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欣宏(章欣紅),男,六十四歲,大學文憑,因修煉法輪大法,知道法輪大法的美好,他善意向民眾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向參與迫害的政法官員郵寄勸善信,希望他們選擇遠離迫害,有一個好的未來。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章欣宏在合肥市瑤海區和平廣場向一位老人季業勤(男,七十七歲)講「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保平安,遭不明真相的季業勤惡告,被趕來的警察綁架,第二天,被非法關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章欣宏在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在第二法庭被非法開庭,審判長吳小水,審判員倪娜,陪審員丁尚飛,公訴人是李衛華、朱曉璐。兩位辯護人為章欣宏做無罪辯護。開庭時,辯護人要求法庭去掉給章欣宏戴的腳鐐,審判長同意。
瑤海區的公訴人員以章欣宏擁有電腦、打印機、《九評共產黨》、《明慧週報》等資料、精美的掛曆、畫冊,以及一封公開信,並向三個政法官員郵寄了反映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勸善信等,無理起訴善良的章欣宏。
兩辯護人為章欣宏做了無罪辯護,他們指出,信仰無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違法;另外,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二零一一年五十號令還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輪功出版物(含《轉法輪》、《洪吟》等經典著作)的兩個通知,實際上,是把法輪功的出版物恢復為合法出版物,因此,無論章欣宏擁有多少法輪功相關書籍、刊物等都是合法的。
辯護人指出,寄信、寫信給上級官員反映情況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是踐行公民的合法監督權,因此郵寄信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章欣宏犯罪,不能作為本庭犯罪證據。
公訴人列舉的所謂「證據」,被兩位律師依法一一駁斥,兩個公訴人聽了這些駁斥有理有據,都無言以對。章欣宏當庭也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
與此同時,辯護人指出法官的違法事項:(一)對章欣宏妻子的證言,警察採取脅迫的方式偽造假證詞,警察做章欣宏的妻子筆錄時,未向她宣讀而騙取簽名,而法院庭上,未予以依法排除此證詞;(二)沒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開庭傳票給章欣宏,沒有依法給他充份的準備時間;(三)在法庭空位很多的情況下,只給親屬發了兩張旁聽證,剝奪了親友的旁聽權。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近期非法判章欣宏三年四個月。
曾經二次被非法判刑
因為信仰和堅持修煉法輪功,章欣宏曾在二零零一年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非法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二零一零年被安徽合肥市蜀山區法院非法判處四年半。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底,章欣宏與李瑋紅等法輪功學員在浙江溫州,被溫州公安、610等非法闖入住宅,強行帶走,並掠奪了所有私人物品(現金、手機、手提電腦等)。章欣宏與李瑋紅等被非法關押在溫州鹿城看守所一年多。李瑋紅遭惡警毒打,她絕食抗議非法關押,被惡警強行插管子灌辣椒水,痛得她在地上打滾,食道、肝、腸胃等器官嚴重受傷。
二零零一年六月左右,溫州市法院對章欣宏與李瑋紅等四人進行非法開庭。當天,李瑋紅是被抬著進法庭的,她已經被折磨得皮包骨,氣若游絲,只能夠無力的用手勢或點頭搖頭來回答對她的提問。由於她的身體極度虛弱,在法庭上出現了幾次虛脫的狀況,因而被抬進抬出好幾次。
章欣宏主動承擔他們幾人所有做真相的事情,在二零零一年底被非法判刑十年,被非法關押在浙江省第四監獄。李瑋紅被非法判刑一年,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含冤去世。
章欣宏被非法關押坐了八年冤獄。
二零一零年五月上旬,章欣宏在家中被合肥市蜀山區610國保大隊、蜀山區三里庵派出所綁架,送合肥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惡人並多次抄他家,在關押期間又對他辦了一個多月的洗腦班。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上旬,章欣宏被非法庭審,庭審時給家屬兩張票,安排在最後座位上。庭審時參加人員都是公檢法司、610的人,沒有群眾,沒有律師辯護,只是由庭審法官帶人提問了幾個問題就結束了庭審。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突然有一個警察向章家人透露說章欣宏已被判處四年半徒刑,於一月二十三日已送安徽省宿州第四監獄服刑,但家屬從未得到通知,也未給家屬判決書,更未讓家屬見面。
在章欣宏二零零一年第一次被非法判決的前幾天,章欣宏的父親,一位戎馬一生的人,曾經走過了槍林彈雨,卻沒能走過當今江澤民流氓集團鋪天蓋地的謊言叫囂,在江氏淫威下違心放棄修煉,而戰爭給他留下的疾病再次纏身,終因醫治無效,帶著深深的遺憾,含冤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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