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丈夫被迫害精神失常 黑龍江馬淑芬控告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黑龍江省集賢縣太平鎮馬淑芬一家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尤其是,嚴重的肝病消失了。在一九九九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馬淑芬一家人遭受嚴重迫害,丈夫被迫害精神失常,家中錢財被政府人員搶劫,三個孩子曾被劫持到派出所毆打、恐嚇。

日前,五十二歲的馬淑芬女士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澤民利用權力毀滅人類良知、製造民族浩劫的所有罪行;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澤民利用權力推行「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的迫害政策,指使其他人迫害控告人的罪責;依法追究所有追隨江澤民綁架毆打、誣告陷害、枉法裁判控告人的嚴重違法犯罪事實,並予以法律制裁;依法給予原告經濟賠償和精神賠償。

下面是馬淑芬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功 獲得身心健康

我自一九九五年底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法輪功)的,修煉前曾患有多種疾病,最嚴重的就是肝硬化經醫院檢查為肝功能壞死。最後將轉變為肝癌(四個孩子有三個孩子被染上了乙肝)。由於肝病需要靜心調養,可我自幼脾氣就不好,再加上要照看四個孩子,又有幾垧農田需要耕種,身體上的病痛,家庭的負擔,再加上生活上的艱辛,我的心情幾乎沒有好的時候,總愛發火,就使病情逐年加重。

直到一九九五年底,哥哥從外地回來,哥哥勸我修煉法輪功。我也就是從那時開始走入了法輪功修煉的行列,按照真善忍修心做好人。我的脾氣也改變了。隨著我的思想境界的提高,我的身體有了很大的變化,活也能幹了,孩子也能夠照看了,家也可以照顧了。丈夫及家人看我的變化這麼大,也都走入了修煉之路,孩子的肝病也好了,家庭和和睦睦的,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我們全家人都十分感激法輪功和師父。

我丈夫是一名村醫,在村裏開一間診所,來我家看病的人很多,丈夫的藥價也比其他的價格低,看到我和家庭的變化,脾氣也變好了,一家人很和睦,這麼嚴重的病都好了,也看到了法輪功的神奇,我就向他們介紹法輪功,講真善忍是做好人,致使村裏有很多人開始修煉法輪功,變化也非常的大,很多家庭和睦了,身體健康了,抽煙、喝酒、賭博、盜竊等惡習都改變了,村民地多的也都退回給村裏了,村裏的路不能拉莊稼,我們就自願修路,冬天下大雪不通車,學生上學難,我們就去清理道路上的雪。

在一九九七年的冬天,雪下的有一米多深,這時又趕上村民必須得向鎮政府上繳糧食,村民糧食上繳不上就得罰款,雪又大,路又不通,我們全體法輪功學員就自願的為村民去清雪(其中年齡大的有六十多歲,年齡小的僅十歲),當時把雪清除到道路兩旁堆積有二米多高,村民的送糧車一個接著一個地通過,面帶笑容的向我們表示感謝,全村的人都說法輪大法好,就連當時的村書記都說「法輪大法這麼好,我若有錢,就給你們蓋一間房子,讓你們好好煉功。」

二、堅持修煉,一次次遭受迫害

風雲突變,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我想為師父和大法說句公道話,為行使國家憲法賦予我們公民信仰自由和上訪的權利。我和丈夫還有六十多歲的母親第一次去北京和平請願,想向國家領導人反映我們修煉法輪功後的受益的情況,為我們的師父討還清白,到北京後知道北京正在開始大搜捕,不聽解釋,見著煉功的就抓。看到這種情況我們也沒能請願就回來了,回到家後當地派出所所長康俊等人對我們進行恐嚇,逼迫我們寫不煉法輪功的保證才放回家。

(一)家中那時只留下四個孩子

二零零零年新年,因為哥哥全家都是煉功人都被綁架了,被非法關押幾個月也不放人。我和丈夫等幾個人又第二次去北京和平請願,當我們坐車到瀋陽站時又被當地派出所康俊、王玉春,鎮政府書記楊樹東強行將我們帶回,送到集賢縣看守所進行非法關押,隨後又將村裏所有煉功人男女老少以開會為由抓進看守所,共抓了二十多人,非法關押兩個月至半年不等,勒索每人二千元,交錢就放人,當時家裏由母親照顧四個孩子。可母親因為兒子、兒媳、女兒、女婿相繼被抓,在思念親人與巨大的壓力下,一股火眼睛就看不見了。可就這樣他們都不放過,也把我母親抓進去進行非法關押迫害,家中那時只留下四個孩子(大的十四歲,小的九歲),直到母親在看守所被迫害兩個多月出現生命危險時,他們為逃避責任,才讓家人把老母親接回家中。母親和孩子過年都是在鄰居家過的。

非法關押期間,集賢縣公安局張景良又對我們輪番進行非法審訊、謾罵,不讓我們學煉法輪功,而且當地鎮政府書記楊樹東派人還到看守所內對我們進行勒索,管我們要錢,又到家中非法抄家(沒有搜查令),當時家中只有四個孩子,派出所幹警王寶穩、書記楊樹東,還有村書記史本財恐嚇孩子,隨後便拿起案板上的刀把家中衣櫃撬開,把櫃裏的東西都拿走,還不准孩子看,把我家的書,丈夫行醫掙得的(七萬多元存款)存摺和六千八百元現金都拿走了,但孩子卻不知情。

(二) 「誰來給他家做飯就抓誰!」

被非法關押期間,孩子的姑姑來看守所看望其弟弟,集賢縣看守所所長吳兆清向孩子的姑姑勒索四百五十元錢才肯讓接見,家中孩子無人照看,妹妹來家中照看孩子。妹妹見孩子想爸爸媽媽太可憐了,就帶著四個孩子來看守所看望我和丈夫,當時的所長吳兆清不讓接見,怎麼哀求都不讓孩子見一面,後來等了好久才肯讓接電話,並且告訴孩子說,別讓你媽再煉了。我接過電話,我的小女兒在那邊哭著說:「媽媽回家吧。」當時我的心都碎了,心想媽媽如果不修煉法輪功連命都沒了,哪還能聽見你叫媽媽呢,強忍著內心的痛對孩子說:「媽媽修煉做好人沒有錯,你們在家聽姨媽話,等著媽媽回家。」就哭著掛斷了電話。無奈妹妹只好帶著孩子回家。

因被抄家搶劫,家中甚麼都沒有了,孩子又沒錢上學,妹妹就只好去向他們要回我家被他們拿走的錢。他們不僅不給,還屢次來家中騷擾、恐嚇、謾罵,妹妹就跟他們理論說:「你們幹部怎麼還罵人呢?素質怎麼這麼低!」鎮政府楊樹東聽後惱羞成怒,就把妹妹也抓進看守所進行關押,這下孩子又沒人照顧了,沒辦法家中親屬見孩子可憐來家中給孩子做做飯,可他們還不罷休,又來騷擾,還揚言說:「誰來給他家做飯就抓誰!」致使所有親屬都不敢來家中照顧孩子。

我見妹妹也被他們抓了,孩子又沒人照顧了,我們要求無罪釋放,他們不肯,我們就開始絕食抗議,當我們絕食的第四天,他們害怕出現生命危險,就將我們放回家了,但丈夫卻被送到了雙鴨山大理石勞教所進行非法勞教一年、強迫寫放棄法輪功的「轉化書」,直到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份才放回家中。

(三) 騷擾恐嚇、三更半夜翻牆、找藉口貪佔錢

當我回到家中後才知道家被抄,由於他們非法抄家,錢都拿走了,大女兒被迫輟學,我就和另一位法輪功學員開始到當地派出所、鎮政府、公安局去向他們要錢,他們不但不給錢,反而加重迫害,鎮政府書記楊樹東及派出所幹警康俊、王玉春等人三天五天來騷擾恐嚇我們,三更半夜翻牆進院,非法闖入民宅,把孩子嚇的晚上不敢睡覺。

鎮政府書記楊富友、楊樹東、鎮長尹勛山到我家恐嚇我。非法搶劫人家的錢財,他們自知理虧,可又不想還錢,於是他們又勾結集賢縣藥檢所長姜麗清到我家拿走藥品,還逼迫恐嚇小女兒(當時只有十二歲)簽字,說檢查費用二千八百元,小女兒說我家沒錢,藥檢所長卻說:「你家錢都在政府呢,你就快點簽字。」由於小女兒不懂又被嚇的十分害怕就被迫簽了字。過了幾天又來了,說我家藥品不合格罰款二萬元。(因我家存摺在鎮政府書記楊樹東手裏)鎮政府書記楊樹東就逼迫我拿戶口本,用車把我強行拉到佳木斯銀行強行取出二萬二千八百元拿走了。當丈夫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份回到家,就和法輪功學員到藥檢所去問,得知藥檢所所長和他們說:「你們鎮政府要是不報,我們也不去。」我們說:「哪一年你都到我藥店去檢都合格,今年有人報你也應該有正義感呀。」我們繼續要錢,他們又不想給錢。

(四)丈夫被綁架勞教、本人被迫流離失所 坐月子的妹妹被嚇出心臟病

二零零一年五月,又因為我們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向世人送法輪功被無辜迫害的真相,派出所王玉春、康俊等人半夜強行把我丈夫和另兩位法輪功學員(其中一位還是十四歲的孩子)綁架到集賢縣看守所。而後集賢縣公安局政保科張景良,派出所康俊、王玉春又對我家進行又一次的非法抄家(沒有搜查令),在丈夫關押期間又對他們進行迫害,把丈夫綁在鐵床上灌食、毆打、謾罵,到二零零一年九月份公安局通知鎮派出所的康俊等幾個幹警把已經昏迷不醒的丈夫從看守所後院拖著一條腿一直拖到前院車上,另一法輪功學員見到這種情景說:「他已經昏迷了,你怎麼還這樣對他?」康俊不理睬還繼續,接著就把我丈夫拖上車,連同另兩個法輪功學員送去綏化進行非法勞教。在去綏化勞教所的途中,丈夫想方便讓停一下車,派出所康俊等人不但不給停車還對其謾罵,還說:「你就往行李上便吧。」他們簡直太沒人性了,送去之後,家屬去探望也不讓接見。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丈夫被抓走了,家中大大小小的事都放在我一個人身上,上有年邁的父母下又有年幼的孩子,感覺天塌了一樣,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所有的苦又只能強嚥下去,為了年幼的孩子硬撐下去吧。

二零零二年四月份鎮派出所又來我家騷擾,當時妹夫(也修煉法輪功)已經被迫流離失所,又趕上妹妹生產也只好在我家坐月子。那時候當地派出所為綁架我,一個月內到我家騷擾三次,期間家住佳木斯的哥哥和嫂子,為躲避迫害,也開始了流離失所,佳木斯鐵路公安分處就來我家要綁架哥哥家的孩子(十五歲的女孩)做人質,為了孩子的安全,我就連夜帶著哥哥家孩子走出二十多里地躲在親屬家,我不放心家中坐月子的妹妹和年幼的孩子又返回家中照看妹妹及孩子。不料他們又來家中抓我,在好心村民的保護下,我就從家中窗戶跑了出去。

一次次地騷擾、綁架致使當時正在坐月子的妹妹嚇的精神不好,並且患上了心臟病。未滿月的嬰兒都不能照看了,都得由鄰居幫著照看。直到現在,妹妹一有驚嚇就心臟病發作。一連數月對我家進行騷擾、恐嚇,致使我有家不能回,那種心情真是比死都難過。

(五)三個孩子的遭遇

他們一看抓不到我,就到學校把正在上課的三個孩子從學校綁架到派出所,當時學校負責人姚校長,孫景龍主任和任課教師劉老師無一作聲,不負責任的任由派出所將三個孩子被強行帶走,他們把幾個孩子隔離開,一個孩子一個屋,分別進行恐嚇、謾罵、毆打,派出所幹警拉胳膊拽頭髮進行毆打,問孩子煉不煉,孩子說煉,鎮派出所所長賈學森連踢帶踹當時我只有九歲的小兒子,一邊踹一邊說:「抓你媽抓不到,小崽子還整不了了呢。」二女兒被嚇得心跳過速,心跳一百三十多次/分(正常六十~一百次/分)。不能上學,就這樣他們還不肯罷休。後來親屬和妹妹說:「如果你們再繼續抓,我們就帶著孩子都去北京。」這樣他們害怕了,由村書記做擔保他們才肯罷休。

我聽到孩子被打後,真是撕心裂肺的疼痛。只為做好人,大人受欺辱,年幼的孩子也失去了幸福快樂的童年生活,還被他們恐嚇、毆打。那時正是五月端午節,直到現在每年到端午節那天都會勾起我這抹不去的痛苦、孩子的心靈受到創傷、非常心痛的往事,孩子在校期間,太平鎮中學負責人孫景龍等人強行讓孩子在誣蔑法輪功的條幅上簽字,不簽就不讓上課,還有一次將小兒子一人單獨關在辦公室不讓上課。

誰不是父母所生,誰都有妻子兒女,哪個做媽媽的不疼愛自己的孩子,哪個媽媽不希望自己孩子的童年無憂無慮快樂的生活,能在爸爸媽媽的呵護下健康的成長,可我的孩子卻不能。

(六)丈夫精神失常

丈夫因在集賢看守所迫害之後,送到綏化勞教所後拉膿拉血二十多天,渾身長疥瘡,體無完膚,之後到二零零二年,綏化勞教所開始做「轉化」迫害,他們認為我丈夫是大夫,有一定的影響力,就決定拿我丈夫開刀,他們把他綁在椅子上,對其進行謾罵、毆打,六天六夜不讓睡覺,電棍電,在進行肉體迫害的同時,還對他進行精神迫害,他們告訴我丈夫說:家裏現在正在抓你妻子呢,孩子也被抓去打了,你家的錢都被沒收了,你們村的都不煉了等等。我丈夫在承受不住肉體和精神雙重迫害後, 被迫放棄法輪功,到二零零三年五月份才回到家中。我見他精神有些不正常,問他為甚麼這樣 ?他不告訴我他是被迫害的。

快到二零零三年過年時,我看孩子沒錢上學,我再一次向鎮裏要錢,村書記勸我說,你別再要了,都要過年了,別把你也抓進去了,孩子都這麼小怎麼辦?我也知道他們還繼續派人看著我,我也就沒去。

二零零三年五月份丈夫回到家中,看到家裏生活困難就還想繼續行醫,去參加醫生定期考試,別人考試合格就可以上崗,可我丈夫考試合格後,還必須到集賢縣610蓋章批准才算合格,我丈夫去後610主管迫害法輪功的齊偉東就對丈夫進行恐嚇,以不給發證、甚至綁架相威脅,讓他罵法輪功罵師父。丈夫精神上再一次遭受刺激,回到家中就開始神智不清,從那以後一有驚嚇或受刺激就抽搐(癲癇病的症狀),嚴重時滿嘴吐血沫子,以致到後來就徹底神智不清了,家裏的人不認識。有時一天發作四五次,有時走在路上或在廁所裏就發作。

現在大夫不能當,只能靠別人照顧,丈夫每一次抽搐的時候,面對已到了結婚的年齡沒成家的孩子,看著像植物人一樣的丈夫,哥哥被非法判刑,已失去工作,我還要照顧兩位八十歲的老人,還要給遠在河南老家的公公寄生活費。公公看到兒子回來後被迫害成這個樣子便一病不起,於零五年鬱鬱而終!我的心如同刀割一樣的疼痛。

這麼多年來我們家中無論大人、孩子都沒過過一天安穩日子,身心都承受著巨大的苦痛,孩子考上了大學沒錢去讀,給家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和痛苦。要不是修煉法輪功,我真的沒有信心生活在這個世上了;要不是修煉法輪功,滿身疾病的我怎麼能活到今天呢?要不是江澤民發動這場對好人的迫害,我們怎能遭受這麼大的傷害和痛苦?從上至下各級官員也不會對法輪功的迫害犯下無知的罪行。別人家的孩子都是在父母的呵護下長大的,而我家的孩子卻是整天愁眉不展,還要辛苦打工賺錢養家,同時要照顧不能自理的爸爸,十六年來我們過的苦不堪言,如今,寫出此文是想用國家的法律把江澤民繩之以法。

三、江澤民及其幫兇所犯的罪行

根據《憲法》,江澤民操控其親信、「610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違犯憲法第四十一條,侵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江澤民作為迫害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的主犯、教唆犯,利用「610辦公室」傳授犯罪方法(610提供百餘種刑具及酷刑辦法、毒藥迫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構成多種罪行: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為×教);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