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七月初,現年五十一歲的劉忠傑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她在控告書中說:「我本來擁有幸福的家庭、榮耀的工作、美滿的婚姻、活潑快樂的孩子,慈愛的父母;可由於江澤民的迫害政策,造成我們家庭支離破碎;迫害導致丈夫和我離婚;女兒因恐懼被抓不敢和我接觸,我因受盡各種酷刑和摧殘,現已不能自理,靠年邁的老母餵食維持生命。」
劉忠傑女士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偵查;將發起對法輪功迫害的罪魁禍首江澤民繩之以法,結束這場歷時十六年之久的民族浩劫。
被控告人江澤民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以來至今,利用「610」非法恐怖組織及包括軍、警、公、檢、法、司、國安、外交、新聞、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一手挑起、煽動、策劃、組織並推動實施了這場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大規模的、系統的、長期的滅絕性迫害;被控告人江澤民作為該犯罪集團的首惡元凶,涉嫌犯有駭人聽聞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以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盜竊罪、綁架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妨礙婚姻罪等多項嚴重罪行,特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儘快將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提起公訴,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並還法輪功清白。
下面是劉忠傑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僅以我的親身經歷就可以見證被告的大部份罪行)
我自小就夢想當一個好律師,想做一個真正的好人,為社會服務。但當我終於走上律師崗位步入社會時,太多實例使我看清了:「紅塵滾滾難逃名擾;云云過客皆為利牽」的社會現實。置身於物慾橫流的環境,我怎樣才能成為真正的好人?我苦苦追尋想找的答案在哪裏!
一九九八年八月,我有幸讀到了《轉法輪》這本書,書中博大精深的法理深深的折服了我,我彷彿是一葉漂流迷途的孤舟終於找到了引航的燈塔;源自本性成為真正好人的願望,使我走進了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
法輪大法改變了我,使我道德高尚、心胸坦蕩、樂觀豁達、善待他人、友好親鄰、工作愉快、生活幸福。我按照大法的標準要求自己,將當事人的憂苦放在首位,工作的每一環節都盡心盡力地去做。收取案件代理費都是按照最低標準,伙食費、旅差費夠用就行。我不再為物質利益出賣自己的良心。另外,我還把過去多收的好處費退給了當事人。
是法輪大法的法理照亮了我生命的路……「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這是千千萬萬大法弟子用鮮血和生命發出的心聲,這是世界的最強音,這是人類的希望。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公然違反憲法和法律,瘋狂迫害法輪功。從此,我的生活失去了寧靜,失去了歡樂,充滿了辛酸,充滿了血淚。十六年了,我經歷了一次次的被迫害,其中的痛苦和殘酷令人髮指……
一、依法上訪被說成「犯法」
為了澄清事實,為了向政府訴說法輪大法的清白。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根據《憲法》賦予的公民的權利,本著對政府的極大信任,我和其他兩名法輪功學員依法進京上訪,準備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真實情況,在火車上被截回,三十日晚被關進了慶安看守所達七十二天。
隨著一道道鐵門的被打開,我成了所謂的「犯人」。每天聽的是厚重鐵門的叮噹聲,和窗外狼狗陣陣的狂叫聲;抬眼望見高牆、電網、鐵窗、鐵鎖,還有那全副武裝的巡邏武警;低頭環視著陰森森的監室。一夜之間,我從一名令人尊敬的律師突然變成了「階下囚」。我的上訪權、人身自由權就這樣被非法剝奪了!我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在哪裏?!他們對待律師尚且如此,可想而知對待普通百姓會怎樣!
第二天上午提審,預審員先是偽善地勸我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接著又用三年徒刑來威脅我;此後管教也不斷的找我談話,並告訴我:電視台對你們上訪一事全縣播放,你現在成了慶安的「焦點人物」了,很多人都說你是精神有毛病;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的領導和同事都來看我,並告訴我:由於你的上訪,領導將受到處分,你再堅持「煉」,單位將無權參加「全省先進單位」的評比,職工的工資利益將會受影響。(這不是搞株連迫害他人,煽動他人仇恨嗎?)
十一月四日,父親來看我,才幾日不見的父親,為我蒼老了許多,老人家老淚縱橫,聲音嘶啞的勸我……面對三年徒刑;面對領導、同事、單位將受株連;面對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面對親人的痛苦承受,我違心地說不煉了。隨後,縣政府、派出所同司法局、律師所簽訂了責任狀;司法局、律師所又同我的父親、叔叔、哥哥、丈夫簽訂了責任狀,層層保證、層層監控、層層株連、層層非法剝奪了我的信仰自由權。
我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一日走出了看守所的鐵大門,從此我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
二、無限期拘留、藥物迫害
那違心的保證使我無地自容,備受良心的煎熬,被剝奪了精神內涵的我,彷彿是一具行屍走肉。好在,我還分得清善惡、正邪、真偽,好在我僅存的一點良知驅使我尋找,再次踏上通向真理的路。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八日,單位領導知道了我還在看法輪功的書,逼迫我放棄。我一再表示:這次煉到底了,再不說假話了。最後領導讓我保證:一不自殺、二不上訪!我告訴他們:「大法書上寫了煉功人不殺生、不自殺,電視上說的是假的,都是造謠。我保證不自殺。至於說上訪,我不能保證,上訪是公民的權利,行不行使是我的自由,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律師所主任朱千春夥同派出所警察,於四月十九日把我綁架進了拘留所。沒有任何違法事實,沒有任何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僅憑當官的一句話,就剝奪了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一次被非法關押。
當時,女監只有我一名大法學員,別人是有進有出,唯獨我是有進無出!我不知目送了多少人的離去,最後,往往只剩下我自己。多少次,我仰望晴朗的天空,想像著在同一片藍天下人們自由的生活,歡歌笑語;多少個夜晚,我望著皎潔的明月、望著那萬家燈火,腦海中不斷的閃現著自己的家,我多麼想念幼小的女兒,牽掛著年邁的父母……這種精神煎熬令我窒息!
十一月二十八日,為抗議長期的非法關押和無理迫害,我和另外五名被非法關押在這裏的法輪功學員們開始絕食、絕水抵制迫害。因為我們的控告權、行政訴訟權等所有公民權利全被非法剝奪、正常的法律渠道被封死,為了獲得自由,我們別無選擇!絕食第四天,縣當時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公安局政委王至龍領著一夥人前來灌食。這裏灌食不是為了挽救生命,而是一種迫害手段,通過灌食從而達到繼續關押繼續迫害的邪惡目的。王至龍、馬江(原拘留所所長,現已退休)用繩子將我五花大綁的綁在椅子上,使勁按住我的頭,我緊閉嘴巴不讓灌,二人就狠命的掐我腮幫子,用力捏住鼻子不讓我呼吸,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灌食 |
第五天,我們被強行注射警察們所說的「葡萄糖」水,事後在一管教口中得知,其實是一種破壞中樞神經的毒藥;致使我們出現了劇烈的不良反應。當時,我正來月經,但經血卻是墨綠色的,有個女法輪功學員右耳失聰,往外滲血,還伴有吐血,一男學員當天出現拉膿便血。
第八天,我們的生命出現危險,即使這樣,公安局還是不放人。王至龍將我們拉到水利局招待所,又把各單位領導找來,哄騙我們先吃飯之後,企圖再辦洗腦班,繼續進行無限期關押。當晚我出現抽搐、暈厥,生命垂危。王至龍等人怕擔責任,才不情願的放了我。但是即使這樣,在我剛回家的那幾天,單位派人輪流監控、看守,甚至晚上住在我家!
七個半月的非法關押,骨肉分離,承受了精神和肉體的雙重迫害,只因為我拒絕寫無理的保證,只因為我不放棄公民的「上訪自由權」。難道公民不寫保證,不放棄權利,公安就抓人嗎?而且無期關押,這是哪家的法律?
三、勞教所的酷刑摧殘
從拘留所回來後,我經常看到:電視、廣播、報紙散布謊言,煽動仇恨。迫害者可以任意殺人、實施放酷刑、造謠誣陷,卻不許法輪功學員說話喊冤。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於是,我只好用傳單的方式告訴人們法輪功是被冤枉的。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發展鄉派出所將我綁架。於一月二十二日,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看守所所長周天恩等人將我和另兩名女大法學員秘密的送往齊齊哈爾雙合勞教所勞教一年。
需要強調一點:我撒傳單是在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而公安機關的抓人勞教,是在剝奪我的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是在踐踏《憲法》、觸犯《刑法》。
在勞教所裏,我拒絕寫保證,被惡警關進小屋,由「包夾」(真正的犯人)監管進行迫害。十月二十六日,勞教所夥同當地公安局對大法弟子張淑哲、劉永娟動用酷刑迫害。我站出來阻止暴徒行惡犯罪。十多名警察將我拖到樓下的小屋子裏。用膠布把我的嘴封住(她們行惡時,怕罪惡被曝光經常用膠布封住被害人的嘴),隨後,把我摁在鐵椅子裏(一種刑具),兩個惡警用一副手銬將我雙手反背銬在椅背上,一動手銬鋸齒就刻進肉中,更加鑽心的疼;接著惡警又將我兩腳塞在鐵椅子下面的固定的兩個眼中,腳進去就抽不出來,更無法活動。
雙手反背銬在椅子上 |
遭受了六天五夜的連續上刑,我被折磨的慘不忍睹:兩手腫得像饅頭一樣,兩腳、兩腿腫得相當嚴重,全身失去知覺,心跳衰弱,大腦思維混亂,昏迷幾次,奄奄一息。惡警怕我死在鐵椅子上,才停止用刑。警察濫用酷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已構成犯罪。
十二月末,勞教所欲對我非法加期迫害,我絕食、絕水進行抗議。第四天,我開始被灌食,惡警把我綁在床上,這邊獄醫手拿又粗又長的膠皮管子,往我鼻子裏插,鼻子被插破出血,眼淚嘩嘩地往下流,撕心裂肺的疼痛使我難以承受。可那邊,大隊長王岩摁著我的手,哼著小曲,得意洋洋,真是一群法西斯暴徒……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
由於我絕食絕水十七天的頑強抗議,使加期迫害未得逞,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我重新獲得自由。
四、被非法開除律師隊伍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九日,律師所主任朱千春等人來到我家宣布:把我開除律師隊伍,理由是:堅持煉法輪功、又被勞教。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我信仰「真善忍」是合法的,對我勞動教養是違法的,即使退一步講,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教養和開除不能並罰。因此,無論從哪一個角度講,開除我都是違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作為搞法律的司法局、律師所的個別領導明知法律卻故意觸犯法律,加重對我的迫害。隨行的一姓郭的警察還惡狠狠地對我丈夫說:「你趕快跟她離婚!像這樣的人你還要她幹啥!她不但影響你工作(指前程),還長一身癩,你不怕招你身上?」(我在被勞教期間身上疥瘡未癒)
這些人走後,我哭了。小時候,我的理想就是當一名正義的律師;大學畢業後,在一次次的法律知識競賽中,脫穎而出,我終於成為慶安縣唯一的一名女律師。為了做個好律師,我勤奮鑽研,付出了很多心血。可是,正當我以嫻熟的業務,豐富的經驗,雄辯的口才,無私的境界,準備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準備更好的回報社會,一展人生抱負之時,卻被非法的剝奪了工作權利。
我剛從勞教所出來僅三天,身體極度衰弱,臥床不起,精神與肉體本來已經受到了相當嚴重的摧殘、九死一生。又被司法局無情的、迫不及待將我開除,奪走我工作權利與經濟來源,也使我的人生理想破滅了。他們的所作所為使我的心靈再一次受到了重創,使我的處境更加雪上加霜。
五、拒按手印,遭綁架
幾經看守所、拘留所的精神折磨,又經勞教所的酷刑摧殘,再經剝奪工作的沉重打擊,我已心力交瘁、傷痕累累。我本想好好彌補彌補對丈夫與女兒的虧欠,平平安安地過日子……
但是,當地派出所在「610」辦公室的指使下,三天兩頭就上門騷擾、監控,抄家,做甚麼談話筆錄。還三番五次騷擾、威脅我丈夫,攪的我家人不得安寧;迫害給年幼的女兒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電視台的不斷誣蔑、造謠、製造恐怖和仇恨煽動,使孩子心裏產生陰影,漸漸地對媽媽的處境感到無奈和恐懼。
二零零二年春節期間,躍進派出所警察上門,要做甚麼談話筆錄,讓我保證不外出。對我又非法實行電話監控。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躍進派出所前來非法搜家,搜走一盒煉功音樂帶,走時告訴我女兒(當時只有我女兒在家)你媽回家讓她到派出所去。那次全縣大搜家,只要搜出法輪功的一點東西,不是非法罰款就是非法抓人。因此我一時無法回家,惡警找不到我,就三番五次騷擾我丈夫,並威脅我丈夫,害得我家人提心吊膽、擔心受怕!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躍進派出所便衣又來到我家,說公安要給煉法輪功的人建檔案,你得配合一下,得按手印。我問:你們建檔案有法律依據嗎?二人答不上來。我是律師,對於這具有侮辱性的非法要求,我自然要拒絕。他們回去彙報後,所長又派四個便衣來抓我,我不去,於是四人將穿著拖鞋的我拽、扯、推出家門,強行把我綁架到派出所,當晚被非法關押於拘留所。
查遍中國的法律,找不到不按手印,就要拘留的規定。我的人身自由權又一次受到了侵犯,同時,我的人格也受到了極大的侮辱,又侵犯了我的人格尊嚴權!面對這無法無天的迫害,我只能以絕食、絕水抗議。五天後,才放我回家。我沒吃拘留所的一粒米,也沒喝一滴水,但姓郭的所長、姓戴的指導員卻敲詐我家人二百元的伙食費。荒唐到這份了,無恥到這地步了。是警察?!還是強盜?
特別強調一點:幾年來,慶安縣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多次非法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四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六、流離失所 再遭迫害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和姐姐用傳單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陳述著被迫害的冤情,當天被慶安縣歡勝派出所綁架。當晚我從派出所走脫,從此,飄落他鄉,浪跡天涯,生存艱難,布滿辛酸……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在外流離失所達十年的我在綏化市被警察綁架,關在被綏化看守所迫害四個多月,導致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我在看守所出現嚴重暈厥病狀。看守所人員害怕承擔責任,通知我家屬,將我送進醫院搶救,經診斷為腦梗死。期間當地「610」警察還幾次逼迫我寫放棄信仰的保證書。家屬把我接回家中。然而,北林區「610」非法機構一再行惡,誣陷我包庇另一法輪功學員趙敏。北林區「610」警察王樹波、劉坤明、李建飛等人湊材料,操控北林區檢察院、法院參與迫害,脅迫我家人把我帶到檢察院所謂「核實情況」,向家屬保證不抓人。
但是綏化「610」出爾反爾,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當天下午兩點多,綏化市北林區法院法官張銳、陪審員曹洪源、記錄員(女)及北林區檢察院張連生等五人(一女四男),在北林區法院刑一庭對我和趙敏非法開庭。他們小聲快速、含糊其辭地宣讀了他們湊的所謂材料。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就匆匆宣布判我一年半有期徒刑。
在這期間,由於迫害人員的不斷騷擾和恐嚇,也給我的丈夫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壓力,導致我的丈夫與我離婚,幼小的女兒更遭受了無法想像的心靈創傷!因為迫害,我的年邁的父母整天提心吊膽,擔驚受怕,身心受到嚴重損傷。
我經歷了腥風血雨的一次次被迫害。這一次次的迫害,記錄了迫害者的邪惡與殘暴,記錄了迫害者的一次次違法犯罪。對迫害者,我必將行使公民的控告權和各項訴訟權利。
堅定正信、守護善良是我的人生信念。作為一名律師,我更有責任和義務維護人權,維護法律的尊嚴,期盼良知重返中華大地,呼喚正義常駐人間……
是江澤民利用手中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發起的這場殘酷迫害。江澤民必須對這一切承擔法律罪責。要求將江澤民繩之以法,同時附帶民事賠償。
我本來擁有幸福的家庭、榮耀的工作、美滿的婚姻、活潑快樂的孩子,慈愛的父母;可由於江澤民的迫害政策,造成我們家庭支離破碎;迫害導致丈夫和我離婚;女兒因恐懼被抓不敢和我接觸,我因受盡各種酷刑和摧殘,現已不能自理,靠年邁的老母餵食維持生命。
江澤民利用權力推行的迫害毀了我的婚姻,也毀了我的工作,更摧毀了中國人的良心底線,又導致我當前的處境艱危,也嚴重破壞了國法和國家形象。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捍衛我的合法權利,也為了我們廣大的中國民眾不再繼續毀於這場浩劫。因此我要控告發起這場迫害的罪魁禍首江澤民,不光為了我和我的家人,也為了千千萬萬的被殘酷迫害、虐殺的法輪功學員討還公道!也為了能挽救被淪喪了的社會道德,為了國家的未來,特此提出控告。
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已構成危害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按中國現行法律,江澤民違反《憲法》的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江澤民觸犯國家刑法第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
江澤民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我請求法院裁決將江澤民繩之以法,並立即釋放其他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並申請法院裁決被告及相關參與迫害的單位、參與迫害的責任人賠償對我非法羈押期間(七百九十七天,外加因病監外執行七百三十天,並遭受虐待、酷刑、流離失所、逼迫離婚、迫害致不能自理等)的精神補償費一百八十萬元,因綁架及開除公職等誤工費一百五十萬元;對我的女兒賠償精神損害和撫養費三十萬元;合計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