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珍、丁子清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肥西縣被綁架,李國珍一直被非法關押。丁子清因檢查身體有病狀,被弄到街道和單位辦洗腦班,後來回家。
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半,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刑一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李國珍與丁子清,丁子清在家人陪同下到庭。庭審歷時三個多小時,律師要求公訴人迴避,休庭二十分鐘後,被法官駁回。
在法庭上,律師從四個方面進行無罪辯護。律師指出:
一、本案辦案程序違法,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來對李國珍的羈押完全是違法的,應當立即釋放被告人。
本案有三份立案決定書。刑事案件是不允許重複立案的。多個偵查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最先立案的偵查機關管轄本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已經對本案立案,並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本案的偵查管轄權無疑應當由包河區分局管轄,並完成偵查職責。
合肥市肥西縣公安局由於沒有採取合法途徑取得本案偵查權,其所採取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頻等證據,都屬於違法證據,應當全部排除。
肥西縣公安局在違法偵查後,將本案移送蜀山區檢察院,也是錯誤的。卷宗中起訴意見書是要移送給合肥市檢察院,而不是蜀山區檢察院。根據公安局幹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則,偵查終結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只能移送到同級檢察院。而且不能跨越地域移送。辯護人認為,當前進行的訴訟活動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應當立即停止。對於被羈押近九個月的被告人應該立即釋放。
二、被告人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不符合刑法三百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律實施涉及國家司法體制、司法機制,沒有證據表明,合肥市某一地方司法體制、司法機制受到了破壞。本案兩個被告人都繫老年婦女,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不多,指控這樣的人破壞法律實施是荒謬的。起訴書中指控她們張貼的宣傳材料均沒有要求鼓動他人破壞法律實施的內容。
兩個老年人又怎麼可能利用邪教組織呢?本案中,公訴機關也沒有提供邪教組織存在的證據。
三、我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刑法規定破壞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還要受到刑事追究。將正常的信仰貼上邪教的標籤加以打擊是非法的。我國公安部曾經公開認定十四個邪教組織,但沒有法輪功。我國是單一的共和國,地方公安機關哪有權力認定邪教宣傳品?
宗教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國家機關不能利用世俗權力干涉意識形態。否則,我們就沒有了思想的自由。
四、起訴書中關於累犯的論述也是不正確的。只有在後罪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累犯的相關條款。後罪不成立,談不到累犯條款的適用。
律師強調說:我國正處於依法治國的探索中,在這個階段,以言代法,侵犯群眾的信仰自由,侵害公民人權的情況還不能完全消除。我們每一個審判的參與者,都應該勇敢運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捍衛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不動腦筋、盲目執行上級的命令,違心判決,是法律人的恥辱。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判罪入刑,卻根據個別領導人的指示講話,強行判決,是要被記入歷史,受到歷史的最終審判,錯案要受到終身的責任追究。
在此引用一篇文章的一段話:「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一個人的一生,到最後只剩下一個善惡簿,那不是別人給你寫的,是每個人自己寫上去的。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每一場對法輪功學員的庭審時,都會有一個庭外庭,一定會有一個『書記員』在如實的記錄著每一個細節,絕不會有半點遺漏。對沒有違法的人的審判,也是對法官自己的審判。法官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的依據(那些講法輪功真相的資料),無疑都將成為法官違法的量刑依據,無可辯駁。真心希望各位法官去看一看那些真相資料,輕落你們的法槌!對自己下手別太重!」
法院責任人:刑庭法官孫鈺,65357782,18956039772
檢察院責任人:公訴人戴文珺檢察員
公安階段責任人:肥西縣城關派出所 沈紅安電話15155172388(是在明慧網查到的)
蜀山區檢察院
地址:合肥市井崗路1100號(紅皖家園對面),郵編230088
案管中心查案電話:63503498 /63503493 舉報電話:65562000
主要領導電話:
萬山,檢察長63503401
王炳坤,副檢察長63503402
鐘讀寬,副檢察長63503403
李新枝,副檢察長63503408
章梅,紀檢組組長63503407
傅強,案管中心主任63503491
偵監科:瞿臨祉科長63503451 周平副科長63503465
公訴科:王為民科長63503461 黃河副科長63503417 黎駿副科長63503466 李衛華副科長63503473
蜀山區法院
地址:合肥市井崗路1000號(紅皖家園對面),郵編230088
院長:江華,65357758,18919651766
副院長:朱加強,65357799,18956030799
紀檢組長:徐勤,65357858,18956030771
副院長:楊明鳳,65357779,18956030808
副院長:朱傳年,65357770,18956030798
政治處主任:丁文傑,65357792,18956030768
執行局局長:許明琦,65357753,18956030766
立案庭:
庭長王翊65357750
王冬梅,65357751,18956030713
王皓,65357750,18956030825
刑庭:查案電話65357783
庭長:杜衛根,65357780,18956030718
副庭長:戴文燕,65357781,18956030806
副庭長:季俊峰,65357783,18956030751
法官:
吳小水,65357862,18956030807
孫鈺,65357782,18956039772
倪娜,65357763,18956031070
鄭宇,65357781,18956030781
黃從梅,65357783,18956030805
張瑋,65357782,18956030729
李元,65357781,,18956039320
民一庭:查案電話 65357813
周玉玲庭長65357760
寧曉燕副庭長65357817
謝靜筠法官65357827
陳錫慶法官65357773
朱廣宇法官65357819
佔峰法官65357761
朱靜法官65357762
民二庭:
沈慧庭長65357772
蔡松林福庭長65357768
湯本鋼福庭長65357775
楮玉梅法官65357764
民三庭:
周紅庭長65357765
李立定副庭長65357776
戴崗法官65357767
張怡華法官65357815
李中明法官65357762
王新月法官65357828
民事速裁庭:
張磊 庭長65357821
頂淳 法官65357856
孫睿傑 法官65357856
執行局主要法官辦公室電話:
鮑聖元 法官65357757
朱小弟 法官65357756
宋建忠 法官65357836
小廟法庭主要法官辦公室電話:
趙衛東法官68506108
宋建忠法官/夏誠成法官/魯翔法官68504108
劉科雯法官/張凱法官685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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