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多次遭酷刑折磨命危 重慶周開蘭控告元凶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重慶萬州區五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周開蘭女士,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瘋狂迫害法輪功後,多次遭受綁架、非法關押,期間被酷刑折磨命危。二零一五年八月,周開蘭女士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控告元凶江澤民,要求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下面是周開蘭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保似的「610辦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江澤民必須承擔對法輪功信仰者大規模酷刑罪的罪責。

我修煉前渾身病痛,又無錢醫治,苦不堪言。嚴重的肩周炎,雙手抬不起來,端一杯開水就無力,幾乎生活不能自理;血熱、濕熱,滿身起紅疙瘩,奇癢無比,不能用手抓癢。因為用手一抓癢,它就破皮流出黃水來,沾糊糊的,心情煩躁,坐立不安,很難受;婦科病、肝大、肝痛、腸炎,家裏又窮,真是度日如年。我於九六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師父給我淨化身體,所有惡疾不翼而飛,達到無病一身輕,才感到幸福快樂。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我從此遭到酷刑迫害:被非法關押五次、強制洗腦三次、勞教一年,被迫流離失所三年,遭受的苦罄竹難書,真是天下奇冤!現陳述如下:

一九九九年四月的一天,我到龍寶太龍鄉弘法教功,被太龍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了兩天。九九年八月的一天早上四點鐘我在和平廣場煉功,被龍寶公安局警察李龍泉、付超強行綁架到龍寶公安局非法關押了一天。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管段民警鄧某某和居委會楊委員到我家強行逼迫我到二馬路招待所洗腦班,強制精神洗腦一個月,每天看電視上的污衊大法的歪理邪說,強迫放棄修大法。我的親身經歷證明「法輪大法好!」,我要堅修大法到底!一個月後要我的家人擔保才回家。

二零零零年六月一天晚上九點多鐘,由龍寶公安局的付超、李龍泉、張勇、趙小平等七、八個警察和居委會的人強行打門,非法入室抄家,搶走手提式錄放機一台、喇叭、電線數十米、煉功音樂十餘盤。並把我綁架到龍寶公安局。

第一次酷刑:輪流毒打四天四夜,遍體鱗傷

一到公安局,我就遭到逼供訊、被毒打酷刑四天四夜,後背、大腿、小腿全呈青紫色,被打得遍體鱗傷,疼痛難忍。他們要我說出師父新經文的來源。我不答理他們,我想:我把同修說出來,你們馬上就要迫害同修,同修會遭到同樣的酷刑,我寧願自己受苦難也要保護同修,因此堅決不配合。付超、張勇、羅某輪流換班折磨,先是羅某用柴塊朝後背亂打一陣,用煙頭燒臉部,企圖用針刺面部。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羅某打累了休息,張勇赤膊上陣,他飛拳像雨點落般在我後背上,他的手打痛了,就飛起腿踢屁股、大腿、小腿。他手打痛了、腳踢疼了,就用電棍打我後背。他打累了,就付超上陣,煽我的耳光。一直輪流打到晚上,就把我關在樓梯間的黑屋,雙手銬在鐵欄上,被蚊子叮咬。

第二天,他們上班了又開始了對我的酷刑。他們打我時我還慈悲對他們講:我修煉真善忍,是佛法修煉,沒有違法,我是好人,你們這樣做是在違法犯罪,是在幹壞事,是在造業。我不配合你們,也是為你們好,目的是救你們,我不會恨你們。因為你們是受謊言語毒害。他們都回答過我:你不恨我,我也要打你;你為我好,我也要打你。外面過路的警察說:他們在搞逼供。

這樣熬過了四天四夜,第五天一個五十多歲的警察看到我小腿全是青紫的,就說看看大腿,他一看大腿和後背全被打得青紫,他嘆著氣說:「打得太狠了。」說著他就出去了,我就沒再遭打了,被送往拘留所。

在拘留所,一個女警檢查我身體時,發現我遍體鱗傷,感到太殘忍,建議我去找法醫鑑定傷情。我說因為煉法輪功,他們要我放棄法輪功,我修煉前滿身病痛,苦不堪言,家裏又窮無錢醫治,生活不能自理,度日如年,我一煉法輪功所有惡疾不治而飛,法輪大法這樣好,他們就是打死我,我也不會放棄大法。他們又要我出賣同修,我修煉與同修無關,我不能昧著良心害同修,他們幾個男人大漢就用柴塊、電棍、拳、腳四天四夜酷刑折磨成這樣的。拘留所關押了我一個月,還補交三百元生活費才放回家。

第二次酷刑:下巴打掉、銬在欄杆、百瓦燈泡照在前額、踢得雙腿粉碎性骨折

二零零零年九月付超帶人到我家逼我去公安局承認給雲陽同修的師父經文。這完全是無中生有,我不認識雲陽一個同修,我給誰呢?幾天後他們想出新招,在晚上九點多鐘,自帶相機、資料闖進我家,不問青紅皂白,翻箱倒櫃沒找到他們要的資料,就把自帶的資料擺在外屋桌子上拍照,我揭露他們造假陷害,陳皮狠毒煽我耳光,打得我眼冒金星,下巴骨打掉下來,嘴合不攏,說不出話。

幾個警察圍著我打,拳腳像雨點般落在我身上。鄰居都指責他們太狠毒。他們又把我綁架到公安處十四樓迫害,不准上廁所,王處長叫囂把我從十四樓推下去摔死。後來把我銬在欄杆上,腰直不起來也蹲不下去,百瓦燈泡照在前額,滾燙的,不能睡、不能坐、不能閉眼,半蹲一晚上,臉上的汗水直淌。

我被非法拘留一個月,只要一提審就酷刑逼供。我希望他們講道理,我修煉真善忍,不說假話,你們就是打死我也白搭。但是你們確實犯了迫害死人命的罪。你們倆個大男人打一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女人,不覺得可笑嗎?你們也有姐妹啊!他們說:你不老實,不配合我們,表示我們無能,說話間就給我一耳光,接著就是拳打腳踢,自稱皮鞋釘了鐵掌,專踢小腿窮骨。踢倒了拉起來又踢,一踢兩個小時,踢累了另一個上場,拿一雙新皮鞋說:我這雙鞋踢爛了,就換上新皮鞋。說完就把我推到牆角站著,然後他走到房子的另一邊,就像足球射門一樣,跑十幾步,飛起一腳踢在我的小腹部位,踢倒了拉起來又踢上去,直到把我踢得雙腿粉碎性骨折,鮮血直流暈倒過去。同修看到了,大哭一場。不少人落淚,好心人看到了主動托人保我回家。不法警察勒索罰款2000元。

二零零一年一月,被高筍塘辦事處管書記綁架到國稅局洗腦班,強制洗腦轉化。兩個包夾24小時監護,不許煉功、不准學法、不允許同修接近切磋,逼迫看謊言電視,所有同修不配合,一個月洗腦班解體回家。

二零零四年四月被警察長期盯梢,預謀綁架迫害,我智慧走脫,從此有家不能歸,到處流浪三年整。有時夜深了,多數人進入夢鄉了,我還沒歸宿處,當路過親朋好友家時,本不想打擾,但無助、無賴、無顏變成了勇氣,敲開了親友的家門,他們見到是我時,驚恐的眼神又使我滯立,我還是被他(她)們請進家門,當吃飽喝足洗漱後就睡沉了。就這樣吃東家,睡西家過了一段日子,我覺得太不應該了,讓親友都在驚嚇中度日,決定在陌生的地方住下來。這時生活中的缺吃、少喝、寒冷還好過點,孤獨、寂寞、思念親人纏繞著我,有時還淚眼汪汪。我向內找,發現是對參與迫害的警察、對居委會的人有怨恨的心,就是他(她)們逼得我有家不能歸,有親人不能團聚。最後想到修煉人無敵人,對任何人任何事無怨無恨無悔。我就抓緊時間學法、背法,放掉怨恨心。

第三次酷刑:在勞教所遭受的折磨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晚上在周家壩發真相資料被人舉報,被警察綁架到看守所,強制洗腦,逼供資料來源。我煉功是合法的,發資料是在救人,我是做好人,沒有錯。被非法關押兩個月,被非法勞教一年。

在重慶女子勞教所,惡警用吸毒犯包夾看管迫害,要求我們寫「三書」,我就寫:「善待別人就是善待自己,善惡有報是天理。」一個女警甲看後沒吱聲,並放包裏了,她不再找我要三書了,看我的眼神也和藹了。勞教所迫害手段多種多樣:太陽曝曬、走鴨步、軍蹲、不准睡覺等。當我頭朝下、雙手伸直時,屁股朝天,稱為曬花瓶。一個藥夾拿著涼衣杈,一下杈在我右眼眶上。我當時疼痛難忍,眼睜不開,坐在地上,不敢吱聲。

我熬過了一年,回家後受當地派出所、辦事處、居委會的經常騷擾,不得安寧。

第四次酷刑:野蠻灌食命危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我走在回家的公路上,突然十多警察撲上來,將我綁架到萬州區周家壩的預備役高炮四團的八一賓館六樓,即萬州洗腦班迫害。我不承認這種非法行為,抵制關押洗腦,故我一進洗腦班就開始絕食反迫害。當絕食第四天時,610辦公室的人領人暴力灌食。十多人圍在我四週,一齊上把我按在床上,壓腳的壓腳,壓腿的壓腿,壓手的壓手,壓頭的壓頭,壓得我喘不過氣來,把一米多長的管子從鼻孔拼命往裏亂插。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痛苦的我,有氣無力的慘叫聲不絕於耳,大量的白泡子不斷從嘴裏直往外湧,灌著灌著,人不動了昏死過去了,灌食醫生喊:脫水了,才慌忙把管子扯出來。灌食的醫生一走了之,才請來一個專家診斷。專家說:「那是給活跳跳的人野蠻灌食!灌食是給病入膏肓的、自己無法進食,經他本人同意,家屬同意才理性灌食的。」有人問是不是可以輸液?「內部插傷了,輸液死得更快!」專家說,「唯一的辦法是喝點豬肝湯」,她的大小便已失禁。灌食醫生和專家都無計可施,不管了。610的人看到人可能不行了,便在七月三十日偷偷摸摸把我送回家,溜之大吉。

江澤民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調約定規定,已構成公認的酷刑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江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使中華民族免於淪陷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