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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英起訴社保局扣發退休金一案已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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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2018年8月24日,遼寧省凌海市法輪功學員魏秀英行政起訴凌海市社保局案在凌海市法院開庭。原告魏秀英和她聘請的律師依法起訴凌海市社保局違法停發、扣發魏秀英的養老退休金。

法庭上,凌海市社保局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44號覆函」和「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為依據,在2016年11月份停發了魏秀英的養老退休金,藉口是扣回魏秀英在此之前和冤獄期間領取的養老退休金。

原告律師依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系統地闡述了凌海社保局停發魏秀英的養老金是違法的。

一、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原告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第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告的所謂「勞社廳覆函」等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第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被告的所謂「勞社廳覆函」等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此違法規定因為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二、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人無權扣發或停發,也無權要求原告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本質上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企業職工的養勞金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通過國家保險制度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因此,魏秀英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綜上,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告人的所謂「勞社廳覆函」等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次,被告人的所謂「勞社廳覆函」等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被告人的所謂「勞社廳覆函」等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是無效的。再次,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沒有「除外」的規定,即作為退休職工的魏秀英在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無需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

被告社保局方面稱:「我們社保局,下級服從上級,執行上級文件理所當然。沒有錯。」「在這兩份文件未被撤銷之前,我們堅持執行。」

原告魏秀英指出社保局停發自己的社保金違法。當庭質問:是國家《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權力大,還是錦州市一個文件權力大?被告無言以對。

原告魏秀英闡述了扣發養老金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巨大的傷害,造成生活上的極大困難。特別是當年國保警察綁架她的時候,他們野蠻執法,把魏秀英的小女兒從被窩裏拽了出來,當時她只穿著背心和褲衩,孩子又羞又怕,大聲喊著父親救命。一幫警察全然不顧男女有別的傳統理念,竟然不讓她穿衣服,只顧拖她,戴手銬,綁架到國保大隊,深夜放回家。當時女孩才二十一歲。孩子遭受了難以承受的驚嚇與羞辱,回家後就精神失常了。十年來她每天不穿衣服,一絲不掛,24小時坐在小衛生間裏不出來,家人誰也不認識,打人,生活不能自理。後來她被定為二級傷殘。孩子的一生被警察徹底的毀掉了。

魏秀英的親友十多人參加了旁聽。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相關專業人士表示,退休養老金,是退休者通過自己一生完整完成勞務合同並交足了所有保險金,並達到法定年齡後,才得到的養老金,而與退休後的判刑、服刑沒有任何經濟關聯。退休金不完全屬於退休者個人所有,其人在幾十年家庭的生活和工作中,所上繳的和所上交的所有資金,都屬於家庭成員的共有資金,因此所得退休金也是家庭共有的。所以這種法外的處罰,停發退休金或取消退休金,也是對家庭其他成員的法外的處罰,也是延伸和擴大了對無辜人的懲罰。

關於魏秀英一家人遭受的迫害情況,請參考明慧網報導《五年冤獄折磨 遼寧錦州魏秀英九死一生》、《熟睡中遭警察綁架 遼寧女孩精神失常逾七年》、《遼寧凌海市大法弟子魏秀英被迫害致命危》等。

參與人員信息:
審判長:才波,手機:13904160708辦公電話:0416-8152066
書記員:劉佳,辦公電話:0416-8152032
地址:凌海市商業路41號凌海法院

被告社保局:曹志宏(局長),辦公電話:0416-8655002
被告委託人:戴岩(社會化發放和服務科科長),手機13464643701,辦公電話:0416-8655015
社保局地址:凌海市中興大街15號
被告律師:柏卓林,手機13841669925
地址:凌海市商業路31號一樓,遼寧方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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