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孫文蘭女士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控告狀,請求最高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儘快將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提起公訴,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賠償我個人及其家庭遭受的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摧殘造成的損失。
孫文蘭女士控告說:「我家破人亡,兩條人命,根源都在於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政策。還有,我從被非法判刑之日起被非法開除公職,作為一個七十多歲的退休老人,身無分文;還有,損失的工資、強加的各種罰款、強加的各種費用等,經濟損失至少在二十萬元以上。」
「在江澤民集團長達十多年的迫害當中,『610』、警察等經常莫名其妙的去我家,深夜敲門,騷擾、恐嚇、威逼等,孩子們膽戰心驚,在戰戰兢兢、恐懼、驚嚇中度過了十幾年,備受折磨;一遇到風吹草動,就嚇得不輕。膽小怕事的丈夫經常被嚇得渾身發抖;屢次非法抓捕我時,丈夫都被嚇得臉色蒼白、出汗、嘔吐、臥床不起,沒能力打電話,吃不下飯,餓了也無力做飯,也無力照顧八十多歲的親娘。婆婆承受不了這麼多的殘酷迫害,在二零零九年六月去世。而當時的我,正被非法關押在阜陽市看守所。娘死了,妻子多年的被非法關押,孤苦一人的生活,加上思念、痛苦的長期的無休止的折磨,精神上的摧殘,支撐不住,丈夫在二零一四年農曆正月十五也離開了人世。」
下面是孫文蘭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和理由:
法輪功(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向社會公開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以「真、善、忍」為修煉心性的指導原則,同時通過五套功法鍛煉強身健體。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後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被非法鎮壓之前,在短短七年間,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獨特顯著效果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吸引了國內上億人修煉,並弘傳至香港、台灣、亞洲、澳洲、北美、歐洲等世界各地,榮獲各國政府、議會和社會團體上千項褒獎(法輪功書籍、功效調查報告和所獲褒獎見法輪大法明慧網:https://www.minghui.org)。
一九九七年九月,聽別人講法輪功能治病,我動了心。我當時患有胃病、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腰椎骨質增生、頸椎骨質增生等多種疾病;年終我開始學煉法輪功,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病痛全無,無病一身輕。修煉前,在常人中,我是個女強人,個性強,得理不讓人;修煉法輪功後,我懂得了怎樣做個好人,改掉了不能忍耐以及爭鬥的毛病,對人更加真誠,不但能善待親人和接觸到的每個人。甚至對那些執行江澤民迫害政策、多次迫害我、以及開除我公務員待遇的人,我也無怨無悔,而且還善良的勸他們,不要因執行錯誤的政策最後自己遭惡報倒霉,後果及下場悲慘。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610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多年來,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三千多人,至少六千人被非法判刑,超過十萬人被非法勞教、強迫勞動,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610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人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①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我到阜陽市政府大門前上訪,向政府反映:法輪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利國、利民,百利而無一害。被警察非法關押到以前的老飛機場附近一天,被非法審訊、照像。
②二零零零年二月,農曆除夕到阜陽市北三角公園煉功,正月初三被抓,被非法關押在阜陽市拘留所十五天。
③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到北京天安門廣場去喊冤叫屈,打橫幅,煉功,被非法抓後被阜陽市警察押回阜陽,敲詐我們拿出四百元買火車票。後被非法關押在阜陽市拘留所十五天,又被非法關押在太和縣看守所三十天,罰款三千元。
④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當時在江澤民集團極其強大的政策、輿論、經濟、社會等全方位壓力下,我去北京上訪喊冤,生死置之度外,我只想為法輪功說一句我的真實看法,那就是法輪大法太好了!我就是去北京證實這個事。剛到北京就被一大橋派出所非法抓住,被阜陽市兩個人給關押在某賓館。在被押回途中我就想,這次沒能達到證實法的目的,我要返回北京。在臨沂火車站,我逃脫了。警察追我,抓我上衣,我掙脫了,躲避追捕中腿摔爛了、腫了,褲子也掛破了。幾經周折,我到了天安門廣場金水橋,開始煉功。二十一日晚上被北京警察送到秦城監獄非法關押約三十餘天,為了反對迫害,我絕食約三十餘天。他們每次強行灌食,鼻子都出血。後被送到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灌食,不拿掉管子,管子就插在鼻孔內,苦不堪言;精神病院滿地的爛瓶渣,他們不讓穿鞋。每次灌食收費五十元。
到八月三十日,阜陽的「610」、警察非法將我押回,在回來途中,我想回去也是關押迫害,不能配合他們,我就走脫了。結果阜陽市「610」發通緝令,在全國通緝我。
⑤二零零一年農曆正月十六日,阜陽市「610」去三個人到我小兒子家非法抓捕我,將我非法關押阜陽市看守所一百零八天。「610」還把我二個兒子非法關押市拘留所,把女兒未成年的婆弟關押在穎州區公安局地下室,毆打、威脅、恐嚇、審問。
這一天非法關押四個人,兒媳一夜頭髮白了,兒子頭髮掉了。「610」人員、警察體罰我兒子長時間蹲馬步,恐嚇說,你們別想工作了,你媽判刑幾年,判你們幾年,等著坐牢吧!這天「610」指揮非法抄家,抄了我家,抄了三個兒女家,抄了三妹家,抄了外甥女家,總共共抄搶了六個家。抄走大法書籍、煉功磁帶、錄音機等。
我們這幾個家突然受此巨大打擊,承受致命思想壓力,丈夫身體垮了,不吃、不睡、高血壓、胃疼、頭暈,不能起床;八十多歲的老娘也不吃飯……這種慘無人道、毫無人性的迫害被永遠定格在心中,那種疼,難以回首,無以言表,罄竹難書……
⑥二零零一年九月份,穎州區國保大隊二人非法進入我家,莫名其妙又將我非法關押到市拘留所(拘留證十五天),將我非法關押四天後放回,我被罰款六百元。
⑦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610」又將我非法關押到阜陽市洗腦班,先在市車管所,後移到慧湖賓館。為了逼迫我放棄信仰,阜陽市政法委副書記、市「610」主任,多次開會雙眼看著我講:我開除你兒子公職。兒子嚇壞了,正月初,在冰天雪地裏從六十多里外接來我八十多歲的爹娘,還有幾歲的孫兒、外孫,還有兒子單位的書記、主任,以及四個穎州區「610」人員等。幾歲的小孫子、外孫跪地大哭,你忍心讓爸爸被開除工作,沒飯吃,都要飯吃嗎?……「610」這種邪惡的方法,企圖對我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壓力。很長時間,面對家人,我悲痛欲絕,欲哭無淚,心都碎了……我對兒說,我寧死不轉化。那一刻,我心想,不能對不起師父,只能一死了之,我想跳樓……。阜陽市「610」辦的洗腦班,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結束,這期間,每人每月收費七百元。
⑧從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阜陽市「610」把未轉化、堅持信仰的大法弟子,又非法關押到穎州區「610」洗腦班(王莊民族新村)。這十個多月,「610」採取了飢餓、隔絕的辦法,強制大法修煉者轉化。每天被非法關押者每人每月收三百元費用。早飯是一個拳頭大的饅頭,一碗麵水或稀稀的粥;中午是霉變、顏色都變了的麵條,不放菜,沒有一滴油,吃的是一碗酸氣衝鼻的麵條;晚飯是一碗稀粥。還有幾次平白無故不給吃,每天就是餓,只能吃四分之一的飽。每人關在一個小屋內,不給開窗,吃飯在屋內,馬桶放在屋內,大小便在屋內,「610」看著被關押者輪流倒馬桶;睡在鋪在地上的木板上,冬天冷,夏天蚊子咬。這種飢餓、寂寞的酷刑,我過了十個多月。那是怎麼過來的?真是難以想像啊。
⑨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我被送到阜陽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到七月一日被非法勞教(勞教二年),實際到二零零四年六月中旬放出勞教所。從江澤民集團鎮壓開始至勞教結束,每天都被惡毒謊言洗腦,思想壓力、精神的摧殘,無以言表。
⑩大約在二零零六年八月底,我又被阜南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抓捕,因血壓高達二百多,被送到醫院拘禁治療二天,被勞教一年。因身體不合格,沒送到勞教所,被所外執行。
⑪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阜陽市國保大隊三人,派出所二人,又將我綁架到阜陽市蘭苑賓館審問十四天。丈夫頭一次被恐嚇、審訊、威逼,他們威脅說,你和孫文蘭一塊坐牢吧!被非法關押期間,總共約被迫花費六千元左右。
⑫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我被非法關押到阜陽市看守所,後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關押在安徽省女子監獄。在安徽省女子監獄,被罰站、毆打,左手中指被警察致殘,現在還留有痕跡(附照片)。
⑬大約二零一四年四月初,市「610」還想找我的麻煩,我聽到消息後就離開了阜陽,在外地躲避了大約五個月。
綜上所述,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集團非法鎮壓法輪功開始,我先後被非法關押在各種洗腦班,包括最長一次的阜陽市「610」、穎州區「610」的連續洗腦班,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共一年六個月左右,還有在天一賓館洗腦七天左右,在雙清賓館洗腦六天左右;四次被非法關押在拘留所,四次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被非法勞教、判刑等。據不完全統計,累計被非法關押時間長達約在六年九個月左右。我所有的「罪名」,只是因為我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信仰「真、善、忍」。
在江澤民集團長達十多年的迫害當中,「610」、警察等經常莫名其妙的去我家,深夜敲門,騷擾、恐嚇、威逼等,孩子們膽戰心驚,在戰戰兢兢、恐懼、驚嚇中度過了十幾年,備受折磨;一遇到風吹草動,就嚇得不輕。膽小怕事的丈夫經常被嚇得渾身發抖;屢次非法抓捕我時,丈夫都被嚇得臉色蒼白、出汗、嘔吐、臥床不起,沒能力打電話,吃不下飯,餓了也無力做飯,也無力照顧八十多歲的親娘。婆婆承受不了這麼多的殘酷迫害,在二零零九年六月去世。而當時的我,正被非法關押在阜陽市看守所。娘死了,妻子多年的被非法關押,孤苦一人的生活,加上思念、痛苦的長期的無休止的折磨,精神上的摧殘,支撐不住,丈夫在二零一四年農曆正月十五也離開了人世。
我家破人亡,兩條人命,根源都在於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政策。還有,我從被非法判刑之日起被非法開除公職,作為一個七十多歲的退休老人,身無分文;還有,損失的工資、強加的各種罰款、強加的各種費用等,經濟損失至少在二十萬元以上。
2、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具體行為,見非法拘禁罪之⑤⑦⑧⑪。
3、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具體行為,見非法拘禁罪之③④⑤⑥⑦⑧⑪⑫。
還有一些記不太清楚了,大法修煉者按「真、善、忍」標準行事,說的都是真話。有一次,阜陽警察非法押送我回阜陽,敲詐來回路費二千五百元。家人為了我吧,怕我受苦,花費多少不告訴我。
4、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具體行為,見非法拘禁罪之④⑤⑦⑧⑪⑫。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見非法拘禁罪之⑤⑥⑪。
還有,除上述外,「610」還有六-七次非法進入我家抄家,每次都翻箱倒櫃,一片狼藉。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具體行為,見非法拘禁罪之③④⑤⑥⑦⑧⑪。
7、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具體行為,見非法拘禁罪之④⑧⑫。
8、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主要犯罪行為還同時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對於江澤民犯罪集團每一成員執行江澤民迫害指令與政策對法輪功修煉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澤民作為挑起、策劃、煽動、組織、推動這場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性質迫害的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其犯罪集團其他每一成員應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後果依法承擔相應罪責,執行上級命令不構成免除或減輕罪責的正當理由。
多行不義必自斃,善惡必報終有時!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