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重要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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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對於惡警、惡黨人員非法抄家、綁架、拘留、勞教、判刑等行為,一些同修由於不了解法律、或者對法律在證實法中的作用認識不清,產生一些誤解。有的人認為,惡黨根本就不講法律,跟他們講法律沒有用,只能用正念。特別是在法庭上,面對惡警明目張膽的違反法律、誣告陷害,許多同修「有理說不清、有理不會說、有理不願說」。而違反法律的惡警卻堂而皇之的判我們「違法」。許多場面令人痛心。

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些有關的法律常識,知道這些惡人惡行已經違反了惡黨自己訂的法律。同時擺正法律在證實法中所佔有的重要輔助位置,這對於制止惡人行惡、向世人講真相等有重要作用。這裏僅以「搜查」為例,看清惡警是怎樣違法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到一百一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以及《明慧週刊》第三百二十一期十八頁的律師提示,在公安人員正常的搜查中,應該必須具備以下手續:

一、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二、搜查證上必須有本市公安局局長親筆簽字;

三、搜查證上必須有本轄區派出所所長簽字;

四、搜查證上必須列出兩條以上懷疑或確定犯罪事實;

五、搜查證上必須有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成員協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須會同在場人員和持有人查點,當場列出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員(居委會或親屬或鄰居)、和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案。

還有刑法理論的「四要素」原則。惡黨法院竟然在四個要素缺少三個要素的情況下,違法對大法弟子判刑,簡直滑天下之大稽(這裏不細說,請查網站)。

事實上,幾乎所有的惡警都違反了或部份違反了上述法律。即使搜查手續完備,他們也違反了「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法律,這只是從法律角度講。

用法律講真相、請律師是被師父肯定的,是救人的重要一環,起重要作用,各地出現的正義律師的辯護詞,在表面空間也對惡黨、惡警、惡法起著破解、震懾作用,起著驚醒、挽救世人的作用;許多同修在面對惡警非法抄家、綁架時,除了正念清除迫害外,管他們要手續,指出他們違反了某某條法律時,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目前西班牙法庭以及各國正義法庭對中共黨魁的起訴、傳訊、甚至逮捕令等,也都是基於世間的法律。如果有一天神指使人類的誰對中共清算時,我想也得是人間的法律。因此法律的作用很重要。當人們知道惡黨執法犯法的時候,世人會震驚、會覺醒。當然起主要作用的是正念,用大法給予的能力才能救人,法律對此能起重要的輔助作用。

建議所有同修在做好三件事的同時,了解、掌握一些有關的法律常識,作為救度眾生的輔助手段。特別是知情同修注重收集惡警、惡人破壞大法、迫害大法弟子、非法抄家、綁架的確鑿罪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用於救人。一點淺薄認識,請指正。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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