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寧夏銀川市金鳳區法輪功學員羅新平女士,今年六十五歲,原寧夏銀川市金鳳區退休職工,二零一三年二月遭綁架,二零一四年七月被誣判四年,後來養老金遭停發。
2、寧夏銀川市西夏區法輪功學員蔣紅英女士,今年七十多歲,原來是寧夏水科所職工,修煉法輪功以前患有多種疾病。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功,不長時間多種疾病全好了,並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在南方發大水時,將自己省吃儉用攢下的五千元錢捐給紅十字會,捐款時留言:「是我師父讓我做好人,我才寄的!」蔣紅英的大兒子為救人獻出生命,時年二十七歲,被授予烈士稱號。蔣紅英將國家發放的烈士撫恤金全部捐出。
中共九九年七月迫害法輪功後,蔣紅英女士屢遭迫害,被單位非法開除,她的一切保障都沒有了,兒女無奈給她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蔣紅英再次被綁架、判刑,養老金遭停發。
3、寧夏吳忠市法輪功學員馬雄德、鄭鳳英(女,六十七歲)夫婦,二零一二年九月被綁架誣判,後來倆人的養老金遭停發。倆人從監獄回家後,被迫返還共四萬六千多元已經發放的養老金。鄭風英是寧夏吳忠儀表廠的退休職工,馬勛德原來是吳忠儀表廠勞資處的幹事,大專文化、工程師。
4、鄭永新先生,今年六十三歲,原寧夏銀川市供電局職工,因堅持信仰屢遭迫害,被單位開除。二零一八年養老金被停發。
5、宋來平先生,今年六十七歲,退休人員。二零一八年四月初,因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遭綁架關押,次月鹽池縣社保局就停發了他的工資至今。
關於養老保險費繳納、發放,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第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第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職工的合法財產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本質上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既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任何人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三、「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此違法規定與上位法(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
綜上所述,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社保部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曾經服刑的退休人員返還養老金。
相關部門及人員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地址:銀川市興慶區上海東路40號,郵編750001
傳真:0951-5099320、電話:0951-5099021
李明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社保局局長
楊海富 社保局副局長
吳蘭 社保局副局長
馬軍生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巡視員
張建瑞 黨組成員、副廳長
馬 力 黨組成員、副廳長
孫曉軍 黨組成員、副廳長
吳高俠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張宏偉 黨組成員、副廳長
吳成貴 黨組成員、軍轉辦主任
劉智謀 黨組成員、公務員局局長
陳 放 黨組成員、外國專家局局長
李茂青 副巡視員、社保局副局長
陳 軍 公務員局副局長
肖生勤 辦公室主任
李新梅 人事與老幹部處處長
李 海 政策研究與規劃統計處處長
賈曉麗 法規處處長
藍 旭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財務處處長
王瑞鋒 勞動監察局局長
張 斌 創業就業和失業保險處處長
梁滿倉 軍官轉業安置處處長
王 吉 職業能力建設處處長
張月明 人才開發與市場處處長
蘇海峰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處長
馬曉黎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處長
何愛燕 外國專家局副局長
雷愛紅 工資福利處副處長
崔新穎 養老保險處處長
王曉光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處長
王 彬 仲裁與信訪處處長
呂旭紅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徐鳳琴 紀檢組副組長
海 國 就業與創業服務局局長
智 堅 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局長
趙啟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
殷 銳 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總隊長
杜小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辦公室主任
侯曉東 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主任
鄧向東 人力資源教育培訓中心主任
尚世東 人事考試中心主任
張進軍 信息中心主任
楊曉寧 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任
祁應強 幹部療養院院長
黃 瑩 國際人才交流協會主任
銀川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0951-555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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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興慶區商都8號樓
電話:0951-603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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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興慶區勞動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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