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邪惡迫害大法弟子的法律藉口主要是兩個:「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與「擾亂社會秩序」,前者是對大法弟子非法判刑的藉口,後者是非法勞教的藉口,前者是《刑法》第三百條的依據,後者是《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的依據。邪惡之徒為了使其迫害藉口冠冕堂皇,利用其手中竊取的國家權力操縱人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做了定向性的、針對迫害法輪功的所謂司法「解釋」。因此,正義辯護的基點就是從破解這些法律藉口開始。
江氏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的目地是要大法弟子放棄信仰,因此,它們的一切手段都是違法的,迫害的藉口是因為大法弟子學大法和煉功,上訪、講真相挽救人的良知、散發和製作資料。
舉例說:有一位同修是因為在電線桿上寫「法輪大法好」被非法抓捕,面臨非法判刑指控,迫害的法律依據就是《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的庭審順序依次是:核實被告身份,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審判員、公訴人、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控、辯雙方舉證、質證,雙方發表最後意見,法庭筆錄上簽名,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因此,同修們要好好讀一讀《刑事訴訟法》,才能更好的了解法律訴訟程序,認清甚麼是非法開庭,甚麼是非法審判、非法判決。
一、行使迴避權。
在庭審開始,法官首先宣布法庭紀律,然後核實被告身份和控、辯雙方的參加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知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當法官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時,即可依法行使迴避權。
在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中,案件的性質是屬於信仰衝突,當事雙方是法輪功與中共(大法弟子一方是法輪功的一份子,中共黨員一方是中共邪黨的一份子),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察人員往往都是中共黨員、或者是擁護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人員,依據法律原則,屬於當事人的一方。在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中,坐在法官位置上的並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審問另一方當事人,這是在法律上顯失公正的非法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共黨員應當被視為本案當事人,是應當「自行迴避」的,但是,在全國所有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中,公、檢、法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從來就沒有依法迴避過、都是非法的。
行使合法的迴避權,是有效揭露非法庭審的第一步,揭露的真相是:中共利用「人民法院」的招牌,行「黨法院」之事、行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之事的真相。讓世人看清中國的法院是「黨法院」,並不是「人民法院」。在涉及法輪功、維權人士、異議人士的一切法律訴訟中,都是「黨法院」在按照中共邪黨的利益(上級命令、上面的意思)非法行使審判權,而不是人民法院在按照人民利益、國家利益、公民的合法利益依法行使合法的審判權。
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使用的法律藉口,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看都是非法的,辦案人員都是中共黨員(當事人)和擁護中共的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該條款是二審案件的關鍵上訴理由,也是釘死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犯罪的最關鍵的一根釘子,所有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人員都將因為此項法律條款而承擔法律責任。大法弟子依法要求他們迴避也是慈悲的展現,這是救度,明理者自會感激。
二、根據指控的罪名回答問題
在非法庭審的過程中,法官在主觀上已經認定被告有罪、而不是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在法庭調查中,往往是只問行為存在,不問行為後果;判決的量刑標準也是只記行為,不計後果。都是故意違反訴訟程序的違法行為。因此,大法弟子在回答庭審的任何問題時,都要注意問題的法律依據、事實與被指控罪名量刑要件的必然性。
在非法庭審中,法官的訊問一般是這樣的模式:「被告人,公訴人指控你在電線桿上寫了『法輪大法好』,你承認嗎?」大法弟子當然不會迴避說「是!」。法庭調查到這個程度就不會再往下問了,法官決不會再問這種寫字的行為是否破壞了甚麼財產、傷害了甚麼人,因為他知道沒有這樣的不良後果,再問下去就迫害不了大法弟子了,再問下去只能得到對被告有利的非量刑結論,說你寫的字不好看、顏色不好看、寫的地方不好看等等,這不構成犯罪;對「法輪大法好」的內涵就更不敢問了,他不想記這個後果,只能草草收場,根據那些所謂的司法解釋非法運作了。因此,大法弟子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中,最最重要的是要敢於在法庭上證實法、為大法資料的合法性辯護,講清自己行為上沒有犯法的真相,把法庭調查引向法官不敢問、公訴人不敢質證和沒有證據的地方(大法弟子的行為後果並不是犯罪),我們要把握住每一個事實細節與適用法律的細節,要緊緊抓住起訴書和公訴人的觀點、不迴避任何問題,一定要正念正行。你不把握好這個要點,就只能去承受迫害。
三、針對「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應該有如下的辯護詞
其一,公訴人指控我的行為是犯罪,這不符合事實,更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定性標準:公訴人指控我寫「法輪大法好」構成犯罪是沒有事實證據的,所舉證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我在電線桿上寫字的行為後果,給甚麼人、甚麼財產造成了甚麼樣的傷害與損壞,破壞了甚麼樣的法律實施。我在電線桿上寫字的行為沒有損壞任何財產,電線桿並沒有因為我的行為而損壞,輸電正常,沒有人指控我的行為給他的財產造成了甚麼破壞。我也沒有看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是怎樣在該電線桿上實施的,沒有任何國家機關在該電線桿上工作;辦案機關也沒有證據證明,在我的行為發生時,是甚麼樣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在當時的電線桿上實施,是國家哪個機關的公務員當時正在該電線桿上執行公務。我在電線桿上寫「法輪大法好」沒有給任何人造成人身傷害,辦案機關沒有提供甚麼人因為看了我寫的字而受到傷害。公訴人沒有當庭提供這方面的證據。
其二,公訴人指控我觸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符合法律對我行為事實的量刑標準:公訴人沒有對「邪教」概念提供合法的司法解釋,公訴人所提供的所謂司法解釋都是無效的。
1、「兩高」沒有解釋法律的特權
依照我國《憲法》和《立法法》,我國的國家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司法的最終解釋權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依據是《憲法》與被解釋的該法律的基本原則,其它任何執法機關都無權超越立法機關、超越憲法與被解釋的該法律的基本原則解釋法律,更無權給任何法律條款增加概念,《憲法》第七節的規定中並沒有授予「兩高」解釋法律的特權,「解釋」本身是破壞國家憲法和刑法正確實施的,可笑的是,「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本身,就是對第三百條法律實施的破壞,依法應當糾正的正是這個「兩高解釋」。
2、「兩高」的解釋是越權和顯失公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有針對法輪功的「解釋」都是越權的、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程序的,這些法案沒有按照立法程序交給全國人大立案、審議、通過,而且這些「解釋」明顯超越了憲法和刑法的適用範圍、明顯具有針對單一群體的傾向性,是破壞法律普世價值、顯失公正的。因此,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法律規定並不存在,不能在法律上證明我犯罪。
3、「兩高」的解釋是無效的
《立法法》在2000年7月1日實施以後,一切與該立法相抵觸的法律與「解釋」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2004年3月14日修訂的新憲法第六十七條(四)項更加明確了解釋法律的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切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解釋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切依據該無效解釋作出的法律判決都應該糾正。因此,法庭不應該採信公訴人提供的無效「解釋」,法庭應該採信有效的法律原則適用法律。
四、在最後陳訴中的結論
公訴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本人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宣傳法輪功的理念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因此,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與法律,法庭應當認定我無罪,無條件釋放我,判決執法機關賠償由於錯誤執法給我造成的一切精神與物質損失。
五、對非法指控要有充份的辯護準備,要學會操作證據
例如:有大法弟子被不法人員搜出真相資料、光盤、打印機、電腦、貨幣,非法庭審中一律把這些叫做所謂的「證據」。
許多同修和世人由於不懂法律,在邪惡的矇騙下,往往會錯誤的認為「證據」就一定是證明有罪的證據。其實,證據也能證明無罪。證據本身的作用只是證實一件事實是否存在,在法庭上,證據主要的作用是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因此,操作證據是做好辯護的關鍵,決不能認可一個證據所能證明的非法指控。大法弟子所有的物品都不是傷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壞財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綱領,這些物品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傷害,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我們要敢於為大法資料辯護,這就是證實法。
1、在庭審中,公訴人無論提出甚麼證據,大法弟子和委託的律師都要在當庭核實、質證,要求公訴人依照法律條款解釋證據所能證明的所謂犯罪結果與所謂的涉嫌罪名的關係。
2、公訴人出示光盤為「證據」,我們就要求他當庭播放,內容不一樣的就要一個一個的分別播放,並解釋播放內容能夠證明的事實是否導致犯罪後果,證明不同事實的光盤要分類說明。不在當庭播放的,屬於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我們就不能認可其為有效證據,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3、公訴人出示真相資料為證據的,我們就要求他當庭全部念給聽眾、不得斷章取義,並解釋內容中所能證明的事實是否屬於導致犯罪的後果。公布證據是公訴人的法律責任,大法弟子不要承認其當庭不公布的文字證據。邪惡之徒為了暗箱操作方便,往往不願意公布「證據」,經常是讓被告看一遍「證據」,然後問當事人:「這些東西是你的吧?」一旦被認可,就不在當庭公布了,其他聽眾也就聽不到、看不到了,法官也經常是不主持這個公道的。因此,大法弟子一定要其履行當庭公布的責任,他不履行責任,我們就不承認其「證據」的有效性,最後在法庭筆錄上簽字的時候,一定不要讓其把無效的證據塞進來。他出示一張紙,我們就要求他念一張紙上的內容;他出示一本書,我們就要求他念一本書的內容,決不妥協、決不配合其迫害自己。
4、打印機、電腦、貨幣和其它財物往往不會被當庭公布,不被公布的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不是案件證據的財物應該由辦案機關依法退回,拒不退回的,應該依照法律追究辦案人的個人法律責任。如果公訴人當庭公布為證據的,我們就要質證其事實是否造成犯罪後果。
5、在法庭筆錄上簽字的時候,依照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則,大法弟子和委託的辯護人有權要求持有法庭筆錄的副本,如果法庭拒絕我們就不給其法庭筆錄上簽字。簽字的時效是在法庭上,法官宣布休庭以後(人員已經站起離開)要求簽字的,大法弟子決不配合,法庭筆錄必須在庭上經過雙方質證無誤的才能視為合法。
6、證人作證的,我們必須要求證人出庭,依照法律規定,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其證言無效。在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中,證人一般是非法的舉報人,其中有不明真相者,也有惡意的參與迫害者。舉報人的舉報應當符合法律,如果舉報人舉報的當事人沒有犯罪,那麼這樣的舉報就是非法的。
以上是我們在一審案件中應該注意的要點。
第二審案件是上訴案,一般是由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提出。主要是針對一審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對庭審程序和採信證據提出異議,對判決書中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的判詞提出不服的意見。
判決書下來以後,我們要仔細閱讀判詞。對照法庭筆錄檢查判詞:
一、看判詞是否符合庭審程序;
二、看判詞是否符合雙方公認的事實;
三、看判詞是否採信了合法有效的證據;
四、看判詞是否完整的收錄了控辯雙方的意見;
五、看判詞是否依照法律原則排除了雙方異議;
六、看判詞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我們在一審中提出的辯護理由必須在二審中提出並且詳加補充。
請同修們也要多多參考正義律師在各地為大法弟子作無罪辯護的辯護詞。
我認為,法律是為正法而來的,在整個人類世界,特別是在中國大陸,一切鏟除邪惡的法律要件都已經準備好了,高級生命的巧妙安排是常人無法知道的,邪惡之徒更無法理解。從表面上看,中國法律看似被中共邪黨搞得支離破碎,可是,只要我們用心去做,我們就一定能把這個支離破碎的法律織成有力的法網,大法弟子的智慧完全可以打開這個正義之門。
常人律師是為我們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的,為大法弟子服務的同時,也是在擺放他們的位置,因此,我們不能完全指望律師,要擺正自我辯護與請律師辯護的關係,我們是主、律師是輔,我們要發表的辯護意見可以委託律師按照專業標準辦理,也可以自己辦理。我知道,許多同修不願意看中國法律,認為那是中共邪黨的法律,很避諱其中的「黨文化」詞彙與邪惡的邏輯。許多同修不願意運用法律的原因還有許多如同常人的藉口,認為:「邪黨不講理,你和它打官司沒有用。」「人家嘴大,咱們嘴小,你和它沒法講理。」「法院是人家的,你上哪去也告不出去,咱們就修好自己行了。」「法律是人家定的,邪黨不倒台,你打不贏官司,做好咱們應該做的吧!」等等。我覺的:正是因為我們有了這些常人的認識,邪惡才有漏可鑽,才能一直假借法律之名維持迫害,說到底是我們有意無意的承認了迫害「合法」。
我們看到:法律在人間是一個普世的標準,而不是哪一個國家、哪一個民族、哪一個政治組織的標準。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這些保護普遍人權的東西,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是有同樣定論的,甚至,在量刑要件上的基本差異都很小。在中國環境下,法律被邪黨塞進許多私貨,在不同的整人運動中還塞進了不同的私貨。可是,邪黨的私貨是無法改變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它動不了正法的安排。換句話講,一切為正法所用的東西,誰也動不了!我們修煉的人更不能動常人的理,師父在法理中也講:「常人這個理,一般的大覺者是不輕易動的,越高的覺者越不破壞常人的理,一點不動。」[1]我們不能人為的把法院、法庭、法律「恩賜」給邪黨,那可是邪黨最想要的,它就想「合法」呢,誰承認它合法,它就要管誰。這是神所不允許的,誰要幹了這個壞事,那個高級生命不會饒他。近來,在中國大陸一些地方發生的迫害十分嚴重,也是這個原因。有太多的同修和太多太多的中國人認為法院、法庭、法律是邪黨的,無形之中承認了邪黨「合法」,邪黨也就能更方便的幹壞事了。其中的教訓應該使我們更清醒,我們大法弟子應該充份運用正法安排的這一切反制邪惡。我們是在運用公平與正義鏟除罪惡,是在用這種人能聽懂的語言救度眾生,是在給未來人留下一條理性平和的正路。這是站在修煉的基點上講我們運用法律應該把握的要點。
大法弟子以甚麼心態看待「黨法院」的判決結果?有許多同修的心很注重結果,那個心很執著「黨法院」給的結論。最後等來的結果甚麼樣?「黨法院」的結果一定不是讓你回家。因此,心裏很不平衡,認為打官司沒用。我認為,所有認為打官司沒用的都是在默默的接受和承認迫害,我們大法弟子做任何事的基點應該是修煉人的正念,要在法上看問題,要在大法弟子承擔的使命上看問題,師父告訴我們的法理是「你們只有救人的份兒」[2]。無論我們付出多大、吃多大苦、甚至是付出人身,我們都是為了完成大法弟子的使命,而不是為了一場人間的官司勝負。我們是明明知道「黨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給大法弟子強加罪名、判刑的,我們卻不為其邪惡的迫害所動,仍然認真的做好法律訴訟,這是為了挽救世人的良知而做,而不是為了自己在「黨法院」得到甚麼「無罪釋放」而做。
希望各地同修都能重視自我辯護,更有效的運用法律方式救人。
以上為個人認識,有漏之處,敬請同修圓容補充。(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七》〈芝加哥市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