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構陷沈金玉的案件在嘉峪關市城區法院大法庭開庭。
開庭時法庭內外戒備森嚴,她家親戚來了三十多人,法院只允許兩人到法庭旁聽,一個能坐幾百人的法庭,算上參與庭審的法官、公訴人、律師、當事人、法警不足二十人,後來主持庭審的法官也感到太尷尬,又把外面的法警叫進來十幾個。
沈金玉被帶進法庭時,法警給她戴著手銬,北京律師要求給沈金玉解除刑具,法警不同意,律師憤怒地站起來大聲向審判長提出抗議,「如果不解除沈金玉的刑具,我就拒絕出庭。」審判長只好讓法警解除沈金玉的手銬。
在法庭上,沈金玉本人做了無罪的辯護,闡述了自己為何修煉法輪功,並多次告訴在場的人,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法輪功是高德大法。強烈要求法院無罪釋放。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法輪功學員沈金玉女士被甘肅省嘉峪關市「610」非法抓捕至今已有近一年之久。
「610」是中共江澤民一夥在一九九九年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遍布各地各級政府,各地「610」不法之徒在過去十八年的時間裏操縱公檢法,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
沈金玉,今年六十三歲。她溫柔賢惠,具備中國婦女的傳統美德。因曾經患有多種疾病,特別是一九九八年患子宮肌瘤,已經癌變,長期流血不止,身體極度虛弱,在醫院已無法醫治的情況下,她開始修煉法輪功。她嚴格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個好人,修身養性,短短時間,多種疾病都痊癒了,法輪大法給了她第二次生命。而且更加神奇的是六十多歲的她又每月按時來例假,因為法輪功是真正性命雙修的功法,所以真修的人會返本歸真。
沈金玉在嘉峪關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出現高血壓症狀,血壓最高時達到220/120,最低也是180/110。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家屬為此向嘉峪關市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但檢察院不予批准。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以後,沈金玉遭受多次迫害。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沈金玉被焉耆回族自治縣縣國保「610」大隊長劉佩林等人綁架,非法關押在焉耆縣看守所十個多月,後又被焉耆縣法院冤判一年半徒刑,緩刑三年。
二零零五年七月,沈金玉又被焉耆縣國保「610」大隊長劉佩林等人綁架、非法抄家,被焉耆縣法院冤判三年徒刑。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遭到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公安分局非法抓捕,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冤判一年九個月。
十七年來,沈金玉多次被送往洗腦班迫害,多次被迫流離失所,被恐嚇、騷擾、非法判刑,但她始終不放棄修煉法輪功,為甚麼?只因法輪功教她真、善、忍,給了她新的生命。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沈金玉家屬為她聘請的北京律師也為她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從不同的角度闡述自己的觀點:
一、沈金玉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沈金玉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她曾經患有多種疾病,特別是子宮肌瘤,已經癌變,在經多家醫院已無法醫治的情況下,她修煉法輪功,肌瘤消失了。她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
二、沈金玉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問題。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沈金玉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
1、本案沒有沈金玉參加邪教組織的證據。沈金玉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公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本案沒有沈金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在庭審中,公訴人沒有出示沈金玉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在本案中,沈金玉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一個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或施行呢?
3、「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沈金玉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沈金玉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沈金玉的信仰自由。
三、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發布了認定十四種邪教的文件,裏面沒有法輪功。
四、從社會危害性來看。
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沈金玉的行為即使屬實,也沒有社會危害,不構成犯罪。
1、從客觀後果方面來看,其一: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第一份證據,沈金玉給得了子宮癌的外甥女於淑華教法輪功,正說明這個功法好,能祛病強身,不然,於淑華是不會修煉的。並不是起訴書所陳述的「將於淑華髮展為法輪功修煉者」。其二:沈金玉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七月二十日到嘉峪關市散發法輪功宣傳品。首先這件事沒有在甘肅造成甚麼影響,甚至都沒有在嘉峪關市引起任何反響,這些宣傳品的內容是甚麼,有沒有社會危害?可以把宣傳品當庭出示、宣讀給大家聽;其次,沈金玉的行為也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2、從主觀惡性來看,沈金玉是沒有主觀惡性的。她只是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
3、從手段上看,沈金玉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到目前為止,辦案機關應該明確,本案關於沈金玉的焦點就僅僅是一個具有法輪功信仰的人。這是本案關於沈金玉的基本事實, 面對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我們需要思考如何適用法律,是把一個信仰真善忍的好人予以刑事處罰,摧毀一個家庭,浪費巨大的司法資源;還是真切的貫徹法律的正當意志,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對沈金玉作出無罪的結論,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毋庸置疑,保障人權理應作為法律的首要價值取向,也只有一個將保障人權放在重要位置的法制社會才能持久穩定。
在法庭面前,辯護人想強調的是: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建立法庭的最終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我們的法官要傾聽內心的召喚聽從自己的良知,毅然決然的作出選擇,不為違法行為背書,不為歷史的債務買單。
法官、檢察官:在當前這個社會轉型時期肩負著重大責任,在辦案的過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這些事實,有必要深入的認識和了解案件的這個被告人──沈金玉。她樸實、正直、善良,她因堅持真善忍的信念多年遭遇的不公與迫害導致個人及家庭的極端困境時卻堅忍頑強,並且她始終有一個最基本的底線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面對如此大的劫難我的當事人從來沒有採取過任何不適當的行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報復社會破壞社會秩序、採用暴力等手段對抗政府、進行過激違法犯罪行為等現象,我的當事人和她的親屬,還願意找律師辯護,對我們的司法機關、法院還寄予了希望和依賴、對法律還有某種信任,對執法人的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我的當事人依靠對信念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不明真相的人們,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佛家大法。
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造成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代價!
律師一再重申:沈金玉修煉法輪功無罪,應該立即釋放。
嘉峪關區號0937 郵編:735100
參與迫害的責任人及相關單位
曾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610」人員:
曹華林:0937-6316637,6316283,6315054 程志祎:13519485816
工作地址:甘肅省嘉峪關體育大道2號市公安局
公訴人:王敏:18993789668 0937-6302074
工作地址:甘肅省嘉峪關市和誠西路市檢察院
承辦法官:杜建麗:0937-6301540 刑庭庭長:楊衛軍:0937-6218909
工作地址:甘肅省嘉峪關市陽關路與迎賓路交叉處城區法院
單位:嘉峪關市公安局長城分局
地址:甘肅省嘉峪關市嘉峪關市五一中路7號
分局電話:0937-6302924
朱生斌:17793770793,18709471855.
孫曉威、申旺信、姚永明、楊磊、陳劉記
單位:嘉峪關市委政法委員會
地址:甘肅省嘉峪關市雄關廣場東側政府綜合辦公大樓
電話:0937- 8883786
政法委書記:王進平
副書記:楊茂海:13893793359
副書記:劉兆坤
市社會治理局局長:雷麗
單位:嘉峪關市公安局
地址:甘肅省嘉峪關體育大道2號
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李生武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國華,
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建華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張拴保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朱純陽
副局長:張先鋒
嚴平:13993768861
市公安局調研員、辦公室主任:何明玉
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 瑜
市公安局警務督查支隊支隊長:周永龍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何有山
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張鋒軍
市公安局副調研員:趙海軍、謝明善、甘世俊、梁國民、袁核成、魏 政
嘉峪關市公安局相關電話
局長0937-6316637、副局長0937-6316283、紀委0937-6315054、辦公室0937-6311043、副局長0937-6312628、副局長0937-6315662、政治處0937-6315478、戒毒所0937-6235248、看守所0937-6225622、看守所0937-6225411
諮詢電話:0937-6302660、0937-6302505、0937-6302723、0937-6302732、6302738、0937-6302899
投訴電話:0931-8536463、0937-6302503、0937-6302648、0937-6302646、0937-6302659、0937-6302725、0937-6302610、0937-6302907
單位:嘉峪關檢察院
地址:甘肅省嘉峪關市和誠西路
檢察長:蔡玉霞
副檢察長:蔣康志
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馮宜君
檢察院辦公室主任:張建明
公訴人:王敏:18993789668
公訴人助理小田:18509470108
內勤徐曉靜:18509475819
辦公室電話:0937-6302074
看守所駐所檢察官:索朝陽:18993789666
方新榮:13993781627
電話:0937-6302010 、0937-6302071、0937-6302074
單位:嘉峪關市中級法院
地址:迎賓西路5號
電話:0937-6327415、6302351
院長:茹作勛
司法行政裝備處主任:趙海燕:
副院長:劉均禮
副院長:何 琴
副院長:辛玉林
紀檢組長:閆廷福
審管辦主任:黃 怡
審委會專委:郭 平
單位:嘉峪關市司法局
地址:嘉峪關市建設西路6號
電話:0937-6225008、5968008
局長:張世虎
副局長:郭曉:13993767171
公律科辦公室:0937-5968010
內勤:丁嘉:18298981368
單位:嘉峪關市看守所
地址:嘉峪關市機場南路園區管委會西側
0937-5906875、0937-6302625、0937-6316927轉3010
所長:陳錫泉
教導員:鮑雪源
副所長:王天慶
單位:嘉峪關市城區法院
地址:甘肅省嘉峪關市陽關路與迎賓路交叉處
法院院長:管學明
副院長:高 雲
立案庭
朱繼發、趙露露:6302698
王國紀、朵向峰、李莉莉:6302693
常 麗、楊 帆:6301771
刑庭
楊衛軍(庭長)、張 輝:6218909
杜建麗、劉力華:6301540
張煥文:6218228
大廳:6301459、6301426、6301425、6301427、6301429
民一庭
李 簡:6301376
馬桂琴、馬莉、余玨:6301334
張東峰、張文媛:6301393
民二庭
劉近坦、時轉麗:6301233
韓衛國、趙學智:6301294
張雅麗、黃 潔:6301327
民三庭
張麗娟、韓 敏:6218535
馬小勇、戴吉愛:6301657
李 祎、劉衛濤:6301400
董佳敏:6301551
曹 靜、崔 鶯:6302689
審監庭
李 麗、寇俊珊:6301674
萬 霞、張銘睿:6301683
行政庭
丁璽玉:6301125
劉運興:6301277
王 挺、羅 超:6301132
王麗嬌、李有源:6218829
執行局
周永德:6302335
張建忠、魏建海:6302365
王 軍、張學友:6302336
師玉文、王佔華:6302365
陶國江、殷 靜:6302338
石玉成:6302337
劉 強:6302366
趙曼青:6302339
合同制人員
趙海燕、凌 莉:6302339
張曉娜:6301551
王丹丹:6301132
蘇 靜:6302690
鬱 樹、伏 進:6218228
賈 倩:6302366
侯永鵬:6301375
田玉霞:6301449
調解中心1號:6319385
調解中心2號、3號:6301633
單位、地址:嘉峪關市政府辦公室
前政法委書記,現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張靜昌
聯繫電話:0937─6328028、0937-6328302、0937-6328405
傳真號碼:0937─6328093
酒泉市0937-735000
市委辦0937-2616359
市政府辦0937-2660508
單位: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 0937-2633680 0937-2632806
地址:盤旋東路10號
參與人員有:張俊武(國保大隊隊長)、付存、政委:陳建華:13993709991
警察:賈會建、張濤
酒泉市公安局 0937-26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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