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四)
在二零一零年《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訂)通過後,人社部陸續發布對社會保險法的釋義,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人社部發布的社會保險法釋義(十四)對失業保險部份進行了解釋,其中針對停發失業保險的情形,解釋稱: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7種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社會保險法只規定了5種情形,刪去了兩種情形,即「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刪去「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主要考慮是,被判刑收監執行和被勞動教養,是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公民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兩者並無必然聯繫。刪去「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主要考慮是,對限制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的規定,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有利於擴大受益面,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
社會保險法釋義是對《社會保險法》的解讀,也可稱為對法律的解釋,作為一種法律解釋,雖然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但這種解釋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為解釋者可能直接參與了立法草案的起草、研究、論證,比一般人更了解立法的背景以及法條變動的考量,可以作為一種重要的參考。
針對於「失業保險」,《社會保險法》對《失業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刪除了「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這樣的不合理規定。這是針對「失業保險」規定的變動,「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是兩個不同性質的險種,不能拿過來直接用,但具有可比性,「失業保險」都不能因服刑和勞教被剝奪,那養老保險更不能了。
在《社會保險法》中有停發「工傷保險」的規定,有停發「失業保險」的規定,但就是沒有停發「養老保險」的規定,因為養老保險是不能停發的,停發養老保險那就是不讓老人活了,說白了,就是不顧老人死活,這是反人類、反人性的,所以《社會保險法》沒有一條關於停發養老金的規定,但是不能在法律層面規定的內容卻在各種規範性文件中花樣翻新的規定,這種規定不管有多少條,不管出自於甚麼部門,都是違憲違法的。這也只有中共這種邪教組織才能做出來。
《社會保險法》在失業保險這塊刪掉「服刑和勞教」的規定,其理由同樣適合「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法》刪去「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這種情形是因為被判刑收監執行和被勞動教養,是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公民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兩者並無必然聯繫。那麼享有養老保險的老人因服刑已經被刑事處罰,而其享有養老金待遇也是公民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兩者也沒有必然聯繫。對於有勞動能力的失業者尚不能剝奪其失業保險,對於沒有勞動能力的老人更不能剝奪其得以養老的唯一經濟來源,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是對服刑人員的二次處罰。
《社會保險法》在失業保險這塊刪掉「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主要考慮是,對限制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的規定,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有利於擴大受益面,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限制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應當由法律規定,剝奪老人養老金的情形更應當由法律規定,那些花樣翻新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根本沒有權力隨意剝奪公民由憲法賦予的社會保障權。
二、關於69號文件
69號文件是一個不公開的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不公開的文件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的,這方面在公義論壇上有詳細論證。
69號文件的第二部份第九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這是對被採取強制措施和處罰前已經參保的情況的規定,這種情況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規定可以剝奪養老金,那麼按照這個69號文件第二部份第九項「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就應該正常發放。
實踐中有這種情況的同修在被剝奪養老金時,社保親口承認目前沒有剝奪養老金的法規或政策,但社保還是非法剝奪了同修的養老金,案件在一審時,法院沒有支持同修的訴訟請求,但二審部份撤銷了一審判決。
需要說明的是,69號文件本身違憲違法,我們不能承認,即使是69號文件的第二部份第九項內容,我們也是在退一步的情況下來利用這部份內容講真相,給眾生擺放位置提供一個機會,就像二審法院部份撤銷一審判決的結果,那不是69號文件本身規定有道理,而是同修持之以恆的給法官講真相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