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張愛誠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指控江澤民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非法鎮壓法輪功信仰群體,涉嫌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取證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迫勞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訊逼供等罪行。
下面是張愛誠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控告人信仰合法,修煉身心受益
我曾因嚴重的頭痛、腿疼、失眠症等疾病,在長期求醫無效的絕望中,自一九八四年開始堅持刻苦習練多種健身氣功十幾年(相繼練了六、七種功法),病痛大大減輕(有時消失),睡眠很快有效改善,體質也明顯增強,但都沒有根治。還有練功時雜念叢生、干擾入靜。我找不出原因,也無辦法解決。
因為氣功治病效果顯著,並節省醫藥費,所以我想繼續通過自己的實踐尋找一種更簡單、有效的健身功法,讓家人及更多人受益。在他人的推薦下,一九九七年初我開始關注法輪功,每天到公園觀看法輪功宣傳展板。
《轉法輪》(法輪功著作)使我茅塞頓開。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晚我看完白天借來的《轉法輪》如夢方醒:練功不重德,只練動作不修心性,病是不會好的,還不如做體操;為私為我,七情六慾和做壞事的念頭不去,怎能入靜?特別是從大法中明白了人類存在的真實目的和真正意義──返本歸真。我慶幸自己終於找到了期盼已久的功法!後悔相見甚晚。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包含五套舒展的功法動作。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最高標準,從做好人做起,放棄私心和一切做壞事的思想念頭,做事先考慮別人,不斷提升道德品行,做一個更好的人。
用當今社會道德標準衡量,我自認是個好人──雖然脾氣倔犟,有私心雜念,偶爾也與同事、家人打麻將;但正直本份,工作認真,事業心強,敢於負責。可是用「真善忍」宇宙真理衡量,我則差的太遠太遠……我第一次看完《轉法輪》的當夜即決定改煉法輪功,到新華書店購買了法輪功書籍。
修煉法輪大法後,我在工作、生活中時時不忘用「真善忍」真理衡量、歸正自己的思想、言行,重德向善,努力放棄一切私心、貪慾和壞思想;工作恪盡職守,不貪佔、不私用國家、集體一分錢、一張稿紙;生活簡樸、充實。
煉功不到兩個月,折磨我近三十年的腦血管神經性頭疼、關節炎和持續了十幾年的嚴重神經衰弱症、胃腸炎、頭腦整日昏昏沉沉、健忘等身體所有疾病症狀,全都蹤影皆無、不治自癒,頭腦清醒,思維清晰,記憶增強,內心純淨、祥和、寬廣,精力充沛,走路一身輕。
我親身實踐證明:修煉法輪功淨化思想,培養誠實、善良、包容、平和的人類高尚美德與修養;祛病健身效果顯著,功法老少皆宜,對人類有百利而無一害。
大法弘傳上億人身心受益,並帶動了社會道德回升,為國家節省了大量醫藥費,備受社會矚目。至今法輪功已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福益世界各族裔,獲各國政府、地區多項褒獎讚譽。從文化角度講,「真、善、忍」作為人類的美德,是五千年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核心之核心,哺育著炎黃子孫生生不息,世代更迭延續著華夏文明。從法律角度講,依據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信仰、傳播「真善忍」大法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依據《立法法》規定,法律只懲處犯罪的行為,不懲處思想。修煉法輪大法屬於思想領域,不在法律適用(約束)的範疇。
(二)被控告人在鎮壓法輪功政治運動中的具體犯罪事實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任職期間,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強烈妒忌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莫名恐懼,全然無視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濫用職權,不惜動用國家一切資源(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悍然發動了對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的肆意詆毀和殘酷迫害,致使億萬修心向善的法輪功信仰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了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這場以權代法打擊正信的政治運動,將維持中國社會文明和穩定的傳統道德體系和司法體系幾乎摧毀殆盡,由此導致整個社會官僚腐敗橫行,黃賭毒現象泛濫,經濟下滑,百姓怨聲載道。
為了徹底在中國鏟除法輪功,在被控告人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中央專門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在全國範圍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鎮壓、納粹蓋世太保式的全國性恐怖組織機構──「610辦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被控告人出於一己之私,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施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滅絕政策。為了達到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真善忍」信仰的目的,被控告人蓄意把手無寸鐵、與世無爭、修心重德、以期返本歸真的法輪功信仰群體上升到「與黨爭奪群眾」、「有政治圖謀」、「危及國家政權」的「非法組織」等聳人聽聞的高度、後又加冠「邪教」(注)之惡名,要求全國各級組織予以配合嚴厲打擊;採取與職務升降、工作去留和工資獎金等個人切身利益掛鉤的株連手段,層層落實「包保責任制」,綁架、脅迫、縱容各級公職人員(特別是黨政軍、公檢法司系統公職人員)枉法參與鎮壓,致使眾多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抄家、拘留、勞教、判刑,遭受酷刑、致傷致殘、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不知其中有多少人被迫害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被控告人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這場對善良群體的迫害運動,導致我遭受三次非法拘留、兩次非法勞教、行政降級、被黑監獄(洗腦班)長期非法監禁和被長期剝奪工作權利等等迫害,給我和所有家人身心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巨大創傷,單位和領導也受到株連。具體迫害情況如下:
1、一九九九年四月末~十二月期間我被跟蹤、談話、株連家人、勒令寫保證
我從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決定修煉法輪功的第二天開始,每天清晨五點準時到家附近的五指山公園參加集體晨煉。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我得知,每天都有兩個人(市公安局610辦公室的警察和市國家安全局特工人員)跟蹤我。我說:煉法輪功,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利國利民,受法律保護,他們閒著沒事願意跟就跟吧。同年八月的一天,他們來到區委辦公室笑著對我說:「就是我們倆跟蹤你,但沒發現你有任何問題。實際上,你們除了煉功、上班外也沒別的事。」
事實正如他們調查的那樣,每一個法輪功學員都和我一樣,常年重複做著相同的事情:每天集體晨煉,晚上集體學法,白天工作。他們的跟蹤,給我父母、妻子等所有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恐慌和傷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七月十六日期間,我每天早晨四點五十分準時拎著錄音機參加集體晨煉,我年邁的父母和妻子就在屋門外戰戰兢兢地等著攔截我出門,甚至還到晨煉場上去找我。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因法輪功信仰問題,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區長和區政協主席集體找我談話。區委書記對我說:上級有要求,你不放棄法輪功將被「三開」(開除黨籍、幹部隊伍、公職)。當時我解釋道,信仰不涉及政治,二者風馬牛不相及。我問心無愧地向四位領導直言:「我沒做任何對不起黨、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的事情,如果要開就開吧。」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哥哥因我信仰法輪功行政晉級受阻。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興山公安分局政委(岳會雲)通過區委領導通知我到其辦公室,勒令我寫「不練功、不進京、不上訪」保證書;交出法輪功書籍;七月二十三日,由區委安排,我被迫在家中接受市報社記者採訪,採訪稿件刊登在《鶴崗日報》上,但其內容都不是我的原意。七月二十六日,因法輪功問題,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和市委統戰部長一同找我「談話」。
2、二零零零年我依法上訪遭綁架,被非法拘留、毆打、酷刑摧殘、勒索,被撤職、免職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我依據《黑龍江省信訪條例》和中共黨章的有關規定,出於對國家、對民族前途考慮和對中央政府及國家領導人的信任,前往北京國務院信訪辦上訪,向國家領導人反映「鎮壓法輪功違反中國憲法、刑法,要求停止迫害」問題。
因國務院信訪辦有截訪人員嚴密把守、進不去,就來到天安門廣場。我看到一武警在打法輪功學員,便上前友好地勸說制止,反被其一腳踹到腹部,抓住拖入警車,恰被專程前去抓捕我的當地南山公安分局副局長(徐玉柱)看見,命兩名警察把我綁架到鶴崗駐京辦事處,囚禁兩日後與另一法輪功學員(狄會斌)一同劫持回當地,我被直接投入鶴崗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死刑犯的嚴管牢房(四號房)刑事拘留,一直到八月十五日被單位領導保釋。
中共體罰演示圖:碼坐 |
被非法拘留期間,我被號長(姓趙,待斃殺人犯、牢頭獄霸)強迫碼坐、疊被、刷便池,遭刑事犯拳頭襲胸、蒙被砸頭、辱罵。家屬送去的新棉被被刑事犯搶佔為己有。八月十一日上午因我在市委副書記楊玉光參加的市公安局「轉化」法輪功學員會議上沒按「一看」要求發言,遭市公安局副局長張春青當場辱罵;下午被年輕警察張某、副局長張春青的命令戴上刑具──「三環小捧子」(就是把兩手腕與一腳腕銬在一起),並叫出一個刑事犯用電推子給我剃了光頭(一次五十元)。
中共酷刑刑具:手銬腳鐐 |
戴上「小捧子」後,只能踡腿、弓腰坐著,站不起來、躺不直,吃飯、上廁所等都不能自理。銬在我手腕、腳腕上的三個開口的鐵環是用八號鐵線擰死的,被鉗子掐斷的鐵線頭如利刃尖刀,手腕稍微一傾斜便紮(劃)破肌膚。兩名刑事犯找出布條給我包裹鐵線頭。其中刑事犯張曉華還給我洗淨了光頭,一日三餐餵我,幫助我上廁所。我問張管教戴幾天?他說不知道。牢頭告訴我,「張局」命令戴的,最少七天。戴上的第二天腿和手腕開始陣陣麻木。
八月十五日我被單位領導保釋。出所前五分鐘「一看」才給我卸掉刑具。出所前「一看」向我家屬索要了共計五百二十八元費用,不交費不放人。
因我進京上訪,我被市委組織部撤銷區委委員職務,取消處級後備幹部資格;被區委免去區委辦公室主任職務,調到區政府經貿局任科級科員。
3、二零零二年四月我在單位被綁架,遭非法拘留和勞教三年迫害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為了揭露江澤民犯罪集團偽造「天安門自焚案」來欺騙天下世人、為鎮壓法輪功營造氣氛的事實真相,鶴崗幾名法輪功學員在地方電視台插播了央視焦點訪談播放過的天安門自焚案錄像(慢放鏡頭),揭露所謂的「自焚」是江澤民團夥製造的。時任市委書記張興福下令全城大搜捕。(這些情況都是我被抓到鶴崗第二看守所後聽警察講的。)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我正在單位(興山區政府經貿局)工作時,被鶴崗市興山公安分局一陳姓警察領一協警強行帶到興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信德軍辦公室,說有事。信德軍問我:懂不懂無線電?我說:不懂。他接著問:我們以前雖不熟悉,但都是興山人,人不親土親,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說:我拒絕回答。他筆錄完命一王姓警察看押我,自己帶人到我家非法搜查。聽我妻子後來講:信德軍帶一警察把我家(包括床下、衣櫃後面)翻了個遍,翻得滿屋亂七八糟,未搜到任何他需要的東西,空手而歸。
下午二點多信德軍回到辦公室,讓我在拘留證上簽字,我不簽。他找來興山公安分局局長王志軍。王志軍對我恐嚇道:你不簽,看我怎麼對待你!並對聞訊來看我的我妻子和弟弟吼道:你們都出去!
我被迫簽字後,隨即被信德軍帶著王姓警察送到鶴崗市第二看守所關進了十二號牢房(牢房內已關押了三十多名男性法輪功學員)。我的手機和身份證被信德軍從我妻子手中要走扣壓(一年後我去索要,手機取回,sim卡作廢;我的身份證信德軍說丟了);我的腰帶在「二看」門衛被在押嫌犯搜身時扣留,衣服拉索等被損壞。
四月二十一日後一週內,鶴崗「二看」羈押了公安綁架的四、五百名當地男女法輪功學員。參與插播的幾位法輪功學員很快都被非法判刑;未參與插播的法輪功學員被定勞教。
六月份,六十多名男性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走後,我被轉押到四號牢房(與法輪功學員宮再強、於樹祥、郭忠權一個牢房)。按管教的要求,牢頭(姓劉,二十八、九歲,轉業兵)每天強迫法輪功學員與刑事嫌疑犯一起白天在硬板鋪上碼坐;背監規;連續一週晚六點後陪同撂案子的刑事嫌犯在地上碼坐到十一點半,有時到凌晨一點多;每天睡覺時立肩、一顛一倒、一個緊挨一個,蓋上被子後被擠壓得喘不上氣來,不到五分鐘便大汗淋漓,方便回來找不到位置。我常常被擠壓的心律過速,喘不上氣來,經值夜班的普通羈押人員同意後退到牆邊坐到天亮。
七月二日,我與另十三名男性法輪功學員一起被以「妨害社會秩序行為」罪投到鶴崗市勞教所三大隊(迫害法輪功的專管大隊)勞動教養。我被定非法勞教三年,被逼寫「三書」(決裂書、悔過書、保證書)後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出所。勞教期間所遭迫害──被非法搜身:一進到三大隊先遭普教搜身,包括隨身所帶的行李物品都搜個遍。(日後我及多名法輪功學員的食品、牙膏、香皂等家裏送的物品遭普教盜竊。)
遭毆打、逼迫放棄信仰:被搜身後緊接著我們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集中到狹小的備品室站好。五、六個偷盜慣犯普教在前,三個光膀子的管教在後,氣勢洶洶進來,逐一問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說煉,一個外號叫高老五(高忠義)的普教上前用手掌對著我的喉嚨處猛砍三掌。我的嗓子被砍的疼了多日,唾液中有血絲(高忠義後來對我們說:手砍脖子有內傷,但不留迫害痕跡。)
後來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施行強制「轉化」期間,我被安排到一寢室坐在小凳上、面向牆壁,吳波、高老五等幾個普教輪番圍攻,逼寫「三書」。
遭虐待、辱罵:七十四名法輪功學員(包括先期投去的六十名。其中六十歲以上的有十多人,年齡最大者七十八歲)被集中在一大一小兩個教室內,擠得滿滿的。不經管教(或牢頭普教)同意,不許隨意走動,不許互相說話。勞教所專門抽調六、七個普教(偷盜慣犯)來協助司法警察管理法輪功學員。
剛投到勞教所時,法輪功學員多次與前來做安撫工作的管教理論「依據甚麼把我們抓來勞教?」理屈詞窮的這些司法警察們,有的說「這是上邊決定的」;野蠻地對我們破口大罵。
白天上廁所時,七十四名法輪功學員經常被牢頭和管廁所的普教限定大小便時間(開始時蹲便二分鐘),或到點值班管教不讓上廁所,或被普教鎖在二十平米左右的廁所內(其中一半是洗漱間)不許出來。(然而勞教期間也只有被鎖在廁所內時心裏才感覺到一點輕鬆和自由。)
牢頭高老五、吳波等普教,時常站在教室前面當著值班隊長、管教的面對法輪功學員肆意破口辱罵。一天午飯後我們三名法輪功學員聽另一名法輪功學員(高忠興)講述家裏因他被勞教所面臨的種種生活上的困難,被牢頭、普教吳波報告給了當日值班的隊長。吳波回來對幾個普教說:「金隊長說了──狠狠揍!」。我們四名法輪功學員立即被普教分到兩個寢室、面向牆壁站著,三人遭普教毆打。我被姓嚴的普教一腳狠狠的踹在後腰上。
被強迫無償勞役、寫作業:所有法輪功學員都被強迫挑小豆、撿冰棍桿、扛袋裝卸車,無償勞役;並時常因達不到任務、質量要求遭管教、普教辱罵。法輪功學員因拒寫或如實寫作業,多次遭到小王管教和教育科王科長的謾罵。
4、街道、公安利用戶籍管理對我一家實施的迫害──不予落戶
此次勞教,我受到從正科級降為科員的行政降級處分。
二零零三年深秋,我剛從勞教所回家不久,社區主任就登門騷擾,我母親發現後對她說:他(指我)搬家了,你們以後別來了。社區主任一聽轉身就走了。(當時我剛剛在工農區買了樓房、還未搬家,一年後才賣掉舊房、搬的家。)
十月份一天上午,鶴崗市南山區鐵西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姚新和一個科員來到興山區政府經貿局找我。姚新要求我馬上把戶口遷出南山區。我向他倆解釋:我還沒搬家,舊房還沒賣,我也不準備賣,讓我往哪遷戶口?姚新說:你必須遷戶口。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轄區鐵西派出所指導員江濤開著警車帶著一位鐵西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女)來到興山區政府經貿局。江濤把我的同事攆出辦公室後對我說:「我們苑所長要見見你。」我說,我不去。他就強行把我拽上車拉到了鐵西派出所。苑所長對我說:聽說你搬家了,按戶籍管理規定,你的戶口要遷走。我說:我是剛買了房,但是我還沒有搬走,而且舊房我還不準備賣掉,我不想外遷戶口。苑所長說:「我們幫你遷。」不容多說,苑所長、江濤、街道人員(女)拿著我一家三口的戶籍檔案袋,強行拉上我開車來到了工農區文化路派出所。文化路派出所不接收。他們又把我拉回鐵西派出所,時近中午,苑所長派一警察看著我,他們吃飯去了。我轉身要走、回單位,此警察說:「苑所長說了,你不能走。」我因下午還有工作,也擔心他(她)們毀掉了我的戶籍檔案,就對街道工作人員(女)說:把戶籍檔案給我吧,我自己想辦法。我從街道人員(女)手中接過戶籍檔案後,警察才放我離開派出所。
孩子升初中需要戶口。二零零五年九月現居住地飛鶴社區主任給我一家開具了落戶介紹信,但次日早她就跑到我家中將介紹信追回,說領導不同意。我七十多歲的父親每天八點鐘到工農區政府找主管區長解決我家的落戶問題,但其故意躲閃,我父親連續去了一個月未見其面。
二零零九年孩子升高中需要戶口。我找到社區、工農區610辦公室、工農區政法委、市610辦公室、轄區文化路派出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要求解決我一家的落戶問題。反反復復連續找了一個多月。最後,飛鶴社區在給派出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上特別註明「只給張愛誠妻子和孩子兩人落戶,對張愛誠本人不予落戶。」
作為中國合法公民,歷經五年,家人才被允許落戶。而我的戶口是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份我被迫寫了保證書後,社區和文化路派出所才給辦理落戶手續。
5、二零零五年九月我參加集體學法被綁架,遭非法拘留和勞教三年迫害,單位被罰,領導行政晉級受阻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上午,我到向陽區一位法輪功學員家中參加集體學法時被向陽公安分局綁架,當日下午被劫持到鶴崗市第二看守所拘留;後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勞教三年,送到鶴崗勞教所迫害(一同被勞教的有孫德昌、曾慶和、張廷凡等六名法輪功學員),期間被強迫挑冰棍桿、扛袋裝卸車無償做奴工。後期身體消瘦、出現不適,被鶴崗礦務局總醫院檢查出肝臟和肺部疾病。
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轉投到黑龍江綏化勞教所迫害。期間被逼寫「三書」,坐小凳體罰,遭警察、普教辱罵,做服裝、挑牙籤無償做奴工。二零零六年末被醫院檢查出腎臟疾病,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保外就醫。我回家後聽說,因我此次參加集體學法被綁架和勞教,興山區被市委處以三萬元罰金,時任區委書記行政晉級受阻。
6、勞教期滿單位拒絕我上班;五年後我被市、區610辦公室欺騙、綁架到洗腦班(對外稱「法制學習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百一十四天
二零零八年九月六日我被非法勞教三年期滿。我找到單位政法委書記要求上班工作。單位610辦公室主任(黃寶輝)通知我,在保證書上(污衊法輪功的內容)簽字後即可上班。我拒絕簽字。單位也一直拒絕我上班工作。
二零一零年冬天,時任興山區政法委書記和時任610辦公室主任(黃寶輝)與我家人聯繫、要求我家人配合,欲送我到鶴崗市610辦公室開辦的洗腦班(對外稱「法制學習班」)強制「學習」,被我拒絕。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時任單位610辦公室頭目(黃寶輝)帶領鶴崗市公安局的兩名警察(隊長)突然闖入我家中,欲綁架我到鶴崗市610洗腦班迫害,因我不在家綁架未遂。當晚黃寶輝與我妻子電話聯繫、要求她配合綁架我,並告訴我妻子:「到家中抓捕法輪功學員是違法的。」之後連續幾天黃寶輝與我電話聯繫,以解決我工作為名、讓我到市610辦公室(市委機關大樓內)去,意欲綁架,被我拒絕。迫於壓力,我妻子與黃寶輝商量,能否等我孩子二零一二年高考完後再去?黃寶輝答應說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二零一二年高考前二十天),興山區政府社保局局長通知我到區社保局(區政府辦公樓內)「複查人事信息」,我信以為真。下午二點多鐘,我來到社保局長辦公室剛坐下不一會兒,劉紅軍(現任興山區610辦公室頭目)、溝南派出所所長和一警察即出現在門外。在人民政府機關,在同事們的眾目睽睽之下,劉紅軍和一警察強行把我拖到樓下、塞入警車,溝南派出所所長開車,與區政法委副書記(黃寶輝)四人同車把我綁架、劫持到鶴崗市洗腦班(位於鶴崗市自來水公司對面的「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三樓),艾洪武、張子龍(洗腦班正、副頭目(所謂「校長」)已在樓下等候。
我被囚禁在十餘平米的囚室內,室門緊閉。囚室內放了三張床、一個電視和一張桌子。包夾(洗腦班叫陪教)叫王龍江,男,五十五歲左右,是雇來的臨時工,月工資一千四百多元;具體工作是陪吃、陪睡、陪入廁,二十四小時寸步不離的監視、記錄著男性法輪功學員的一舉一動,包括情緒變化,白天負責給法輪功學員放污衊法輪功的錄像、檢查所寫的「認罪材料」。我被要求在室內不准離開桌子的範圍;除上廁所外不准出門。
當晚張子龍和王龍江兩個人監視我,我質問張子龍:「為甚麼抓我?是誰決定的?中國至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就連國家公安部份別於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五年兩次印發的專門認定邪教組織的(2000)39號和(2005)39內部文件中都沒有提到法輪功。你們憑甚麼綁架我?請你們拿出法律依據!」張子龍說:有(依據)。我說:那你就拿出來。他不語。我平和善意地勸張子龍不要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否則將受到法律和上天的懲罰,還將殃及子孫。他說我在詛咒他。
第二天晚上,艾洪武、張子龍一同找我談話,要求我儘快「轉化」,好回家陪孩子高考。我說:「法輪功教人重德向善,不是邪教,叫我往哪轉?請你們拿出法律依據!」他們一聽突然變臉、站了起來。張子龍對我高喊道:「轉化也得轉化,不轉化也得轉化。共產黨對法輪功不講法律!」艾洪武高喊道:「共產黨對法輪功就是要實行無產階級專政!」
兩天後洗腦班又雇來一位臨時工當陪教(包夾),叫王志忠,六十多歲,是聯社的退休司機,想法是來掙點零花錢。兩個陪教(包夾)受命二十四小時監視著我。
洗腦班對入班(綁架的)法輪功學員規定:每天早六點起床,晚十點睡覺;陪教上午八點開始放污衊法輪功的錄象光碟(如:天安門自焚案等);下午寫觀後感(張子龍要求,要把錄像碟中的話當作自己的話來寫),寫不完不許睡覺。
我在家時每晚九點多鐘負責接送女兒放學、外出補習功課。我突然遭綁架給我女兒造成了一定的思想壓力。為了穩定孩子的情緒,我妻子請求洗腦班在高考期間放我回家陪女兒考試、幫助填報自願。洗腦班答覆:不寫「三書」是不可能放人的。
我被迫寫了「三書」,我哥哥和妻子寫了保證書、交了五千元押金後,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我被放回家中陪女兒高考、幫助填報自願共兩週多時間。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二日洗腦班對我實行「走讀式」管理,即每天早八點準時到洗腦班,上午看污衊法輪功的錄像,下午寫觀後感,十六點三十分回家,但寫不完或不按要求寫不許回家。因我拒絕按要求答卷,七月十三日被艾洪武、張子龍取消「走讀式」管理,繼續實施封閉式強制轉化(押金退回),直到九月五日結束我被轄區街道辦事處書記和社區主任接回家中。我整整被610辦公室私設的黑監獄──洗腦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一百一十四天。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份單位給我辦理了退休手續。
鶴崗市所謂「法制學習班」(即洗腦班、黑監獄)機構組成:校長艾洪武(鶴崗市610辦公室副主任兼),常務副校長(從社會招聘的臨時工)霍廣民(市政法委科級退休幹部),教育副校長張子龍(鶴崗市勞教所科級幹警),陪教(均是從社會招聘的臨時工)王龍江(環衛工人)、王志忠(司機)、某某(女),廚師:一人。
7、對我經濟上的迫害
僅我被非法勞教後,單位每月只給我開四百四十多元基本生活費、達七年之久,且幾次普調工資都將我排除其外,給我家庭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我依法依規上訪、在單位工作時、依法參加集體學法活動,卻被以「妨害社會秩序行為」罪和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拘留、勞教,我不知我妨害了社會甚麼秩序?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
我和家人,及單位和領導所遭受的上述種種迫害、株連,完全是被控告人亂權、枉法所致。所以在此,我只控告首犯、元凶被控告人江澤民。對追隨其參與迫害我的其他各級公職人員暫且不予法律追究,給他(她)們一次棄惡從善、贖回良知、悔罪自新、把握未來的機會!
我對他(她)們沒有仇恨,只有悲憫和惋惜。因為不管他(她)們是出於被動還是主動,他(她)們也是這場迫害運動的受害者。如果沒有被控告人江澤民的亂權枉法、一意孤行,我想他(她)們是不會昧著良心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犯罪的。
(三)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反了中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觸犯了中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迫害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破壞集會罪。
3、違反了中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4、違犯了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