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王淑英近日冤獄將滿 家屬堅持維權抵制迫害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是黑龍江省佳木斯法輪功學員王淑英結束中共冤獄迫害所謂「期滿」回家的日子。家人與王淑英遭受中共在精神、肉體、經濟等方面的多重迫害,歷經三年生離死別般的魔難,終於盼到了全家可以團聚的這一天。

一、闖出霧霾重圍 迎來晨曦破曉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清晨三點,王淑英的家屬與親友隨車駛上了趕往黑龍江省女子監獄的會見之路,此行即王淑英結束中共三年冤獄迫害前的最後一次會見。車剛駛過依蘭縣,在與達連河之間的路段上,籠罩著從未見過的濃濃霧霾,車燈射出的光無法穿透迷霧照亮前程,偶爾借助對面駛來的車輛燈光照射,隱約可見高速公路中間的隔離帶。車只能以很慢很慢的速度向前移動著。大約走過四、五公里後,終於突破了能見度極低的霧霾重圍,車上一行人才鬆了一口氣。

清晨約五點時分,天色漸漸變亮,隨著一輪朝陽冉冉升起,萬道霞光從東方噴湧而出,疾行的車輛也被旭日罩上了一層金光。隨車前行的親友走過這段艱難之旅後,感慨道:這似乎寓意著淑英已闖過這三年的鐵窗煉獄魔難,我們和她一起衝破漫漫暗夜,終於迎來了黎明的曙光啊!

早八點多到達黑省女監,雖然當天來會見的家屬不多,但家屬直至十點多才得以被監獄安排的順序輪到會見。王淑英看上去狀態很好,膚色細膩而有光澤。家屬與她溝通了接她回家的相關事宜,王淑英信心十足的說,我知道該怎麼做,並讓家人放心。

親友們近三年來堅持不懈、不離不棄的關注與支持,對王淑英闖過魔難幫助很大,每月的會見,帶給她很多的鼓勵和信心,她委託家人代為轉告所有關心和幫助她的親朋好友,謝謝大家三年來的支持和鼓勵。

王淑英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在家中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三年,關押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她本應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七日結束冤獄,但佳木斯市西林派出所的所謂辦案警察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非法提審王淑英時,誤將綁架日期填寫成四月九日,致使王淑英在被中共非法判刑所謂實刑刑期中,無故增加了一天的時間。

二、從獄中輾轉傳出兩份抗訴申請

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被非法關押期間,在肉體和精神雙重迫害下,王淑英在獄中堅持申訴。她寫成的兩份抗訴申請從獄中輾轉傳出,家屬通過EMS分別寄給了黑龍江省檢察院和佳木斯市檢察院,經網上查詢,兩份訴狀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分別在兩地檢察院被簽收。

在抗訴申請書中,王淑英指出初審法院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強加於自己莫須有的罪名。公訴人說她控告江澤民違法。她申明:控告、舉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江澤民曾是最高國家領導人,犯罪就可以逍遙法外嗎?正是江澤民的無法無天,以權代法,才使廣大的法輪功學員遭受不應該有的殘酷迫害,使無數法輪功學員的家庭陷入了極度痛苦的危難之中,也令我們國家也為此付出了慘痛代價。《憲法》第五條、第六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曾先後四次對王淑英非法開庭,在最後一次庭審進行中,為了掩蓋違法起訴的真相,以使給王淑英捏造的罪名成立,當庭逼律師退庭,在沒有律師辯護情況下,強行推進庭審程序,不顧王淑英多次當庭抗議,庭審變成了自編自演的一場鬧劇,根本沒有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謹性。還以王淑英曾被勞教為由,作為判罪的所謂依據,把毫無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搬上台面玩矇騙愚弄的把戲,而且所列舉的所謂「罪證」與其非法判罪的罪名「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也毫不相干。

王淑英自被綁架後,她和家人一直依法維權,向各相關部門揭露這場迫害的違法性,並以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及如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事實講真相,這不僅僅是從個人和家庭層面來申訴不公和冤屈,而且是在呼喚正義,喚醒良知,讓那些被中共體制捆綁的公檢法司人員了解真相,不再參與迫害,以致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遠,從而被歷史所淘汰,是大善之舉。王淑英對兩級檢察院工作人員滿懷期待,希望在閱讀她寫的抗訴申請書時,能明白法輪功學員今天的承受和利用各種形式講清真相的良苦用心,這是在給他們做出正確選擇的機會。

三、家屬投訴黑龍江省高級法院

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家屬來到黑龍江省監察委,投訴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隨意無故清除王淑英家屬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提交的再審申請登記,受理案件的編號是【865】,對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瀆職行為予以舉報。

家屬來到黑龍江省監察委的信訪接待室,裏面安檢很嚴,接待人員的態度也不好,除了可以帶進材料和筆,手機和其它所有物品都被要求鎖在專門的箱子裏。等了一個多小時,出來接待家屬的是兩名男工作人員,上衣上標注的小牌上寫著:接待員19號和7號。家屬將投訴材料通過一個非常小的窗口遞了進去,而這個小窗口之外是全封閉式的。

19號接待員拿過材料看了一會兒,問家屬想要反映的是甚麼問題,家屬說,是王淑英修煉法輪功的信仰案。19號一聽,就問家屬,你是不是也煉法輪功啊?家屬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而是告訴他,王淑英被非法判刑,目前正在監獄裏受迫害,她是被冤枉的,她沒有犯法。19號問,她是因為甚麼罪被判刑的?家屬說,是因為控告江澤民,江澤民迫害了她,她才控告江澤民,她沒有錯。19號又說,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判定她有罪,而且佳木斯市中級法院也判定她有罪,維持原判,現在在服刑,國家認定法輪功是×教(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已經不讓你們煉了!她還控告國家領導人,那能行嗎?!家屬告訴他,國家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法輪功是×教,煉法輪功不違法,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說法輪功是×教,最初是江澤民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的信口雌黃,江澤民的話代表不了法律呀,早晚有一天法輪功真相大會白於天下的(註﹕界定何為正教、何為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了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就不是法律術語。儘管如此,即使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條文,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

19號又說,作為一個好的公民,應該愛黨、愛國家,不應該反黨、反國家。家屬說,我們沒有反對國家,作為一個公民,我們熱愛自己的國家,我們的行為正是在維護國家和法律的尊嚴,我們沒有錯。

家屬說,自己已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將申訴材料遞交到了省高法,他們接了材料做了登記記錄,家屬隨後去了省高法好幾次,時間已過去一年多了,省高法不但不給立案,上個月去問時,他們在電腦上竟沒找到編號材料和登記記錄。19號說,那你舉報省高法院長石時態,這件事與他有甚麼關係呀?家屬說,他作為一院之長,出現這種情況能說與他沒有關係嗎?這不是他管理不當造成的嗎?他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19號有些惱羞成怒,說你的問題我已經說完了,你走吧!趕快離開這個門,出去!這時,在旁邊一直沒說話的7號也隨聲附和的對家屬怒喝道:你趕緊離開這屋,離開這門,走!7號的表情惡狠狠的,儼然是被中共謊言矇蔽,受害中毒很深。家屬離開之前,問19號,如果當法輪功被昭雪平反那一天來臨時,你將怎麼說?他說,那就是我錯了!

對於執掌國法的人,歷史賦予其勇擔正道、秉公執法的特殊使命,民眾也對其寄予期待,雖然極權暴政會使司法環境暗無天日,逞兇行惡,而歷史上不乏一些敢於堅守正道的執法者,能在公堂之上將沉冤積案得以撥雲見日,重見光明,所以對鐵面無私,公正判案的法官,人們以「青天」相稱。如今,顛倒黑白的中共,以權代法,綁架公檢法人員協同它違法犯罪,有悖於國法尊嚴。有句古話:人不治天治。目前一些為中共賣命參與迫害的法院院長和法官,紛紛厄運相隨。據明慧網刊出的《迫害法輪功 70名中共法院院長遭惡報》一文指出,已有七十名中共法院院長被中共官方網站上公開通報、審查、免職、判刑等。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七十名院長的被懲治,也在警示著那些大大小小的法官們,在正義與邪惡面前,請一定做出明智的選擇。

在此,更希望公檢法人員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請深思明鑑,拒絕參與迫害,是在給自己留後路。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切迫害都將成為過去,歷史將開啟新的紀元,這段歷史留給世人的是反思、教訓、選擇和希望。希望在這段歷史記載中,特別是中共政法委、公檢法系統中的官員們,不要留下你們參與信仰、人權迫害的犯罪記錄,平安走過未來的歷史大審判,無愧無悔的面對律法、人性、良知、道義、天理的真實檢驗。

附:對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涉嫌瀆職的舉報信

舉報人:家屬(姓名略),住址(略),聯繫電話:(略);

被舉報人:
石時態,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錫東明,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申訴信訪辦公室主任;
趙 鐵,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第一庭庭長;
孫 明,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第二庭庭長。

反映問題的性質:涉嫌瀆職、枉法。

事實與理由:

舉報人的姐姐王淑英被冤判入獄,現被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八監區。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被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並勒索罰金一萬元(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黑0803刑初352號】辦案人:繼忠)。

王淑英在接到判決書後,已上訴到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被佳木斯市中級法院駁回,維持原判(【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2017)黑08刑終30號】辦案人:郭建峰)。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舉報人和王淑英的丈夫曾依法向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提交要求再審的申訴材料,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再次維持原判(【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法院(2017)黑08刑申16號通知書】辦案人:周金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舉報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依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而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繼續提起申訴,要求再審,希望我姐姐的冤案能夠依法得到公正處理。當時是一名韓姓女工作人員接收的申訴材料,受理案件的編號是【865】,她當時告知舉報人:現在不給立案,至於甚麼時候能立案,還確定不下來,因為全省各地的上訴案件太多,她們忙不過來。韓姓的工作人員還說:根據現在案件的情況,得等到二零二零年左右才能給予聽證。並留下了法院的聯繫電話讓家屬隨時聯繫:0451-8239216。舉報人曾多次撥打這個電話,卻無人接聽,每月在去黑龍江省女子監獄會見姐姐王淑英時,舉報人都抽出時間前往省高法詢問案情進展,卻一直被工作人員以各種藉口搪塞推脫。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下午,舉報人再次來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詢問申訴立案情況,窗口是位男性工作人員,在查詢申訴是否立案的情況時,他在電腦上找了半天也沒找到登記記錄。他最後只好讓舉報人重新登記,因為沒帶相關申訴材料,舉報人只能將基本信息和電話號碼做了不完整登記,當被問到為甚麼能沒有登記記錄時,工作人員表示會將此情況反映給相關領導,但他不敢將自己的姓名告知舉報人。

就申訴再審登記、立案和啟動再審程序等問題,舉報人經歷了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長達一年四個月的故意拖延、推諉和搪塞,甚至將公民依法申訴的案件材料無故清空、查不到登記記錄,盡失法律的嚴謹性和公正性,踐踏法律尊嚴,為此舉報人將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這種不負責任,工作失職的行為舉報至省監察委,希望明察真相,督促監察並追究處罰違紀相關責任人,以警示其他法官不再犯同樣錯誤,還公民應有的法律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監察委
舉報人:(家屬)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