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雙備案手續,就是要求為法輪功學員案件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既要到律師執業所在地司法局備案,同時還要到法院所在地司法局備案。這種無理要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典型的濫用職權的流氓手段。
1999年對法輪功迫害發生後,司法局禁止律師做無罪辯護的規定,是不敢拿到桌面的,全是口頭通知,不出示文件。自2006年始,全國律師協會為虎作倀或迫於邪黨壓力,內部制訂了對律師代理所謂敏感案件須到司法局備案甚至審批的要求,曾經遭到法律界正義人士的公開譴責。然而,經過近幾年對維權律師生存空間的打壓,有些地方司法局和法院互相勾結,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額外對律師正常代理案件設置門檻,是濫用職權的瀆職和犯罪行為。
退而言之,即使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出於行業管理需要,要求律師辦理備案,這也絕不意味著法院可以將「備案」作為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做無罪辯護的前提條件。法官只能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否則,不但屬於濫用職權,也會因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性規定被認定為錯案。對其本人來講,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枉法裁判罪。
此外,有的律師到法院所在地的司法局了解備案情況時,得到的答覆竟然是:我們沒有這項業務。可見法官的非法要求荒唐到甚麼程度。
通過這件事,也可以看出中共邪教利用一切手段企圖侵蝕和蠶食人的正義良知,無孔不入。也希望律師不要助長個別法院法官的歪風邪氣,不要因為提供備案手續簡單而屈從執法犯法者的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