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開庭原告是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其所謂「事實」和「理由」是: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風險排查時發現徐玉芝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止),期間至出獄後(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新賓分中心一直為她發放養老金共計74630.06元。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下發的文件(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服刑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社保新賓分中心已將此規定通知家屬,並要求家屬返還判處徒刑後所領取的養老金待遇。
徐玉芝是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教師,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響應號召下鄉,一九七八年落實政策回城到南雜木,參加工作後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縣、鎮級優秀教師。二零零一年二月退休。她修煉法輪功不久全身的疾病不翼而飛(多年有偏頭疼、神經性頭疼,結腸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撫順市新撫區南陽小區講法輪功真相時遭人惡意舉報,被警察非法抓捕,並被抄家,搶走一套大法書等私人物品,後來被非法判刑一年,罰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被社保管理部門停發了退休金,生活陷入困境。
退休金從本質上來說,它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只不過該財產權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齡條件。養老金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的個人財產權範疇,凡屬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都要按法定比例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的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在工作期間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範疇,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要求返還。
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到了社保部門的賬上,並不意味著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就是社保部門保管的國家財產了,而是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從行政責任角度看,社保部門的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其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為個人徵收養老保險金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保險金佔有和處分的任何權力。
另外,從刑事責任角度看,中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中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社保部門取消、追討個人的養老保險金的做法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法院判決書確定。而且,假設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判處罪犯罰金刑罰的同時,也不能同時判決取消其養老保險金,因為違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罰」的原則。另外,養老保險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而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依據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是違憲、違法的。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其實徐玉芝被抓捕、判刑本來就是冤假錯案,說徐玉芝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純屬誣判、無稽之談。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徐玉芝沒有也不可能破壞哪一條法律實施施,因為她就是一個普通公民。從法律層來說,這兩個要素都不存在,所以說法院是枉法、是執法犯法。那麼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再依據法院的判決以及本部門的文件來起訴這是重重犯法。
法輪功是一個最善良的修煉群體,修煉法輪功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是二十多年來的事實。徐玉芝就是想把修煉法輪功的美好告訴世人,沒有任何不良的企圖。迫害法輪功,不僅違背了現行的法律,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背人權、信仰自由等普世價值,因此在國際上也受到許多國家政府、人權組織、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強烈譴責。
綜上所述,強烈呼籲撫順市順城區法院法官們,你們一定要清醒過來,不要再跟著謊言跑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尊嚴,維護社會正義,真正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同時也呼籲: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起訴無效;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徐玉芝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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