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下簡稱凌海市社保分局)通知魏秀英單位要停發養老金,讓單位領導通知魏秀英,單位領導與凌海市社保分局協商說不要扣發魏秀英養老金,她家實在是太困難了, 社保分局根本不聽,單位領導只好通知了魏秀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魏秀英去凌海市社保分局了解情況,被社保分局發放科告知:「是遼寧省下發針對所有服刑人員的文件,以前曾被判刑或勞教過的,曾經在裏邊呆幾年就停發幾年的退休金,這些被扣發退休金人員名單都是遼寧省司法廳統計來的。要不我們扯這幹啥?不只是你法輪功的,這十二個人中有六個不是煉法輪功的。他們已把服刑期間多領的錢都返回來了,現在已正常開資了」。並向魏秀英索要服刑期間的手續等材料,要求補交判刑七年的全部養老金近十三萬元。由於多年遭受嚴重經濟迫害,魏秀英無力償付。十二月末,魏秀英去領工資時發現養老金已被扣。也就是說,魏秀英的養老金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正式被停發。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傳票,被告知社保分局以所謂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庭提起民事訴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對於這個所謂返還「不當得利」一案民事訴訟案件,凌海市金城法庭一審作出(2018)遼0781民初813號民事判決,違法判令魏秀英敗訴。
魏秀英認為此判決有失公正,迫於無奈,只好委託律師提起上訴。律師在分析案件過程中發現,凌海市社保分局提起訴訟的案件性質存在錯誤,「不當得利」屬於民事訴訟案由,社保分局基於養老金提起民事訴訟,於法無據。同時還發現,凌海市社保分局所引用的所謂法律依據,即勞動行政部門發布的扣發服刑人員服刑期間養老金的文件,因違反《憲法》、《立法法》、《社會保險法》,應歸於無效。因此,魏秀英委託律師同時向凌海市法院行政起訴,就扣發養老金一事將凌海市社保分局告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海市社保分局違法停發、扣發魏秀英的養老金行政訴訟案開庭。法庭上,凌海市社保分局承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起停發了魏秀英的養老退休金,依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和補充說明的函[2003]315號文件,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人社[2016]302號文件,以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文件錦社險[2017]13號文件和錦人社[2017] 73號文件的規定,扣發部份抵頂魏秀英冤獄期間領取的養老退休金。
律師依據《憲法》、《立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系統地闡述了凌海社保分局停發魏秀英的養老金是違法的。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發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全額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職責;
三、駁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凌海市社保分局扣發魏秀英養老金違法,魏秀英勝訴。
隨後,凌海市社保分局對該行政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民事上訴案在錦州中法開庭。魏秀英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闡明並重申了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當審判長問到凌海社保分局的代理律師相關行政案是否上訴時,對方支支吾吾地表達了政法委出於維穩的需要介入了此案,最後也沒表明到底是否上訴了。最後,親屬代理人和魏秀英本人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意見。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錦州市中級法院對民事訴訟上訴案作出裁定。根據裁定內容,二審法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者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本案中,被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為行政機關要求上訴人返還領取的養老金126045元,繫依據《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屬於被上訴人依職權的行為,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故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基於以上,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凌海市法院(2018)遼0781民初81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657元,退還被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二審案件受理費因上訴人魏秀英申請緩交,故不再收取。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這意味著,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所謂「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魏秀英返還已領取的養老金,是錯誤的。凌海市社保分局敗訴,魏秀英勝訴。
對於凌海市社保分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錦州市中級法院經書面審理,作出終審行政裁定稱,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撤訴。這樣一審判決自動生效,凌海市社保分局應全額履行支付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職責。
至此,無論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凌海市社保分局都被法院判令敗訴。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凌海市社保分局置法院生效判決於不顧,仍虛張聲勢違法要求魏秀英還錢。鑑於凌海市社保分局不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魏秀英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
這裏以相關法律說明,剝奪魏秀英養老金待遇所依據的「文件」完全是非法的:
1、《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的頒布、實施使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勞動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社會保險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實施。也就是說,這兩部法律尤其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使城鄉居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第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第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2、勞社廳函 [2001] 44號文件和[2003] 315號文件是無效文件
早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和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分別向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轉發了《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 44號文件和補充說明的函[2003] 315號文件。文件中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等內容。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顯然,作為部門規章的勞社廳函[2001] 44號文件和補充說明的函[2003] 315號文件在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的情況下,自行規定「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等,應當視為「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其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魏秀英養老金被停發是二零一六年,此時《社會保險法》已經施行,勞社廳函已經成為無效文件。
3、遼人社[2016]302號等文件是非法的
二零一六年,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台了《關於做好審計重點問題整改進一步加強企業基本養老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即遼人社[2016]302號文件,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台了《關於做好審計重點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即遼社險發[2017]1號文件等。對被判刑人員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待遇問題作了具體的違法要求(其內容是勞社廳函的延伸)。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遼人社[2016]302號等文件作為地方政府製作的規章,在《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已經正式實施的情況下;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內部制定「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而與《立法法》相抵觸的情況下;在沒有公開發表、不具有合法發布程序的情況下,仍以此剝奪服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完全是非法的。
4、錦人社[2017] 73號文件和錦社險[2017]13號文件是非法的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遼人社[2016]302號文件和遼社險發[2017]1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提出了具體的經辦意見和工作要求,形成了《關於做好服刑人員違規參保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即錦人社[2017] 73號文件,同時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形成了《關於轉發<關於做好服刑人員違規參保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即錦社險[2017]13號文件,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下發給錦州各縣(市)社保分局、局屬各科室。
更甚的是,錦人社[2017]73號文件中關於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領取基本養老待遇的處理意見中非法規定:「社保社發部門對於已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現仍在服刑期間的,要立即停發基本養老金並追回服刑期間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對於一次性繳回基本養老金確實有困難人員,可依據街道社區證明、低保證明、本人申請以及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材料,確定每月還款額度,簽訂多領基本養老金還款協議,從本人每月基本養老金中扣繳,如當事人死亡,多領基本養老金沒有扣足,可從喪葬撫恤費中扣繳,如仍未扣足,其差額由其家屬償還,對拒不繳回基本養老金人員,社保經辦部門要按規定程序追繳。」
如前所述,由於勞社廳函[2001] 44號文件、補充說明的函[2003] 315號文件和遼人社[2016]302號等文件的非法性,由此衍生的錦人社[2017]73號文件和錦社險[2017]13號文件也是非法的。
綜上,魏秀英被迫服非法刑期的養老金待遇受法律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及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嚴重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的相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原則,完全是非法的。
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中興大街15號,郵編121200
局長曹志宏 0416-8655002
凌海市金城法庭:
電話:0416-8187258
審判長:謝麗華,陪審員:洪羽、趙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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