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從每天的明慧網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報導中和我接觸的事件中,已知有很多的法輪功學員在被綁架、誣判時還被處以罰款,金額數千元以至數萬元不等。這似乎成了近年來公檢法構陷法輪功學員案件中的普遍現象,值得說明的是這種罰款,如同構陷法輪功學員一樣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誣判時他還要弄個錯用刑法三百條做幌子,可是這種罰款它卻拿不出任何依據,就像法輪功學員被公安便衣綁架、抄家一樣,所有被抄走的私人財產包括現金存摺,他們不留任何字據,如同被搶劫了一樣。
我本人在二零一六年被誣判時也受到了被罰款的處罰,在不服判決的上訴書中我提出了這個問題,要求法院出具相關法律依據和條款。因為在一般經濟犯罪和經濟賠償案件中判決書上如有罰款的,在判決書上都有條款說明罰款的數額是依據哪條哪條。可是法輪功學員被構陷的判決書上卻只有罰款金額,沒有任何說明。當時我的上訴開庭也只是走了個形式:法官一上來就宣讀判決書,隨後就急不可待地命令法警不由分說地在律師和家屬都在場的情況下,將我強行拖出法庭。過程中我掙扎著勉強將自己手中的那份上訴書再次交給他們。這樣,被罰款的事也就沒有得到任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