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害人致死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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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生命可貴,法輪大法學員和弟子在被非法關押期間被迫害致死,我們不能聽之任之。我們應該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國家賠償。這才是符合常人社會狀態的。當然,我們必須人在世上,心在方外,自己的心不能陷進去,心不能流於常人。

目前在實際運作中,在收集證據方面,我們處於十分被動的局面,主要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完全是無視法律和道德底線的,並且百般抵賴和銷毀證據。

比如,看守所為了推卸責任,採用各種非法手段,千方百計的銷毀證據,有的則強詞奪理,有的胡攪蠻纏。如有的看守所警察說:「法輪功學員絕食是自殺,說她不想活了,她的死與看守所無關。」看守所人員的這種說法就是在強詞奪理、胡攪蠻纏。

絕食能導致人死亡,但法輪功學員絕食不是要自殺,而是用這種方式抗議對他的迫害,如非法抓捕、非法關押以及看守所的各種虐待等。離開當事人絕食的原因,歪曲當事人絕食的目的,說是「當事人自己不想活了」,這是荒唐的,這是在歪曲事實,這是為了推卸責任的強詞奪理、胡攪蠻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看守所作為監管機構,被關押人員病重或生命出現危險,看守所有責任與辦案單位聯繫,安排有關治療事宜,或保外就醫,或取保候審,或送醫院治療。面對生命垂危的當事人,看守所既然明知絕食會導致人死亡,但對絕食當事人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措施,以避免死亡的發生,而是不理不睬,這是嚴重的玩忽職守,這是在草菅人命,看守所已涉嫌蓄意謀殺。因此看守所必須為當事人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由法醫或者醫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鑑定」,是認定看守所是否要對這個死亡事件負責的依據。因此對於一般正常死亡或突發疾病死亡的,看守所都會把這種死亡鑑定交給家屬,以撇清自己的責任。而在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案件中,看守所和辦案單位警察都是極力的掩蓋死亡原因,如搶救時不讓家屬靠近搶救現場;當事人死亡後遺體不給家屬,由警察處理,也有的根本就不做屍檢,也沒有「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也有的串通醫療部門出具假「鑑定」。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要想查明死亡原因非常困難。但看守所和警察掩蓋死亡原因的上述種種違法行為,就已經可以認定,看守所和警察對當事人的死亡負有全部責任,因為銷毀證據、編造虛假證據,目的就是為了隱瞞真相,掩蓋死亡原因,推脫責任。而這恰恰證明看守所和警察對當事人的死亡負有全部責任。

對被迫害致死同修的死因,我們盡力查明,如被非法關押期間的情況,死亡前的醫院搶救記錄,用的都是甚麼藥,病歷上的死亡原因等。如果這些無法查明,我們可以將看守所和警察為了推卸責任而採取的各種違法行為記錄下來,作為證據。

法輪功學員在被非法關押期間被迫害致死,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是我們運用法律反迫害的一項重要任務,雖然難度較大,但我們應努力去做,因為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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