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意見」源於兩高為了濫用《刑法》第三百條出台的第三份偽司法解釋,即《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全文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句話文字雖然不多,但包含的信息量、觸犯的「違法點」卻非常多,詳細論述請參見明慧文章《「兩高解釋」展示中共司法流氓詭詐》。
實踐中「認定意見」往往會有兩種所謂的認定結論,一種是直接誣蔑被用來作為構陷材料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為「×教宣傳品」,一種是將作為構陷材料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直接認定為「法輪功宣傳品」、不提「×教」二字。從司法鑑定主體資格的角度看,不管是哪一種「宣傳品」,「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都沒有權力去做甚麼認定或鑑定,因為國家對「宣傳品」是納入出版物管理的,而出版物鑑定機構是由出版行政部門主管,目前我們沒有發現任何一個「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具備出版物鑑定的資格。
認定「邪教宣傳品」的荒謬
毋庸置疑,認定「邪教宣傳品」的實質是認定「邪教」。而認定邪教,對於任何世俗權力機構(當然包括司法機關)來說,是不務正業。司法鑑定離不開兩個要素,一個是主體資格,一個是鑑定標準。對於正教與邪教的判定,是信仰領域的話題,只有正信者才有資格按照普世價值的標準去判斷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而任何世俗權力機構的「職能權限」裏面都不可能有「認定正教、邪教」,所以其既不具備認定邪教的資格、更不會有認定邪教的標準。而對於無神論的中共而言,它本身是地地道道的邪教、魔教,對正教、正信具有天然的仇恨和懼怕,巴不得把世間所有宗教都認定為邪教,因此,中共沒有資格觸及正教、邪教的話題。
說到這裏,可能有同修會想到被我們廣泛引用的《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既然中共沒有資格涉及正教、邪教話題,那麼我們反迫害中為甚麼還經常引用這份文件?我們認為,中共邪靈附體所有國家機關,任何一份法律、法規文件都不可避免帶有邪黨邪靈的因素,我們反迫害中只能根據需要、根據司法人員的執著去善用、正用這些法律文件,但不能將任何中共的法律文件看重、看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邪教的定義,和修煉人對邪教的衡量標準是不同的,我們內心得知道衡量正邪善惡的真正標準是甚麼。
認定「法輪功宣傳品」,也是荒謬的
在一個法治國家,如果一個司法機構或者司法鑑定單位(中介機構)企圖對一本書或一張圖片進行鑑定,鑑定它是否屬於「基督教宣傳品」,那麼這樣的行為一定會引發世人的關注和質疑,質疑其鑑定的目的和意義何在。而且搞這種鑑定,很容易讓人擔心司法權力對公民信仰的限制和剝奪,讓人聯想到羅馬人對基督徒的迫害。
同樣,由於中共的所謂司法對法輪功是搞「有罪推定」,因此,在中共司法人員的荒謬邏輯中,是將「法輪功宣傳品」和「法輪功犯罪證據」完全等同起來的。宣傳,本身不是一個褒義詞,但是中共的各級黨務機構都設有「宣傳部」、專門從事造假洗腦宣傳卻毫不以為恥,但當公民說真話揭露中共的罪惡時,中共就會給人扣上「××宣傳」的帽子大打出手。因此,公安機關認定「法輪功宣傳品」的動機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了製造冤獄而偽造構陷材料。
鑑定「法輪功信息、法輪功電子數據」之類似是而非的結論,也都是荒謬的。
迫害案卷中除了「認定意見」外,往往還有一種關於電子數據的「鑑定意見」。這種「鑑定意見」看似屬於技術鑑定類文書,是由正式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做出的,會附有看似合法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鑑定人資格證書》,在鑑定意見的文書的末尾還會有鑑定人的親筆簽名。這些在形式上看似沒甚麼毛病,比「認定意見」規範、合法。
但是,無論是「法輪功宣傳品」,還是「法輪功信息、法輪功電子數據」之類的說法都是很模糊的。舉例而言,一張貴州藏字石的門票圖片、附有對圖片文字的介紹和提示,這張傳單往往會被鑑定為法輪功信息或者法輪功宣傳品,從而被作為構陷材料使用。但這麼做的實質不就是把「真相」當作「罪證」、以司法暴力維持謊言嗎?況且,提取和計數「法輪功內容信息」本身就是為了定量構陷材料的多寡服務的。
應對方案
以行政訴訟應對刑事司法迫害,從公義論壇收到的反饋看,效果還是很好的。「認定意見」類構陷材料幾乎是迫害案的核心,一方面它是中共司法機關看重和依賴的,另一方面,對它的抽絲剝繭能全方位深入揭示迫害案的非法實質。所以我們建議大家從信息公開入手徹底的、全方位的否定這類東西。為了便於操作,本文介紹一個簡易版的應對方案供大家參考實踐。
一、迫害剛一發生,即使同修剛被綁架還沒有走到司法迫害程序的公安階段,我們就立即著手開始對公安部、省公安廳、地市級公安局、省新聞出版局發起信息公開
(一)向公安部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二)向省公安廳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本省公安系統中具備出版物鑑定資格的單位。
(三)向地市級公安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市公安局具備的出版物鑑定資格證明。
(四)向省新聞出版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本省範圍內合法的出版物鑑定機構。
(說明:往往是黨務機構宣傳部加掛新聞出版局牌子,所以省新聞出版局和省委宣傳部應該是一個地址)
二、迫害發生後,案卷中發現「認定意見」
一般在檢察院階段允許閱卷時就會發現,有的迫害案在公安階段當事人可能就會知道。不管怎樣,從檢察院階段開始之後的所有迫害階段,比如法院階段、同修入獄及至出獄後,乃至二零一七年後被迫害的所有同修都可以參考以下建議去做。因為已經見到了「認定意見」,所有這個階段的信息公開內容可以更詳細些。
(一)針對公安部。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二)針對省公安機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本省公安系統中具備出版物鑑定資格的單位。
● 請公開××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部門)依《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
● 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夠判斷和認定「正教」、「邪教」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能和《鑑定人資格證書》。(如果「認定意見」是「法輪功宣傳品」,本條就寫: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夠判斷和認定法輪功宣傳品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能和《鑑定人資格證書》。)
● 請公開就×××案××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判斷和認定「正教」、「邪教」採用的技術標準目錄。(如果「認定意見」是「法輪功宣傳品」,本條就寫:請公開就×××案××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判斷和認定法輪功宣傳品採用的技術標準目錄。)
● 請公開就×××案××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以及該文件備案情況,公開的時間和方式(載體)。
(三)針對地市級公安機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具備的出版物鑑定資格證明。
● 請公開××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依《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
● 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夠判斷和認定「正教」、「邪教」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能和《鑑定人資格證書》。(如果「認定意見」是「法輪功宣傳品」,本條就寫: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夠判斷和認定法輪功宣傳品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能和《鑑定人資格證書》。)
● 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判斷和認定「正教」、「邪教」採用的技術標準目錄。(如果「認定意見」是「法輪功宣傳品」,本條就寫: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判斷和認定法輪功宣傳品採用的技術標準目錄。)
● 請公開就×××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以及該文件備案情況,公開的時間和方式(載體)。
(四)針對省新聞出版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內容描述」中填寫:
● 請公開本省範圍內合法的出版物鑑定機構是否包括××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我們得到的信息公開答覆,一定是對否定迫害有積極作用的。一方面可以將答覆(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直接作為證據否定構陷或提出申訴,一方面可以繼續走行政覆議和訴訟程序,更深入全面的揭示「認定意見」的非法性。
三、對於出具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的應對方案
出具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有兩種,一種直接隸屬公安機關,一種是社會上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前者歸省公安廳管理,後者歸省司法廳管理。
(一)如果《鑑定意見》是由隸屬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出具,我們向省公安廳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
● 鑑定人×××與×××的學歷、畢業院校、專業、職稱、個人信仰、黨派。
● 鑑定人×××與×××分析、辨別、判斷「法輪功內容的信息」所依據的專業技能、行業標準,以及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
根據信息公開答覆情況,提起覆議、訴訟,同時將該鑑定人及其所在的鑑定機構列為第三人,要求參加覆議和訴訟案。
(二)如果鑑定機構是社會上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不隸屬公安機關,那麼它的鑑定主管機關是省司法廳。我們向省司法廳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提出的信息公開要求與(一)相同、後續應對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