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並操控「610」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
下面是李洪基老人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的老伴王秀英女士原繫天津市建工局建築門窗廠職員,一九九七年一月退休。王秀英曾身患多種疾病,尤以心臟病心跳過緩為重,多方治療也未好。在一九九四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在不長的時間裏她的病就都好了,她非常高興,天天到煉功點去煉功,並義務為大家煉功服務,被大家選為輔導員。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王秀英因到市政府信訪處上訪,介紹法輪功利國利民的真實情況,被非法拘留七天。當天凌晨,數名警察到我家非法抄走大法書數本和李洪志師父教功的畫像。
二零零一年初女兒李蕾因去北京上訪被非法勞教,非法關押在天津女子勞教所。三月十三日接到通知與片警一人去探視。在那裏,片警向一女獄警說了甚麼,女獄警立即揪住王秀英不放,大吵大嚷:「你是法輪功的輔導員,你敢反對江澤民主席,你讓你女兒到北京鬧事,你給我罵法輪功,你給我罵你師父。」連推帶搡。王秀英當時被摔倒昏迷不醒,後被救護車送到大港醫院,診斷為腦出血,又先後轉院環湖醫院、中醫二附屬醫院。
住院兩個多月花了十幾萬元,老伴落了個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我一人照顧。就是這樣,街辦事處、派出所和居委會還經常派人到家中威脅、恐嚇,使她的病情不斷加重,終於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離世,終年六十六歲。
王秀英的離世給我的家庭帶來巨大痛苦和經濟損失,使我也大病一場。
王秀英在單位裏是模範員工,後來做幹部工作,只因患病才煉了法輪功,祛病健身。法輪功使很多人恢復了身體健康,使人能夠做好自己的工作,還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從一九九四年開始修煉到一九九九年法輪功被迫害的六年時間裏,在所有的法輪功活動中從未發現有任何不利於國家與人民的行為。江澤民做出了迫害法輪功的錯誤決定,這是違背憲法的,是在殘害好人。
本人的家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拘留、非法抄家、非法勞教、暴力脅迫。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
天津女子勞教所對本人的女兒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但本人仍保留起訴他們的權利。如責任單位或相關人員仍執迷不悟,繼續迫害,我將對責任單位或相關人員進行起訴。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能夠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