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病健身做好人 講真話罪從何來
王英,58歲,住在勝利油田孤島鎮。她以前身體很差,有多種頑疾:手腳層層蛻皮,吃飯碗熱了得用毛巾墊著,不然碰到熱就疼得受不了;風濕性關節炎,特別是到了陰天會全身關節疼;神經性頭痛造成嚴重的神經衰弱,眼動脈硬化、嚴重近視;胃病、胃肘彎曲、慢性腸炎的消化器官疾病;腎虛和婦科病;貧血、血壓低至(60-90),蹲下起來就要慢慢來,不然就眼冒金星。當年急病亂投醫,王英四處尋找偏方,喝大螞蟻酒治病,又造成過敏,全身都是紅疙瘩。王英幹個家務活都費勁,自己覺得活著真的是太苦了,一點不順心,就想死。
一九九六年,她修煉法輪功兩個多月後,她身體奇蹟般恢復了健康,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幸福,她覺得自己的人生又有希望了。平日裏,王英就是在小區裏打掃衛生以維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閒暇時幫兒子照看孫子孫女。由於她工作認真勤快、為人和善,小區鄰居、左鄰右舍無不稱許王英是個好人。
就在王英這次被綁架前剛發生了一件事:因為兒子兒媳忙於工作,王英就請了假專門看孩子。結果小區居民不知緣由,紛紛找物業投訴,要求找回王英繼續該小區的保潔工作,物業無奈找王英告知事情原委,要求她回來。王英本著為人著想的原則,答應了下來。然而王英上班還沒有兩天,她就被禹城國保人員綁架。當時小孫女正在王英身邊,她親眼看到奶奶被四個不著警服不開警車、著黑衣的便衣綁架進一輛黑車,小女孩受到驚嚇,過後描述就一句話說:「奶奶被壞人帶走了。」
「親不親 家鄉人」。王英的家鄉在禹城,正是因為她的善良與對家鄉親朋的牽掛,王英才給同學寄了真相信,她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言論自由權,以自己的親身受益講述法輪大法的美好和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禹城國保人員就將她從山東東營跨區綁架至禹城,十月二十一日,王英被構陷至禹城檢察院。敢問禹城國保人員:王英罪從何來?
禹城國保大隊人員涉嫌違法犯罪
家屬認為:禹城公安國保大隊人員明知法輪功學員王英的行為與犯罪無關,卻非法抄家、用污衊性的詞語誹謗構陷王英並且執行上級錯誤命令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違反憲法,情節嚴重。請有權機關予以立案偵查,維護法律權威、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條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犯罪對像」,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體」。本案指控王英破壞法律實施,沒有絲毫證據證明王英郵寄給同學的真相信,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是怎麼破壞的、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給甚麼人造成人身傷害,後果有多麼嚴重。因此,本案繫禹城公安國保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禹城國保人員扣押王英家中合法財產作為非法證據,而事實上所有被扣押物品與本案指控罪名毫無關係,辦案人員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財物的行為嚴重違法。
禹城公安國保大隊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涉嫌《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應當立案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大院報案或者控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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