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三)

——如何運用行政訴訟來反對迫害?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日】

一、中國大陸學員對惡人的起訴方式有哪幾種?

對於不太熟悉法律(特別是程序法)的學員來說,「起訴」惡人就是一種方式,就是到法院去狀告惡人。其實,「起訴」包含著幾種方式,必須具體了解這些方式才能恰當的運用。

對於一般人來說,「起訴」就是「告狀」。這個「告狀」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告狀」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三大訴訟,中國現行法律把訴訟分為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即「民告官」)和民事訴訟(「民告民」)三種。相應的就有三部法律:《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除了這三大訴訟之外,還有多種非訴訟的方式可以用來告惡人,包括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報案)等,這些方式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二)》中專門解說了。其實這些方式就是廣義的「告狀」。

從本文開始,依次解說三大訴訟的運用方法。本文先解說行政訴訟的方法。

二、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適用於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在這裏,關鍵要注意惡人實施迫害行為時是否有正規「手續」或事中事後承認是在「執行公務」。

對於那些以政府名義實施的迫害行為,如610辦公室、公安部門、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等,以正式「手續」實施的迫害行為,包括監視居住、抄家、拘留、勞教、拒絕會見、侵犯通信自由等,都可以用行政訴訟來反對迫害。

注意,如果那些公職人員在實施迫害行為時沒有正規「手續」,可以不把他們當作是公職人員,而只當作是個人看待,可以拒絕他們的非法要求;如果他們施暴,則可直接打110報警,或事後用刑事訴訟法告他們犯有故意傷害、綁架、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罪。如果他們事後承認他們是在「執行公務」,他們所在的單位也正式承認他們是在「執行公務」,那麼就可用行政訴訟法來告他們所在的單位。如果他們有打人、傷人等行為,另外還可用刑事訴訟法告他們的罪行,並申請國家賠償。

今後,遇到中共的惡人騷擾時,首先要問清楚他們是私人身份還是「執行公務」;如果他們說是「執行公務」,那就要問他們是否有手續;如果他們有手續,那就盡可能記下他們的手續,以便狀告他們時作為依據。

附:《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訴訟所「告」的「官」(「政府」)包括哪些機構和部門?

中共暴政必然導致機構林立,一般人根本份不清哪些機構是甚麼性質。中共把「國家機關」與「政府」分開,而行政訴訟只能針對「政府部門」起訴,不是針對所有的「國家機關」都能起訴的。所以,我們必須分清哪些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是指國務院下屬的政府系統,包括省、市、縣、鎮(鄉)、村各級政府及其所屬的各部門(如部、廳、局等),這是最基本的機構、部門。臭名昭著的「610辦公室」是所謂的「一套機構、二塊牌子」,其中一塊牌子是屬於政府系統內的,所以對「610」的所有決定和行為,都適用於行政訴訟法。當然,對公安局、司法局和監獄管理局就更適用於行政訴訟法了。

但對法院和檢察院不適用於行政訴訟,這一點要注意。因為法院和檢察院不屬於「政府」系統,而屬於「國家機關」。

「政府部門」也包括一些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或「事業單位」(在法律上被為「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法輪功學員可提起的行政訴訟可針對的對像,就包括這裏所列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和監獄等。如果其它那些「所」對法輪功學員做出了不公正的開除、處分等迫害行為,同樣也可以對它提起行政訴訟。

作為「洗腦班」的所謂「法制學校」如果是正式掛牌成立的機構,那也算是這一類的有行政權的「事業單位」,我們可以用行政訴訟的方式直接起訴它;如果「洗腦班」是不掛牌成立的機構,那它就是典型的「非法組織」,是法律上應予以取締的,其一切所為都是非法的。我們可以通過向公安局(如110)報警的方式告發它們的非法迫害。

中共的各級「黨委」儘管大權獨攬,但卻不屬於「政府」,也不屬於「國家機關」,也不屬於「事業單位」。所以,對邪惡的各級黨委,不能運用行政訴訟法來告它,但可用民事訴訟法來告它,並用刑事訴訟法來告它所屬的犯罪人員。

還要注意:行政訴訟狀告的對像是有獨立權力的機構,如派出所就不是獨立機構,行政訴訟告的對像是那個做出迫害行為的派出所的上級機關──公安局或公安分局。

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四、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迫害(如拘留、勞教等),學員可選擇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或判拘留、勞教的那個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地的法院誰收到起訴狀都要受理。

對於其它迫害行為,則可向最先做出迫害行為的政府機構提起行政訴訟。

附:《行政訴訟法》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覆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行政訴訟可否由他人代理?

法律規定行政訴訟可由他人代理。

被迫害致死學員的近親屬有權為冤死的學員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可以委託家屬、律師代理,這就為行政訴訟提供了許多方便。特別是中共惡黨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身份進行迫害,如果由學員的家屬或律師代為訴訟,則在安全方面會好很多。當然,代理人需要學員提供委託書,所以學員還是要考慮安全問題,條件成熟時才可以這樣做,條件還不成熟時,不主張衝動行事。

附:《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六、政府部門作為「被告」,負有舉證的責任

當有學員對「610」或惡警說要告他們時,他們會得意洋洋的說:「你有證據嗎?」其實,不用我們提供證據。

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政府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如果政府不能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那麼它就敗訴了。我們只管去告它便是。證據要由它們提供。因為迫害行為是它們主動做出的,它們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做法的合理性。實際上,它們也提不出任何合法的證據來。

而且,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附:《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七、所有行政訴訟前都可先申請行政覆議,有的行政案件必須先經過行政覆議

行政覆議是向做出迫害行為的那級政府部門的上一級政府部門提出停止迫害的請求。如果為了多方位講清真相,大家可以先申請行政覆議。如果要緊急制止迫害,則最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必須先經過行政覆議的,在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會說明的。當然,法院說明時,最好請它出示法律依據。因為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很可能會推諉拖延。

另請注意: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是有時限的,如果起訴的條件成熟,千萬注意不要耽誤起訴的時機。

附:《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的,覆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覆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行政訴訟的提起與上訴都有時效限定

行政訴訟是有時限的,如果起訴的條件成熟,千萬注意不要耽誤起訴的時機。

但法輪功學員一直處在受迫害之中,起訴者一直都受到打擊報復,這種情況屬於「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所以,即使是對前幾年的政府迫害行為提出行政訴訟,也不失時效。因此,所有學員對所有的政府迫害行為,隨時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要條件成熟。

附:《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九、在行政訴訟中可提出停止執行

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可申請法院責令政府部門立即停止迫害行為,如拘留、勞教等迫害行為應立即停止;最好由律師提出停止執行,或由多人同時提出。

因為,執行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決定「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附:《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十、對法院審理過程的追蹤與監督

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後,要追蹤法院是否受理?是否公正審理?是否拖延逾期?

特別要注意提醒法院著重審查政府部門對法輪功學員迫害實質上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中國法律根本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可是那些部門卻受邪惡勢力的操控硬是把「邪教」的帽子扣在所有法輪功學員身上。

同時要提醒法院追究那些有意製造迫害的惡人的行政、法律責任。這就出現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了,我們只要檢舉即可,由法官去追究壞人的責任;如果法官玩忽職守或包庇壞人,我們還可以向檢察院去檢舉壞人和法官的瀆職行為。法律,只要我們有追究到底的精神,它是可以無窮的運用下去的。

我們在訴訟過程中,不妨假設法官是有良知的。我們要讓他們變好,他們就能變好。我們要讓他們站出來反對邪惡勢力、共同參與反迫害,他們中的一部份人就一定能站出來,成為未來的真正合格的法官。

如果法院超期審理未果,我們可以向檢察院或上一級法院檢舉法官失職。

附:《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十一、行政訴訟結束之後還可以申訴

如果錯過了上訴的時機,或對最終結果不服,還可以運用申訴的方式控告政府。法律的方式也是無窮無盡的,只要熟悉它,同樣能運用自如。

申訴一般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廣義的申訴也可以向法院院長或檢察院提出。關於如何申訴,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二)》中已有詳細說明。

附:《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十二、在行政訴訟獲勝之後可申請獲得國家賠償

法輪功學員受到政府的長期殘酷迫害,理應獲得法院的伸張正義並獲得國家賠償。關於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中已有詳細說明。

附:《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十三、常人的行政訴訟已為我們鋪了路並為我們提供了參考寫法

在網上隨便一搜索,竟發現了一篇常人對勞教所的起訴書,這是常人為我們鋪的路,同時起訴書的格式也可給我們提供參考──

起訴陝西省女子勞教所

原告:張敏霞,女,生於1958年12月3日,商洛市中心醫院職工,因2000年11月18日被商洛中行的交通肇事致殘而提前離崗。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商洛中行應負事故的全責」。原告在此之前為主管護師中級職稱。住商洛醫院家屬院,聯繫電話:0914-2319613,手機:13991416370。

被告:陝西省女勞教所(三大隊)。地址:西安市未央區玄武路6號。法人代表:(勞教所所長)

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商洛中行運鈔車肇事案的受害者,中途被非法終止治療長達6年不解決,肇事方並上下串通使行政不作為,原告因求生的本能要求解決後續治療問題被警方別有用心者冠以罪名無理勞教一年半零十一天!(2006年11月27日至2008年6月6日釋放),無任何法律手續,法外施法,遭遇如下:

1、明知原告是交通肇事的受害者有嚴重傷殘而不體檢,不複查,手續不全,投入勞教所時並無《勞教決定書》和《勞教通知書》及體檢證明!違規接納,十七種傷殘疾病,以形勢為由對其符合《所外救醫》條件遲遲不予辦理。

2、嫌人說實話,無任何理由,每逢上級來人檢查,先把上訪人關禁閉,嚴重侵犯人權!

3、勞教所美其名曰有《預約談話制度》、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可是寫信和上訴材料經常被滯壓或當面向所領導反映問題,申訴合理要求時,經常被少數管教如像白笑等人多次挖苦、謾罵、縱容煙毒類學員打罵或威脅不讓吃飯、喝水、上廁所、不分青紅皂白戴戒具嚴刑拷打和逼供、車間或走廊拉磨,晚上抱走被褥抽去床板不讓睡覺,涉嫌虐待,違犯人性化管理的原則。

4、不顧原告身體狀況,不讓休息,加班加點,經常承接各種大量的手提袋和各種盒子的製作工程,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牟取暴利,長期利用各種劣質粘膠劑和各種廉價的膠類物質,這種物質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的「苯」氣體,勞教所發的《法律常識》190頁「勞動安全衛生章」以案說法中,早有大量的實例證明可致人中毒而死亡!而勞教所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對存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無任何勞動保護措施,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強行威脅、逼迫、參與苯作業生產勞動,吸入這種帶有濃烈刺激味的有毒有害氣體後,導致我視力嚴重下降,口腔、鼻黏膜及全身皮膚麻木、瘙癢、咽喉部有刺激症狀和不同程度的噁心、嘔吐症狀,指(趾)甲變形變渾(灰),皮膚增厚、皸裂、血液中白細胞嚴重下降等。對人體有強大的危害,勞教所雖有水房,但經常鎖著,偶爾開一次水房,我們看見水錶上還放著吸鐵石,目地是不讓水錶轉。連洗手的機會都沒有在這種環境中勞教學員既無安全保障,又無無菌操作技術觀念,經常是膠質粘滿雙手就去吃飯或是製作、分裝承接藥商送來的藥物,多髒呀!質量可想而知。

5、法以己見,玩弄最終解釋權。勞教法規規定了節假日休息制度、請假制度等。既然勞教所節假日在所不能休息,還要加班加點,那麼,在算正常出所時間時就應當減去這些天,其他勞教所就是這樣執行的,可是,陝西省女勞教所卻說沒有,說這是獎勵。到底是國家法律有誤呢?還是不想執行?多一天多一個勞工,好給勞教所創造價值。

6、商洛06年11月27日逮人,28日才算日子,勞教所將錯就錯,最後再延長十天,實際就等於延長了11天,(釋放時還寫成是到期而不敢寫成過期),多呆一天上級就多給撥一天各種費用,從中還能剝削好多剩餘價值。寫材料向上級反映,要求聽證、覆議,他們不敢聽證,程序嚴重違法。

7、無視法律,無理非法剝奪探視權。長達半年時間,長途勞頓,家屬和直系親屬多人多次到達西安,都說不讓接見。特別嚴重的是:08年元月12日,勞教所前一天晚上通知讓來接見,並未說讓來送錢或欠帳之事,可是寒冬臘月、數九寒天、冰天雪地,冰凍難行,公路被封,家屬冒著大雪紛飛,繞路步行幾十里趕到火車站,好不容易趕坐火車到達西安,到勞教所後,三大隊的白笑竟然把門不讓接見!後再三求情說是三大隊的王崗毅隊長打電話讓來接見的,(實際是奉王瑞芳所長的指示打的電話)。她才說要交1500元作為交換條件,家屬沒錢,不能非法苟同,她又不讓見原告當事人,說是欠帳,家屬根據他以往的上帳情況,認為根本不可能。要見復核票據她又不讓見。一個是權利,一個是未落實的債務,二者根本不能交換。簡直是荒唐之極!

8、變相盤剝。監獄探視日都可以送食品,但勞教所總是說怕把毒品送進去為由,不讓送,說裏面超市和外面價格一樣。但豆奶粉包裝袋上廠家明確標明「建議零售價8.5元」,而勞教所賣價為16元;白糖外面賣價是2元一斤,而勞教所賣價是5元;外面最小規格的火腿腸是5角錢一根,在裏面就是1元錢一根;打電話說是每分鐘1元3角錢,而實際是每人每月只能打一次,每次只限打2分鐘,但實際從個人帳戶中每月因人而異扣除20元、40元、50元、100元不等,我07年8月到08年元月,因為我向領導反映了勞教所三隊個別隊長的違法違紀問題,並不能無原則苟同和答應商洛和勞教所的非法串通及威脅、被迫我:「1、撤訴,2、對6年來行政不作為,未能解決我的交通肇事案進行調解結案,不出文字依據;3、不追究上當受騙受冤入獄的錯誤行政行為;4、逼我認罪認錯,並配合他們寫一份我案已結的假材料」等等等等!長達半年多不讓我接見,也不讓我打電話,除原來扣過的以外又多扣我120元的電話費,我不能無中生有、自欺欺人,就沒有簽名,但她們直接從賬下掉!還有個別幹警用原告的名字給自己開藥,構成歧視,涉嫌敲詐!

9、扣押憑證,至今不還。原告在勞教所期間出外看病診斷等原始憑證,被告說出所時給,但解教時原告被勞教所三大隊推出說讓找勞教所管理科要,後推出大門連門都不讓進,再多次電話催要,被告竟今天說她們要保留,明天又說讓原告問三大隊要;後天又說讓原告從管理科要;再過幾天又說讓原告重新診斷。每次檢查的費用需要幾千元,即使不考慮經濟問題,也得考慮醫療診斷是當時的病情憑證,何況被告未給原告付一分錢,扣押憑證毫無道理。

以上種種,既違犯了《勞教試行辦法》的規定,也違犯了《勞動法》、《價格法》、《證據規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觸及了《刑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對法律的褻瀆!給原告帶來了終生難以抹去的痛苦,病情加重,生不如死,給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及心理痛苦……!就此,我們提出如下訴求:

1、公開賠禮道歉;
2、趕快返還不該收取原告所有的錢、物看病單據、憑證;
3、賠償超期羈押十天,包括商洛多算一天的經濟損失;
4、按國家規定賠償精神損失費;
5、賠償家屬長達半年探視無功而返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各種經濟損失費用萬餘元。
6、徹底清算所有款項。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我多次要求勞教所依法落實,但他們根本就不想給我糾錯,我得不到公平、正義,我只得依法提起行政起訴,依法維權。呈請各級領導,依法審查,支持我的合法訴求。

法院

起訴人:商洛市中心醫院職工:張敏霞

年 月 日

附:行政訴訟起訴書的參考格式:

原告:
名稱:╴╴╴╴地址:╴╴╴╴╴╴╴╴╴╴╴╴╴╴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

民族:╴╴╴職務:╴╴╴工作單位:╴╴╴╴╴╴╴

住所:╴╴╴╴╴╴╴╴╴╴╴╴╴╴╴╴╴電話:╴╴╴

被告:
名稱:╴╴╴╴地址:╴╴╴╴╴╴╴╴╴╴╴╴╴╴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附:
1、本訴狀副本╴╴╴╴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份。
3、其它材料╴╴╴╴╴份。

十四、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可考慮如下建議(以下內容是需要反覆陳述的)

(一)在訴訟中如何談法輪功問題,要理智去做。

1、申訴書首先必須明確表明:個人有甚麼信仰,與案件無關,因為這不是法律所應管的範圍,而是個人思想問題,思想從不違法,也不能因思想而定罪,因思想信仰而強加的一切罪名都是非法的。一切問題都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處理。

其次,所有那些所謂的「證據」,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都不是甚麼「證據」,根據這些莫須有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學員犯了甚麼罪。假如真正做了這些事情,也是正當之舉、合法之舉,絕對不違法。

2、化被動為主動,「控告和檢舉」那些惡人惡行。控告書和檢舉信,那就更好寫了,可以直接控告和檢舉惡人的罪行,因為被控告者(惡警惡人)的行為都是絕對違法的(如惡警打人和傷人的行為是絕對違法的)。

3、智慧的平衡好為自己洗清冤屈、為大法講清真相、為救度眾生而揭露邪惡、制止迫害的關係,訴訟時要根據自己的條件去做,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我們主張學員要注意安全,不可盲目從事,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除了直接向法院起訴外,還可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多方尋求聲援,這樣更能震懾邪惡、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後或同時向政府信訪辦、人大信訪辦和施予迫害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地方媒體、全國媒體、國際機構寫信,呼籲支持正義。在申訴書和控告信、檢舉信中寫明一式多少份,寫明其它各份分別投遞於哪個單位,並說明如不能合理解決將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直到妥善解決為止。

(三)充份利用國內的媒體(特別是網絡)反迫害,把行政訴訟書改編成適合於網絡傳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國內(特別是當地)的網站、論壇、QQ空間等處發表和傳播。注意,所發文章或帖子是沒有「敏感詞」的啊。雖然沒有「敏感詞」,也同樣能讓人們認識到中共迫害的殘酷性,能喚起人們的同情。因為沒有「敏感詞」,只是申訴作為一個公民被迫害的遭遇,或控告、檢舉某些惡人的罪惡,所以會不受障礙的傳播,如果寫的好還會傳播的很快。在傳播的過程中,也會有人通過其它途徑告訴世人──其實這些受害者是修煉法輪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傳播開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國外的網站上傳播,還不足以震懾邪惡在大陸的主體。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果使真相在大陸的網絡、媒體中廣泛傳播。近年來,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國內的網絡媒體中曝光後,引起民眾的廣泛支持和民眾對惡黨的聲討,這些現象都是為大法弟子鋪路的。我們為甚麼不能善用呢?我們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狀態修煉的,我們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我們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們就以公民的名義寫出我們受迫害的遭遇,喚起社會的同情和支持,這同樣是正當的。

(四)有條件的可聘請律師。這樣做會加強申請賠償和控告壞人的力度。

(五)在實施法律行動時,學員全方位配合也是相當重要的。如當地學員整體配合揭露、曝光有關迫害事件中的當地惡人,當地學員整體配合發正念,全世界學員和媒體配合聲援等,整體協調起來,一定能發揮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

(六)學員家屬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將會非常有力。所以,在運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與家屬交流,讓他們明白真相、充滿正氣並自願站出來維護正義與法律的尊嚴。控告和檢舉尤其需要家屬去做。

(七)始終把學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雖然環境有所緩和,雖然我們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黨畢竟是十惡俱全的,所以我們在開展法律行動時,始終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學員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強大了再行動,不能勉強誰去做這件事,建議學員不要隨大流、看榜樣、跟風上,那樣做很可能會被邪惡鑽空子。在開展法律行動的整個過程中,時刻要用正念對待,不可陷於追求結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講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煉。穩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任何損失。哪怕是取得一點點進展,對世人都是一種莫大的鼓舞,對邪惡都是莫大的震懾。

以上所寫,僅是個人所悟。直接運用法律制止迫害,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也涉及到學員的安全問題。本人層次所限,恐有不當之處,請同修明辨。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