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翼女士是原四川省涼山州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的工程師,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因為在過年前和一群法輪功學員聚會被非法判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在成都女子監獄受盡殘酷折磨。她出獄後,工作已經被單位開除,之前的二十三年工齡被清零,已經到五十歲可以退休領養老金的年齡,可是因為工齡被非法清零,張翼無法退休養老,面臨生存危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張翼向國家人社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的規範性文件便於自己申請退休做參考。
國家人社部拒不提供,張翼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起訴。二零二零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庭法官認為張翼對國家人社部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範疇答覆不服的,應當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關申訴,張翼提出的訴訟不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張翼上訴到北京高級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級法院以(2021)京行終1918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張翼認為,她的情況是屬於對於行政機關應當主動信息公開而未公開的,當事人已經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申訴)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然後對於行政機關的答覆或逾期不予答覆不服後再行政訴訟的情況,而不是未經過申請(申訴),直接訴訟行政機關不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的答覆或逾期不予答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和北京高級法院的行政枉判,嚴重影響了張翼的合法權益,也助長了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應當依法追責。張翼通過網絡,向中紀委和北京市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北京市第二檢察分院和北京市檢察院舉報、控告北京二中院和北京高級法院的相關法官行政枉判。中紀委舉報網站回應:對張翼的舉報材料已經收悉。
北京高級法院舉報網站回應:所反映的問題屬於審判(執行)業務部門的工作範圍,不符合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條件,請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關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反映。北京市第二檢察分院和北京市檢察院對張翼的舉報沒有回應。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國家人社部不履行職責向申請人公開其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審兩級法院違法駁回張翼的訴訟,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破壞了法律正確實施,嚴重損害了張翼的權益。
張翼依法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遞交了再審申請書。請求最高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高法院告知張翼,根據相關規定,她的案子應該由北京市高級法院受理。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函告張翼,她的再審申請已經立案受理。
北京市高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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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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