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真相資料、法律文書當面遞交轄區派出所領導人(參與抄家)、非法抓人派出所領導人,通過郵寄方式郵寄給公安局長、國保大隊長等。在做的過程中只是想讓那些眾生明白真相得救度,師父早已鋪墊好了一切,我不過是去走那一過程而已。
為了更有力度的證實法救眾生,我又聯繫了正義律師,期間有同修說不請律師,我知道律師是協助我們辦事,但我們不能依賴律師,我們要演好主角,只是利用律師的身份來做我們要做的事。
在同修被非法關押的第七天,我便帶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同修。我把複印好的法律文書、手寫真相遞交看守所、看守所駐所監察室。家屬不能進所,外面窗口只有看守所綜合辦公室的一個電話,我給他們打電話,告訴他我要遞交材料,當然通話的過程也是救眾生的過程。大法弟子要有正念、有正氣、堂堂正正的跟他們講,但又不能跟他們發生衝突、避免爭鬥,要運用智慧,開始他們讓我把材料遞交給辦案單位,後來又說我不能要求他做甚麼,言外之意不能給他出難題,叫他放人。我說我不難為你,你該做甚麼不該做甚麼自己明白,最後他讓我把材料放在門外桌上。
從看守所出來,在去國保大隊的路上,接到常人朋友的電話(前兩天她幫我到看守所給同修往卡裏打錢),她問我在哪?我告訴她帶律師去看守所看望家人,她欲言又止,事後她告訴我,她在看守所工作的朋友是個中隊長,我帶律師一到看守所,那個中隊長就給她打電話說某某(指我)來了,帶著律師來的,律師是某某大城市的。這也從側面反映出請律師在常人中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關於請不請律師,我覺的只要有經濟能力,本人願意請,那就沒問題,況且在跟律師去辦案單位、國保大隊時,正好利用這個機會遞交材料、真相信等,我們做事的基點一定要擺正,要證實法、救眾生,不要只為營救同修而營救同修,那就本末倒置了。
在同修被非法關押三十天時,明白大法真相的小妹讓我到看守所給家人同修打錢,我知道同修的錢還花不完,小妹非讓我去,理由是妹夫那天有時間開車送我。我想去就去吧,去了跟那裏的獄警哪怕講一句真相,也不白來。
那是個陽光明媚百花盛開的春天,在同修被非法關押一個月裏,我馬不停蹄的跑這跑那。沒那個心情欣賞路邊樹上的花,那天不知怎的,我一下子輕鬆了,給同修打了一百元錢,只為讓同修知道我去看他了,為他增添正念。然後我給裏面打電話,問他們是否收到錢了,我告訴他們:我的家人,沒有違法犯罪,信仰是全人類的天賦人權,剝奪信仰才是真正的犯罪。令我沒想到的是他們一句話也沒說,直到我講完,才語氣溫和的說了一句「知道了」。我心情愉悅,那一天家人同修被關在那裏好像與我沒有任何關係,我不再為情所累。那是慈悲偉大的師父對我的恩賞!在同修被非法關押三十七天時,國保大隊給我打電話,變更強制措施,同修被放回家。
我知道同修回家,不是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我和同修交流,法律文書和真相材料還得繼續寫、繼續遞,同修也很願意這麼做。我們又向辦案單位、國保大隊遞交了撤案申請書和真相信,在師父的安排和加持下,遞交過程出奇的順利,我深深感知,師父為我們的付出為我們所承擔的一切,如果沒有師父早已為我們鋪墊好,我們是寸步難行的。
當案卷被遞交到檢察院,我們利用這個機會,將撤案申請書、不予起訴申請書、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和真相信一起遞交給檢察官,並給她講真相,期間我又到檢察院給檢察長遞材料,讓更多的檢察院工作人員了解真相、明白真相,那些工作人員也很認同,願意將材料轉交檢察長,也許是他們的史前大願,願在此時助大法弟子一臂之力,為他們的生命選擇美好未來。
有位很好的同修,也在做著同樣的事。一次在檢察院,一次在郵局,我們不期而遇,我當時想:怎麼這麼巧?法點給我,師父安排我們共同牽手往前走,相互鼓勵,互相扶持。
相同的事在法院我們又做了一遍,我寫辯護詞,除在法律方面講明我們不違法,是他們在枉法辦案,更多的是講真相,大法教導我們怎麼樣做人,做甚麼樣的人。每到一個單位,我都把材料遞給最高領導一份。他們都是眾生中的一員,給他們得救的機會。
他們為了阻止我做家人同修的辯護人,讓我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當然關鍵時候絕不再配合他們,我們只是利用這些機會為眾生講真相。他們不配來審我們,也是為了讓他們少犯罪,不給他們枉判大法弟子的機會。
一路走來,事無巨細,是慈悲偉大的師父為我們開道,與我們同行,有師父的精心安排,保護與加持,有些事看似難度很大,在師父的巧妙安排下,很輕鬆的自然的跨越了,真是人神一念,天壤之別。
感恩師父的慈悲救度!師恩浩蕩!師恩如天!
(責任編輯:林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