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大法弟子錢也花了,官司也勝訴了,人卻沒放呢?是律師的問題?還是我們的問題?這裏我感覺最重要的一點同修還有沒認識到的地方。
比如:一開始請律師時大家在一起切磋時就說:「我們請律師為同修辯護,不看結果,而是通過這件事講真相救度世人,哪怕在法庭上有一個警察或世人明白了真相,那麼我們這件事情都沒白做。」這種說法沒有錯,但是卻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在無罪辯護之後,要求法庭必須立即放人!同修修煉真善忍做好人,誰都知道是無罪的,那麼我們既然請律師做無罪辯護,為甚麼不能夠堂堂正正的去要求法庭立即放人呢?難道連這點願望和勇氣都沒有麼?
從本地請律師成功辯護這件事情來看,主要是大家忽略了這個關鍵環節。覺的律師該說的都說了,法庭旁聽的世人也明白了真相,似乎到此就了結了。因此,在審判長多次問同修還有甚麼要求時,同修和旁聽的所有大法弟子竟然忘了「立即放人」這句話。如果當時同修能想起來這句話,而且旁聽的所有大法弟子都能大聲的提出:「立即放人,立即放人!」那麼結果肯定不一樣。因為我們是個整體,我們的願望就是選擇和否定舊勢力的安排。大家有這個願望,師父就能為我們做主。可是,當法官反覆問還有甚麼要求而沒得到回答時,那麼舊勢力就會鑽空子,不放人。
隨著正法進程的急速推進,我們看到這樣一種現象:過去律師從不敢為大法弟子辯護,到有人敢為大法弟子辯護,以至越來越多。那我覺的,我們在請律師之前,應該整體切磋商量好,真正能讓法官明白真相和釋放同修的是我們這個主體,而不是律師,不要甚麼都依靠他們。而且之前必須給律師講清楚:「你是否從法律的角度有充份的依據辯護同修是無罪的?如果能做到,那在庭辯之後必須要求法庭立即釋放同修!」這個結果必須要交代清楚。而從現在的情況看,請律師的同修不僅沒有明確的提出這一點,而且還說:「放不放人不重要,讓世人明白真相才是目地。」那麼既然這樣,律師辯護完之後馬上走人,人家管你放不放人。而旁聽的世人也很迷惑:既然律師的辯護是無罪的,法庭也認可了,那麼為甚麼不馬上放人呢?還是沒有起到更大力度的震懾邪惡和救度世人的作用。
還有一點,那就是我們能否自己為同修做辯護?這並不難,不需要更多的法律條款就可以把事情說清楚。這樣可以節省大法資源,因為大陸同修由於長期的迫害經濟上都比較困難,請律師為一個同修辯護就需要幾萬元,在一個地區如果搞十個八個,同修根本承受不了。我們還看到一個現象,由於以往我們在請律師時,把所有的希望都集中在律師身上,結果該律師被吊銷了資格證。這是不是我們的心促成的呢?
這個事情涉及的面很大,我只是從自己看到的這個角度提一點建議,希望同修能給予補充,使我們整體在請律師這件事情上看的越來越清,步子越走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