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玲女士繫雲南大學圖書館退休職工,今年六十五歲,二零一二年十月退休,二零一四年四月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接到五華區一審的非法判決後,二零一五年一月起被雲南省社會保險局停發了養老金。二零一八年四月馬玲冤獄刑滿,自五月起,每月只有2002.76元養老金。馬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雲南省社會保險局補發並足額支付馬玲的養老金。而雲南省社會保險局卻自當月開始停發了馬玲每月2002.76元的養老金,由雲南大學以生活補助的名義每月繼續發放。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馬玲起訴省社保局、第三人云南大學養老金給付一案,一審由官渡區法院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理由是認定馬玲起訴前向社保局提交的《要求全額發放養老金的意見》不屬於履職申請。馬玲不服,上訴至昆明市中級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中旬,昆明市中院作出維持一審裁定的決定。
馬玲繼續向雲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遞交了再審申請書,雲南省高院立案一庭接受了材料,初步認定符合立案條件,可以立案。但去年十一月底,馬玲及家屬詢問案件進展情況,立案一庭卻回覆說因中院到高院申訴及申請再審的案件太多,已由原來的紙質卷宗改為電子卷宗移送,還需要再等待一段時間。因此,案件直到今年二月底才確定由省高院賠償辦正式立案審查。
馬玲已接到省高院賠償辦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馬玲及家屬來到雲南省高院,賠償辦工作人員宋丹(本案的書記員)將雲南省高院(2022)雲行申160號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省高院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告知書及省高院廉政監督卡一併交由馬玲簽收。並告知此案由賠償辦審判員蘇玉晶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宣平、陳璐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中張宣平為此案承辦法官,宋丹本人是書記員。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即從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至八月十一日,合議庭將對此案進行審查,並裁定是否對案件進行再審,不管是否再審,都將會以書面裁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
馬玲要求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理 昆明中院二審裁定繫錯誤裁定
在再審申請書中,馬玲要求撤銷昆明市中級法院(2021)雲01行終33號行政裁定書,此裁定繫錯誤裁定,要求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理,並針對昆明市中院維持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提到的兩點理由做了反駁:
首先,本案被告雲南省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省社保局)與雲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繫從屬關係,被告省社保局屬於省人社廳下屬的事業單位,接受人社廳的管理與監督,其住所地都在一處,其並非兩個毫無關聯的單位。省社保局並未設有單獨的信訪機構,省人社廳的信訪處面向的是對所有包括省社保局在內的下屬事業單位提出批評建議及履職請求的一個部門機構,按照遞交內容由省人社廳信訪處轉交給具體管理的部門。
本案中,申請人將履職申請《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交由省人社廳信訪處,由其轉交給被告省社保局處理,渠道合理合法,對像明確無誤。根據官渡區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定中明確寫到的:「被告質證並提交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件轉辦單,欲證實原告馬玲於2019年11月12日將馬玲的來信由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交雲南省社會保險局處理。」再次證實,申請人即原告馬玲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已經交由被告省社保局。因此,二審裁定中提到申請人馬玲遞交履職申請的對像錯誤,與事實不符。
同時,二審裁定中還遺漏了一項重要事實:申請人馬玲出冤獄後隨即就於2018年5月底、6月間將此《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遞交到了第三人即單位雲南大學的校長辦公室、校信訪處、離退休辦、人事處、人事科、圖書館、組織部、校工會、公安處、省委駐雲大巡視組等多個部門。其中,離退休辦是直接負責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承辦工作的部門,其直接對接省社保局。這同樣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
然而,第三人對申請人馬玲的申請置之不理,沒有給予任何答覆,也沒有將這份申請轉交給本案被告省社保局,更沒有實質性解決申請人馬玲的養老金問題。
第三人作為申請人馬玲的單位,其負有向真正具有權利處理申請人所反映問題的行政機關即本案被告省社保局遞交申請人申請的法定義務,尤其是涉及到關乎民生生計的養老金髮放問題,更應及時向本案被告省社保局轉交,而其沒有履行,造成了對申請人馬玲合法權益的侵害,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審裁定中迴避了這一重要事實。
其次,申請人馬玲《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有明確、具體的履職請求:1、補發服刑期間(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被扣發的養老金;2、刑滿(2018年4月)後足額發放養老金。同時馬玲也陳述了相應的事實與理由。在《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文中的倒數第二行,馬玲明確寫道:「綜上所述(事實與理由),這兩份複印件(即扣發、少發養老金的文件)不能作為停發我服刑期間退休金以及扣發我刑滿後退休金的依據,退休金本質上是我的合法財產,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我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退休金待遇,並且參加每年的退休金調整,刑滿後足額發放退休金。」最後一段的最後一句也再次重申了要求:「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秉持公平、公正,保障我的合法權益,全額發放並補發我的退休金。」
這裏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作為一個依法享有養老金的公民而言,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根據退休時單位上報的個人實際養老保險繳納等的情況、按照國家當地統一的養老金調整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統一計算得出,並按月足額支付的。申請人馬玲領取養老金同樣是依據統一的標準由被告省社保局依法核准和計發的。因此,作為公民個人而言,甚至說是沒有必要自己去計算該領多少養老金的,也不是依據個人主觀的想法來決定自己領取多少養老金。本案中申請人馬玲提交的履職申請《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要求的是補發及全額發放養老金的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馬玲的養老金該不該扣,扣發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扣發合法,都談不上補發及補發多少養老金的問題;如果不該扣發,自然涉及到補發事宜,而具體補發多少金額,也不是由申請人馬玲單方面計算得出,而是如上所述,按照統一的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本案的被告依法核准金額並予以補發,並自補發後足額支付養老金。因此,作為申請人的這份履職申請《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並不需要申請人馬玲本人必須計算出補發的金額。申請人在這份履職申請中已經明確提出了要求補發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以及自補發完畢後全額發放養老金的兩點要求,具體、明確。二審裁定稱履職申請內容不具體、不明確,不屬於有效申請,與事實不符。
關於馬玲養老金案情況,請看明慧網報導《馬玲養老金案開庭在即 雲南省社保局向法官施壓》、《雲南大學馬玲養老金案起訴被駁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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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650299
官渡區法院院長:晏暉
電話:0871-67275813(綜合審判庭)
以下為本案一審人員:
本案審判長:朱蓉 13708423033
審判員:陳玉飛 13708762719,吳雲益 13759533686
書記員:於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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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昆明市西山區廣福路昆明市中級法院第二辦公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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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該案的二審法官):
審判長:張銳
審判員:趙鴻章、曾蕙菁
書記員:保卓成、葉剛
行政庭電話:0871-6409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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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辦(此案再審的法官):
審判長:蘇玉晶
審判員:張宣平(此案的承辦法官),陳璐
書記員:宋丹
賠償辦電話:0871-64095961
承辦法官張宣平電話:0871-64095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