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1. 姓名:王先枝
性別:女
職務:仙桃市龍華山辦事處杜台村村民
2. 姓名:梁培英
性別:女
職務:仙桃市樓河鎮西嶺村村民
說明:原告因被非法拘禁,現由仙桃市法輪功學員代理。
被告:
1.姓名:馬清明
性別:男
職務: 現任仙桃市委書記
2.姓名:陳吉學
性別:男
職務: 現任仙桃市長
3.姓名:賀國華
性別:男
職務:現任仙桃市610頭目
4.姓名:胡美生
性別:男
職務:現任仙桃市610副頭目
5.姓名:徐肖(音)
性別:男
職務:現任仙桃市610 轉化科骨幹成員
6.姓名:武永強
性別:男
職務:現任仙桃市610轉化科骨幹成員
7.姓名:朱崇德
性別:男
職務:現任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長
8.姓名:彭幫庭
性別:男
職務:現任仙桃市國保大隊大隊長
案由:
2004年9月被告又籌劃在麻港鎮財所辦洗腦班迫害法輪功學員,從部份單位抽調不明真象的人員做幫兇。9月10日下午,仙桃市610指使龍華山辦事處(以下簡稱龍辦),在杜台村將法輪功學員王先枝、梁培英非法綁架,一同被綁架的還有梁培英的丈夫(不煉功)。更多學員被迫離家出走、流離失所。
據悉,610給龍辦下了5個指標,本來沒有王先枝等人,龍辦抓其他學員不能得逞,抓王先枝等人屬「意外收穫」。甚麼按指標抓人,可以看出610、龍辦無法無天,老百姓毫無人權。原告正在麻港洗腦班絕食抗議。
被告借法輪功問題對仙桃市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非法綁架、關押、強制「洗腦」,嚴重敗壞了政府聲譽和社會道德,違反了憲法及法律,給人民群眾帶來了重大損失,如再不依法嚴肅處理,必將禍患無窮。
訴訟請求:
1、撤銷麻港洗腦班;
2、立即全部釋放非法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並根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妥善處理一切善後事宜;
3、依法追究馬清明、陳吉學、賀國華等人的法律及刑事責任;
4、責令被告對因其行為而受到各種處罰的公民公開道歉,賠償受害公民的精神和經濟損失,歸還被非法抄家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及個人財產;
5、追究追隨被告人參與有關預謀、陷害和抓、打、壓、酷刑迫害行動的責任人相應責任;
6、依法追究仙桃市委、610、公安局、國保大隊、麻港鎮財所洗腦班、龍華山辦事處等相關責任單位的法律及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1、定「法輪功是××」不符合1億多法輪功修煉者身心受益的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這只是江澤民個人決定和新華社評論員文章的「決定」。至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一條法律明文規定。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邪惡的評論員文章,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力。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更具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號下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由於法無明文不定罪的刑法原則,所有五年多來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虐殺、酷刑、拘禁、精神洗腦都是非法的;而法輪功學員煉功、講真象等行為都是合法的。
2、法輪功學員們講真象中的各種行為,比如進京上訪、發真象資料及插播電視等等,都是正當的和正義的,都是符合法律的。
所有媒體都掌握在江澤民集團手中,它們一方面絕口不提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無數的虐殺和酷刑,絕口不提法輪大法洪傳世界60多個國家,使上億修煉者身心受益的事實。另一方面,它們極盡造謠栽贓陷害之能事,編造所謂「1400死亡案例」、「天安門自焚案」、及所謂的自殺、殺人等謠言。在這種極不公正的情況下,發真象資料及插播電視等等正義之舉維護了所有公民的知情權。
同時講真象也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檢舉權、監督權,檢舉監督那些不法官員和惡警們的無法無天的行為,不讓他們肆無忌憚地作惡。
另外,講真象的一個最大目的,是為了喚醒被一邊倒的宣傳所矇蔽的世人,使他們樹立起善念,生出對真善忍的嚮往,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從而使他們真正的生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因為真善忍是生命的本質,是一切美好事物的源泉。
3、洗腦班名為「法制學習班」,實質上是無法無天的法西斯集中營。從已經曝光的部份事實來看,洗腦班經常採用的非法手段有:毒打、包夾、野蠻灌食、不讓睡覺、多人圍攻、非法搜查、「軍訓」、強迫看誹謗錄像、強迫寫揭批書、強迫寫決裂書、威脅勞教等等。強制洗腦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讓法輪功學員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幹河辦事處小南村大法弟子張愛姣就是在洗腦班被折磨和毒打致死的。
4、仙桃市「610」辦公室對王先枝、梁培英抓、關、抄家,沒有人民檢察院和法院的相應決定。2001年王先枝被綁架至新裏仁口洗腦班,還有這次王先枝、梁培英被綁架至麻港洗腦班,洗腦班是「610」私設的公堂,並非正式的監管機構──被告和有關責任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
5、2001年王先枝在新裏仁口洗腦班期間,被賀國華施以酷刑。賀國華用慣伎對她施以精神洗腦,強迫她看誹謗大法的錄像,要求其寫揭批書,與法輪功「決裂」等,還有這次被綁架至麻港洗腦班被施以肉體和精神迫害──被告和有關責任單位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憲法》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6、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觸犯了聯合國人權公約和多項國際公約,已被告上多國法庭,被控犯有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江澤民大勢已去,一個審判江澤民集團的時代已經來臨。
我們懇請仙桃市人民檢察院能夠真正以人民的利益前途為重,行使憲法賦予你們的權力,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馬清明、陳吉學、賀國華等人,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罪行立即進行立案、偵查,追究他們和相關責任單位的一切法律及刑事責任。
此致 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王先枝、梁培英(因被非法拘禁,現由仙桃市法輪功學員代理)
2004年10月5日
吉林市檢察院:
我叫曾繁影,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原吉林市東晨毛紡責任有限公司,條染車間,工段長兼教練員,家住吉林市長春路繁榮胡同2#樓63號。
自今年初我國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之後,近來司法系統開始大力整頓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並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權的舉措。為了配合這次專項活動,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我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下我的情況,希望給予合理的答覆和解決。
我是一名法輪功學員,1998年修煉法輪功,使我身心極大的受益。法輪功要求煉功人要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工作盡職盡責不計個人得失,盡力摒棄各種不良思想與執著,如憤怒、焦慮、妒嫉和爭名逐利之心,被公司年年評為優秀黨員標兵。自99年7月以來,一場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給我及家人帶來了非常大的傷害,精神和心理造成極大的壓力。
99年7月至2000年11月單位領導多次找我談話,以各種理由讓我放棄信仰、交書、寫保證書、不上訪,不進京,不遊行等等。並安排專人包保。
2000年11月18日,我依照《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進京上訪,反映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說句真心話。進京的路上被吉林市豐滿區白山鄉政府和紅旗派出所的610組織在四平市將我抓捕。11月19日,他們抄了我的家,把我的大法書、光碟、資料等拿走,還對我進行搜身檢查,扣現金300元,理由是抓捕我的來回路費和伙食費。就這樣以「擾亂治安」為由,把我拘留15天。
2000年11月21日,也就是我被拘留的第三天,單位的領導派人來看我說,我如果寫「悔過書」、與法輪功的「決裂書」、馬上解除拘留,並可以回單位上班。由於我堅持自己的信仰不寫所謂悔過書和決裂書,董事長李淑華和黨委書記國貞旗就對我所在的車間主任和書記每人罰款500元,罰車間2萬元,對全車間300名員工每人罰款50元,並取消車間在全公司的年終評選資格。
2000年12月12日,我被吉林市東晨毛紡有限責任公司以「參加××組織被公安機關拘留」為由,將我開除廠籍、保留黨籍處分。
從拘留所出來後,我家電話被人監控了,街道、派出所,每逢節假日,「敏感日」到我家來騷擾,據說2001年元旦和春節要辦轉化班,為了免遭迫害,我於2000年12月24日離開了家流離在外,開始打工來維持生活。那時我的孩子還小,正需要母親來照顧,原本一個幸福美滿的家,被迫害的妻離子散。
法輪功學員都在各自的環境中努力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
基於上述事實,我請求:
1、依法追究和糾正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2、要求恢復廠籍,賠償我所有經濟損失,並給予我精神上、物質上的補償。
申請人:曾繁影
2004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甘肅人民檢察院:
你們好!
看到新聞媒體報導:「最高人民檢察院從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國檢察院機關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查辦的重點對像與類別為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虐待被監管人員案件」的消息,特來信諮詢,我反映的以下情況是否屬於你們這次專項活動中重點查辦的案件,請給與答覆為盼。
2000年10月,我秉承憲法賦予公民上訪的權利,上北京告訴政府取締法輪功的決定是錯誤的,修煉「真、善、忍」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卻遭當地駐京辦遣返,回來後被非法拘禁在蘭州桃樹坪看守所十五天。
2001年4月,我被市公安局26處(原叫一處)在馬路上,光天化日之下遭綁架,未經任何法律程序,被非法投進西果園看守所近四月之久。期間遭十四隊監管人員強迫勞動;唆使犯人對我們進行毒打,剝奪睡眠;在我抗議非法拘禁,絕食期間,遭野蠻灌食、插胃管,幾近窒息,後市局魏東在勒索我父親2000元後方才將我放出。
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三年間,以我仍信仰法輪大法為由,市局26處魏東、陳姓隊長、鄧偉(自稱)等多次調遣大批公安到我和我父母家妄圖非法抓捕我。驚嚇使我年邁的父母更為蒼老,我年幼的女兒更為膽小。多次將我姐姐帶到市局恐嚇,我被迫流離失所,艱難度日。我和我的家人在連年的騷擾下,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特此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追究直接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律責任,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此致
申訴人:汪彩霞
200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