好自己的錢包呢?沒人指責小偷。這種思維邏輯除非是真正明白大法真相的人,會恍然大悟,自己常年來的那種思維的悖逆之處。那麼接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的律師了解法輪功學員為甚麼要煉法輪功?為甚麼面臨牢獄和酷刑凌辱都不放棄法輪功修煉?為甚麼部份家屬面對強權不但沒有指責反而極力支持?這些問題的答案是我們請律師要給律師一定要講明的。每一個修煉人在修大法的過程中所展現的大法的神奇和殊勝都不一樣,每一位家屬在為家人請律師的時候都能講明這一點,那麼接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的律師,他都會從自己辦理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中了解法輪功的正面信息,了解到這群人堅持這麼多年都不言放棄的根源,就能從這些身心受益被邪黨殘酷迫害甚至掠殺的法輪功學員真實的案例中,看到邪黨的邪惡,明白大法真相,即使這位律師真的不敢上庭直言法輪大法好,作為法輪功學員幫助黑窩內的同修請律師的真正目地還是達到了。大法弟子請律師的過程就是救人的過程,能夠使律師明真相那是我們的責任和使命,而不是單純的跟律師簽一個委託書。

明白真相的律師知道從法律的角度上如何為法輪功學員維權和辯護,生命本性的那一面知道如何維護「真善忍」。

請律師都有哪些環節──簽合同、交費給收費票據等

律師會在雙方同意委託代理時簽代理合同,合同給委託人一份,合同中應該註明律師接受委託後會做哪些事宜,包括家屬合理的要求,比如會見當事人、遞交法律文書、跟法官溝通、無罪辯護等(其實這些本是律師接受代理後必做的內容,但是最近幾年給法輪功學員做辯護的律師出現不願意會見當事人、不願意和法官溝通、不願意做真正的無罪辯護,故而合同中要註明,對律師有個約束);交律師費的時候需要收費發票,發票不好開的也可以降低律師費,如當律師費一萬元的時候,如果開不了發票,可以把律師費協商為八千,繳費開發票是天經地義的,沒有甚麼不能理解的,如果有律師對此提出質疑的時候,他已經在思維中將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視為非正常的案件,這樣的律師建議不請;案件一般以庭審終結,但是庭審後律師還是可以在判決書下達之前跟主辦法官溝通案件結果的;如果委託合同簽訂之後,律師無法介入會見當事人,無法實施工作時,那麼此種委託是律師無法開展他的工作,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退費,給律師的差旅費是要支付的,特別是委託時要求無罪辯護,辦案過程中給當事人做有罪辯護的,這種律師費理應全額退還家屬。

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就是普通案件,同修自己不要認為我們的案件是特殊案件。舉個例子:一個上訪人員,不會因為自己上訪多年,案件沒有任何進展的時候,在和律師談委託的時候,覺的自己很特殊,就一味的只聽律師怎麼說就怎麼辦,相反,上訪人員會理直氣壯的要求律師按照委託程序,先從法律上解答他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律師費按照標準收取,甚至低於標準,要求律師達到甚麼目地,合同和發票在要的時候堂堂正正,絲毫沒有說,要發票,律師事務所還得上稅,而羞於啟齒。律師也不覺的上訪人員的這些做法有甚麼不妥。很多律師的確將法輪功學員和上訪人員來比。我們很好說話,給錢也痛快,被各地公檢法人員、包括做無罪辯護的律師都公然承認──這個群體有錢。有律師還後悔當初一開始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收取一萬,有些低,故近幾年律師費各地開始變成兩萬、一萬五,甚至更高,律師收取費用後,不是因為這個群體好說話、給錢痛快而變的辦理案件過程中,更盡心盡責,相反卻是匆匆來匆匆走,像一股風一樣,連說話的時間都沒有。我們花那麼多錢,就只為了律師在我們面前演繹他的忙碌嗎?

不是我們難為律師,而是所有的案件律師在談代理的過程中,都是按照「簽合同、收費給發票、案件過程中要求律師會見當事人、和法官溝通、給家屬給判決書複印件或將當事人本人的判決書帶出來給家屬」,這些律師覺的很正常,可是到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這兒,就變的很不正常──匆匆忙忙的,很多沒有委託協議,更別說收費發票,有些地區家屬要求律師會見一下當事人非常難,更別說跟法官溝通,都是一個忙,或以我們的案件特殊為由,很坦然的不搭理家屬的要求,跟當地協調同修接觸的時候,喜歡說「為這個群體發聲」,如果沒有利益,這句話還可以站得住腳;如果一直按照收費最低標準,不是時不時因人而異漲價,一個費用標準收取,這句話還可以相信;如果根據時間不同,收取費用在漲的時候,這句話就是一句謊話。

一個普通律師,辦理普通案件,不指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只要他真的能夠每件案件,遵守律師執業操守,認認真真的做,會發現,這個世上真有善惡報應,做事情一定不能胡來,會在辦案過程中,就是當事人不督促,也會盡職盡責去做,你不知道要委託協議的,我會主動給你;你不知道要收費票據的,我會主動告訴你可以憑收費憑據換正式發票;你不知道催促律師的,律師會和法官溝通後主動告訴你案件的進展……特別是辦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的律師,如果真的從法律的角度把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當作一個案件來分析,並不指學員的講真相,那麼會看到這個群體被冤,公檢法步步都是違法犯罪;當律師將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作為一個正常案件的時候,會發現公檢法辦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的過程中,漏洞太多,舉一例就可以讓公檢法任何部門都能意識到自己的違法操作和與監獄協同草菅人命的惡行,會使公檢法人員意識到難逃日後的法律制裁。可是,我看到律師在匆匆一過的行程中,將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安上了一個「特殊案件」的名字,有律師還直接背著協調同修給黑窩內的同修做工作要有罪辯護,拿著幾萬塊錢卻要讓同修「轉化」,寫「悔過書」。

我看到我們在請律師的時候,不守規矩,不要合同、不要發票、不談條件、沒有要求,一味的相信律師,太好說話所致。我們是當事人,正常的去請律師,包括做了很多年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的律師,就像第一次請他,他第一次辦此類案件一樣跟律師去談,因為我們的每一個案件都有所不同,並不是一模一樣的,家屬也不是全國各地就是一個家屬,是不同的,那麼談案子自然是就像第一次請的程序是一樣的,事實上很多家屬就是第一次請律師。不以曾經給別的同修辦過,我們就甚麼都好說。給別的同修辦過,可是給我辦的時候律師費一分不少的,不會因為給別的同修辦過,我的律師費會少。我們和律師是委託人和受托人的關係,律師拿錢就得為我們在法律的基點上做他應該做的。所以,請律師,按照常人請律師的手續去做,不要少了環節,也不要怕沒有人為我們做無罪辯護,真到那一步,說明這些人還不明真相,即使少了環節請了他們,對於他們明真相也沒有絲毫的幫助,反而會適得其反。在和律師談律師費的時候,根據當地收費標準,根據律師辦理該類案件的成熟程度可以協商費用,如果對於從來沒有辦過的,試一試的,可以委託,但是律師費要降低。

不要怕請不到律師,即使法庭上沒有辯護律師,我們在請律師的過程中講了一路真相,那些律師都在了解真相,這才是修煉人要做的,講真相,而不是為請律師而請律師,這是常人請律師,不是修煉人請律師。不聽真相的律師不是我們要請的律師,哪怕他曾經為法輪功學員做過辯護、哪怕他還上過新唐人、大紀元被報導過,我們請的律師一定是願意聽真相的,那是他生命本性的反應,這種人才會真正發自內心的從法律的角度單純的為這些做好人的人維權,此時他會將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只作為普通案件,而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本身就是普通案件。將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打上「特殊案件」標籤的人是站在邪黨詆毀法輪功的框框裏為我們做無罪辯護,其實無形中是我們害了這些律師,律師不明白,我們修煉人不能不清醒。

我們用常人正常的思維在請律師、在律師費上砍價、在律師辦理業務上有要求,這些律師會認為,這些人還算正常,還知道如此請律師,而不是這幾年盲目的給律師費,導致很多參與作無罪辯護的律師直言「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好代理,這些人很好說話,不像其它案件的當事人,給錢痛快,案子也好辦」,卻在辦案中走過場。

按照上面說的中規中矩的請律師,還有律師願意為我們做無罪辯護嗎?我們還能請到律師嗎?

首先,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不是敏感案件,我們做好人敏感嗎?敏感案件只是律師接案子的一個技巧,也是邪黨多年來矇蔽世人的說辭,我們修煉人是絕不可以附和和認同的。我們一定要將自己被冤的案件看成一件很正常的案件,我們這些守法公民被侵權,這樣正常的案件如果也讓我們隨著律師的說辭變成敏感案件、特殊案件,那麼我們對自己被冤一案的思維基點就整個錯了。是我們帶動律師,不是律師帶動我們。

其次,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作為一個正常案件,只是律師的一個案源,律師需要吃飯,需要收入。我們可以去多家律師事務所找律師,只談我們的案件,需要律師幫助維權,如果能夠談妥更好,如果沒有合適的律師,我們完全可以不請律師。何況現在這值千金、值萬金的時刻,不就是讓我們講真相多救人嗎?在請律師的過程中,最後就是沒有律師可請,我們整個講真相的過程不就是師父要的嗎?同修的正念、本地同修講真相到位,同修一樣能回家。迫害剛開始的那幾年,沒有律師出面做無罪辯護,我們不也做的很好嗎?

還是以上訪人員為例,上訪人員在請律師的時候,一旦律師的認知和上訪人員不一致時,上訪人員一般不會糾結於非請個律師不可,而是覺的此律師無法為自己真正維權,還是自己一個人找公檢法各個部門。我曾經遇上一位上訪人員,丈夫被他人殺害、自己被相關部門恐嚇威脅,她只是一個初中生畢業,她就是要為丈夫討個公道,一次次上告,一次次被當地公安圍堵,後來在她的堅持下,她的案子得到了妥善的解決,自始至終,她沒有請律師,律師也不敢接手她的案子。看到她的時候,我在想,我們有師父,為甚麼很多時候連這個農婦的正氣和正信都不如呢?這樣的上訪人員我遇到過不少。見了我,就告訴我,他們維權的過程,一次次的被拘、一次次的上告無門,絲毫都沒有影響他們對自己無罪的認知,反而更加自信、樂觀。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就是冤案,打官司的時候就是贏官司,即使沒有律師介入,我們個人面對公檢法時對大法的正信真的能夠解體一切操控公檢法人員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因素,真的能夠打贏這場官司,如果我們內心堅信,自己修煉真善忍無罪,自己沒有違法,法輪大法好,那接觸大法弟子的公檢法人員都不敢繼續行惡的,我曾經看到過這樣的場面。

當然,不是否定請律師。我們一味的依賴律師,使一部份律師在接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時為接案子而接案子;我們一味的聽任律師擺布,導致律師變成了走過場,連不修煉的家屬都能看到律師只拿錢走過場,起不到我們救人的意義;我們一味的為請律師而請律師,沒有原則的請律師,也會給真正為法輪功做辯護的律師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個人淺悟,不妥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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