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以法律形式證實法的理解
從石家莊王博一案,六位北京律師出庭公開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到後來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站出來配合大法弟子講真相,這也是正法進程帶來的天象變化在人中的體現。
以常人法律形式證實法,是從中國現行法律的角度就能夠證明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而踐踏法律和人權、瘋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才是真正的罪犯。同時律師能夠公開的、專業的從人間法律的層面去講迫害的違法性,比較有利的位置和角度使他們的話有司法權威,能震懾人心,更易於讓常人理解和接受,甚至警醒中共體系中盲目服從上級命令的人員。這是從正義律師當庭作無罪辯護的角度去看。師尊在《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中講到,「有一些為法輪功、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辯護中講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雖然他們的辯護起的作用大小不同,但對邪惡迫害的揭露就是在講真相救眾生。」「請律師在堂上辯護,這件事情的本身也是救人。不管坐在那兒聽的,你是中共邪黨派來的也好,還是一般民眾也好,那麼面對律師的正義論理,對聽者來講那就是講真相。那是不是也在啟迪他們的善心哪?有的法官聽了都耷拉腦袋不吱聲了,有的警察都佩服,走出來都得說兩句:講的真好。這就是人的善心被喚醒了。邪惡怕啥?不就怕這個嗎?」
以律師做無罪辯護為契機,廣泛向社會民眾講清法律真相,使世人認識到:一、信仰法輪大法合法;二、講清真相合法;三、中共假借法律名義鎮壓法輪功是十分荒唐的,是在執法犯法,迫害。這對我們廣泛救度眾生作用巨大。從中世人會從新看待大法和大法弟子,會認識到大法弟子都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同時,也會看清中共的邪惡、下流,對於救度那些被矇蔽有良知的世人極為有利。而且,我們講清法律真相後,再講其它的真相世人也會容易理解接受。
作為大法弟子我們知道,不論是配合律師庭辯也好,還是向民眾講清迫害真相也好,都需要正念正行。在「以法律形式證實法」的基本運作形式的背後,真正起到作用的是大法的力量。在另外空間裏是一場場激烈的正邪大戰,整體配合中展現的法力消除了另外空間操控世人、干擾眾生得救的邪惡因素,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
二、項目運作中需要注意擺正的幾個關係
1、營救同修和救度眾生的關係
其實二者並不矛盾,也不是對立的關係。營救同修也是以法律方式證實法的目地之一,營救同修成功了,證實法、救度眾生會更有力度。反迫害、結束迫害、徹底否定邪惡舊勢力的安排才能大面積的救度眾生。一個大法弟子在正法期間起的作用都是非常巨大的,師尊在《曼哈頓講法》中告訴我們,「特別是在這個時候講真相中需要人手,要有更多的人參與講真相救眾生,更多的人來參與各個項目破除邪惡的迫害,那麼少一個人就少了很大的力量,多一個人就多了很大的力量」。所以,營救同修這個結果是需要的,並不是可有可無的。只是我們不執著結果,修去有「求」之心,一切按照大法的要求做。
被非法關押迫害的同修各自的修煉基礎不同,在難中表現出來的狀態也不一樣。有的同修能夠做到正念正行,自己闖出了魔窟(當然也因為外面同修強大的正念幫助的因素)。有的同修因正念不夠足因此遭受非法關押甚至判刑迫害。那麼我們在外面的同修不要去苛責裏面的同修,不管同修是甚麼樣的狀態,我們都把念定在「全盤否定舊勢力安排、無條件釋放同修」上。舊勢力的任何表現我們都是不承認的。大法弟子有師父管,你舊勢力不配管。我們不要走入另一個極端,那就是害怕自己執著結果,以至於每做一件事首先考慮是不是自己又執著結果了。我們只要放下一切常人之心,坦坦蕩蕩去做就行了。
2、非法庭審與正義庭辯的關係
對大法弟子所謂「庭審」本來就是邪惡的一種迫害方式,那麼正義律師的當堂辯護相應成為大法弟子配合之下的反迫害方式。雖然我們採用了「庭辯」方式反迫害救眾生,但是在我們的思維中決不能認可「庭審」這種邪惡表現方式。有時因為正義律師請來了,一場精彩的正義辯護即將呈現,法院也通知了所謂「開庭」日期,那麼此時我們不要有意無意中生出期待開庭的心。一旦很多學員有此心時,就會被舊勢力抓住把柄,製造麻煩與難度。
「庭辯」只是利用了所謂「開庭」的機會反迫害。其實,如果我們整體做的好,被綁架的同修也能夠正念正行,邪惡不敢非法關押,更不敢所謂「提起公訴」,直接無條件放人。豈不更好?所以這個關係也得擺正,不能因為「庭辯」講真相而認可「庭審」這種迫害形式。一切所謂司法程序我們都是不認可的。
那麼以前不是發生過不經開庭程序直接重判大法弟子的事嗎?那只是更惡劣的迫害方式,剝奪了大法弟子的辯護權利,當然是更不認可的,所以要請律師介入。
3、狹義救人與廣義救人的關係
這裏「狹義救人」是指通過正義律師義正辭嚴的當庭無罪辯護講真相救度在場的人,「廣義救人」是指以無罪辯護為契機廣泛向社會各界民眾(當然也包括公檢法人員)講清法律真相。因為有同修已經提出了這樣的概念。這種概念的提出可能是因為有些同修不想參與到以法律形式證實法的具體項目中來,人力不足,不好協調,所以才有「狹義救人」之說。其實,如果缺少整體配合的正念之場,另外空間的邪惡干擾破壞因素不除,「狹義救人」也是水中撈月。可能有些同修對「廣義救人」在做法上感到迷惑,缺少信心。這確實需要我們用正念去看待問題,在法上理清思路,去掉人心阻隔。同時通過意見反饋與交流,積極完善「廣義救人」在做法上的不足。
4、以法律形式證實法與一般講真相內容的關係
幾年來,很多走在正法前沿的大法弟子一直在廣泛的講真相、勸三退、救度眾生,而且在講真相的內容上,也包含著法律層面的內容,很多期小冊子上就有這些內容。只是沒有涉及到以法律形式證實法的具體項目,也沒有專門去講法律真相。以法律形式證實法是結合正義律師為大法學員做無罪辯護進行的,有時效性,那麼對整體配合的要求要高。可能在一段時間內要以這一項目為主,但是也完全可以與一般講真相內容與形式結合起來,會更有助於全面講清真相。其實很多正義律師當庭辯護時也不單單是只就法律層面講真相,當他們稱讚被迫害的大法弟子都是高素質的好公民、是社會的最穩定因素時,講的也都是基本真相。因為邪黨的造謠誣陷抹黑宣傳,很多世人認不清「大法好、大法弟子都是好人」這個基本真相。而中國國民的法律意識又很淡薄,所以結合大法的基本真相去講會更有利於打開人的心結,同時還要講清天滅中共的道理與勸退。
三、以法律形式證實法的做法與效果淺析
這裏對律師如何做無罪辯護部份就不探討了,因為以前已經有了一些這方面文章可以參考。我這裏想探討一下庭辯前後怎樣結合迫害案情向民眾講真相。
1、講清「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年多無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違憲違法的」,這是一個前提。個體案例涉及到具體被迫害人,需要提及具體迫害情況甚至做追蹤報導,但同時也要提綱挈領的報導本地整體被迫害情況乃至全國被迫害情況。這樣才能夠給人以完整充份的了解,才能給人以深刻的印象。如果只報導個體案例,其它內容不提,就不容易使人明確認識「修煉法輪功和講清真相合法,和迫害大法弟子有罪」。傳單、小冊子、真相信完全可以說清這些內容。不乾膠也可以簡要概括說明上述內容。具體迫害情況也只報導那些比較典型的情況,不要像流水賬那樣不分輕重緩急。因為這涉及到可讀性和閱讀效果問題。短信本身簡短信息量有限,但是內容切中要害的話,也同樣會起到極大作用,因為它覆蓋面大。
2、報導內容、措詞把握好。因為是給民眾看的,得叫人能看懂、能理解,比如:不要用「某某大法弟子正念闖出看守所」這樣的話。報導的語氣要平和中肯,不要給人以情緒化、和人鬥的感覺。要體現大法弟子大善大忍的風範。
3、注重講真相的實際效果,多徵詢搜集反饋信息。發也發了,貼也貼了,形式上熱熱鬧鬧、轟轟烈烈,但是實際效果究竟如何呢?需要加強反饋,不僅只徵詢已明真相的世人,也要徵詢尚未明白真相的世人,其實最主要的還是看對尚未明白真相的人有沒有效果。有的地區同修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向公檢法人員面對面講真相,非常值得本地同修借鑑,這是講清真相的最好方式。
4、報導的時效性要把握好。因為要根據案情進展做相應報導,及時揭露邪惡。如果邪惡在開庭前後幹了非法侵犯人權的事,就要及時曝光出來,讓世人從中看清邪黨的本質。把每一次非法庭審的全部過程記錄下來,包括律師的辯護,被審判同修的答辯和申訴,檢察官和法官的言行,整個過程發生的一切,形成一個完整的紀實資料,在本地區大面積的散發,就相當於讓所有看到紀實資料的世人都參與了旁聽,這一切就發生在身邊,被審判的同修、律師、法官、檢察官有名有姓,基本都是本地人,真實可信,世人看完資料後,一下子就明白了煉法輪功並不違法,完全是合法的,是中共執法犯法,倚仗強權在迫害法輪功。這不就明白了迫害真相嗎?
四、其他
1、協調配合問題。修煉人和常人的協調配合不同,他表現出來的狀態是心性、正念和境界的體現。大家都能從理性上看問題、在法上看問題,都對法律形式證實法有清晰明確的認識、乃至獨到的見解,而不是千人一腦。那樣遇到問題時才不致困惑茫然。做協調的同修要與大家經常交流,取長補短。經常徵集大家意見,尤其對真相材料的把握要多徵詢大家意見,不要草率出爐。遇到問題大家能夠互相慈悲寬容對待、善意溝通,有不同意見時不相互指責和排斥。
2、注意安全。注意正義律師的安全,除非特殊情況不到明慧網上公布即將到庭為學員辯護的律師名字。發到明慧網上交流的文章,如果涉及很多具體情形的,是不是不要冠以某市、某縣大法弟子字樣、不要冠以某省或者大陸字樣投稿?
以上內容是在閱讀明慧網一些同類交流文章之後結合本地情況整理成文,文中有些表述直接引用了原文中的話。筆者修煉層次、心性境界和對法的理解都很有限,因此再一次懇請同修對文中不當或者錯誤之處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