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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定縣王巧蘭被誣判六年 家屬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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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山西報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平定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巧蘭非法判刑六年,王巧蘭家屬已提起上訴。

王巧蘭,平定縣黃安村人,原是平定縣商業局職工,為人善良、正直、熱情,在當地有口皆碑。

平定縣610夥同平定公安局綁架王巧蘭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平定縣610(江澤民一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和平定公安局、國保大隊、邪教辦公室(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冠山派出所、南關社區等一行二十多人,非法闖進王巧蘭家中,有的強行拍照,有的翻箱倒櫃,搶走許多私人物品。

這些中共人員像土匪一樣,在王巧蘭家中折騰了兩個小時。過程中,王巧蘭想上廁所,立刻有兩個女警跟著去了衛生間;王巧蘭說要喝水,四、五個人按住不讓她喝水,隨後把王巧蘭劫持到平定縣公安局,連夜非法審訊到晚上十二點,直接關進陽泉看守所。

在看守所,王巧蘭遭虐待,獄警不給她鋪蓋,王巧蘭絕食抗議一個多月,期間遭受強制灌食。

酷刑演示:灌食
酷刑演示:灌食

律師閱卷遭到縣檢察院、法院的百般刁難

王巧蘭的丈夫武愛珠委託北京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向公安辦案人員遞交了律師辦案手續,公安辦案人員卻拒絕依法向律師介紹案情。

七月十二日,該局向平定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八月九日向平定縣法院起訴。案卷在審查起訴階段,平定縣檢察院沒有依法通知被告人和親屬可以委託律師。

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許,武愛珠與律師得知案子已經被起訴到法院,在去平定縣法院的路上,該院刑庭的一個年輕女書記員打電話(0353-6618316)給武愛珠,說王巧蘭需要律師,請親屬幫助請律師。

律師到法院把律師所函、委託書以及律師證複印件交給書記員,經書記員和法官張孝君審核合格後,書記員送達律師王巧蘭案的起訴書。

在律師要求下,書記員把三本案卷交律師查閱、拍照。拍照約十分鐘不到,張孝君進來說案卷複製要經過法院批准,本案案卷可以查閱、摘抄,但不可以複製,要求程海律師刪掉用手機已經拍攝的案卷材料。程海律師據理力爭說,複製案卷材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辯護權利,法律沒有規定複製需要法院批准。法官馮瑞林也在一旁幫腔。

過了一會,刑庭庭長賈堂正進來也說了同樣的話,並叫來法警隊長和兩名法警站在律師旁邊威懾。兩法警(警號088538和141271)把武愛珠推到走廊裏,看著不讓他走動。

律師到該院紀檢委投訴,無人,隨後去四樓找院長投訴。平定縣法院院長黃計生說:這是政治案件,你不要和我說法律,我也不執行法律,案卷的拍照必須經過法院批准,現在我們不允許拍照,你要刪去手機裏已經拍過的案卷材料。程律師說,法律規定律師可以複製(複印、掃描、拍照等)案卷材料,無需法院批准,法院有提供方便和協助的義務。

黃計生把五個法警叫進辦公室,有法警隊長,另外執法警號為141153、兩個相同警號141267號、141270號五個人看著律師,其中一個141267號一直拿著執法記錄儀對律師攝像。

律師要出去投訴,被幾人攔住。後僵持了二十分鐘,程海律師打110報警,警察遲遲不來,律師又多次打電話催促。約一個小時後,黃計生進來說最好刪去手機裏拍照的案卷,遭律師拒絕,他讓律師走了。

之後律師到庭長賈堂正辦公室要求繼續查閱、拍照未閱完的案卷材料,他說這要向政法委彙報,是否能複製要經過政法委同意。下午三點,律師又去該院找賈堂正要求查閱摘抄案卷材料,被他拒絕,說等政法委的指示。

最高法院關於實施刑訴法解釋規定,律師有閱卷和複製的權利,法院應當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沒有授權平定縣法院有批准律師閱卷和複製的權力。

律師的作用是通過案卷分析研究找出控方在辦案的事實、法律、程序上的錯誤,供法院參考,法官兼聽控辯雙方的意見,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居中做出公正判決。

平定縣法院相關人員的所作所為,意在為律師辯護工作設置障礙,使辯護律師不能充份發揮作用,幫助控方實現自己的指控意圖,實際是為把冤假錯案辦得順利些,否則完全沒有必要這樣做。相關法官剝奪律師的閱卷權和複印案卷權,嚴重阻礙了律師辯護權,是真正在破壞法律實施。

平定縣法院非法庭審王巧蘭

九月八日上午八點多,山西省平定縣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王巧蘭時,法院門前如臨大敵,裏裏外外布滿警察,大門口左右排著兩行警察,馬路上到處是警察,便衣,警車。

法輪功學員給路過的人講真相,聚在外面想參加旁聽的人很多很多。本來是公開審理,但卻不讓人進去旁聽。可想而知法庭內必然隱藏著見不得人的陰謀陷害。
在法庭外法輪功學員聚集地,陽泉市610的一個女的戴著墨鏡,手裏拿的手機給法輪功學員隨便拍照,法輪功學員說為甚麼拍照?你這是侵犯肖像權,這個女的無語。

九月二十二日得知王巧蘭被非法判刑六年。

在中共對法輪功十八年的迫害中,一心想按照真、善、忍做人的王巧蘭,曾被中共公檢法機構非法判刑三年、四年,如今又被誣判六年。這十三年的冤獄,記載著中共高於法律的強權獨裁統治對善良的殘酷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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