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劉小玲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被告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操控整部國家機器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迫害政策,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抄家、抓捕、判刑、勞教、酷刑折磨、活摘器官等迫害,嚴重敗壞了國家聲譽和社會道德,破壞了國家憲法及法律。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力。因此,修煉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真相,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採取上訪形式向有關部門申訴等行為,這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完全是合法的。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以下是劉小玲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控告人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修煉法輪功,自己的身心變化很大,修煉前的頭疼、胃疼、腰疼、低血壓、左耳發聾、右臉面部抽動、美尼爾氏綜合症等十種疾病痊癒了,身體健康,心情愉快,親朋鄰里和睦相處,真正感受到了生活的幸福。
可是在江澤民的指令下,十幾年來我受到了多次殘酷的迫害。
一、被非法勞教兩年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我去灤南因為講述迫害法輪功的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構陷,被綁架到灤南縣公安局,當時一男警下手極其狠毒,在我頭部猛打一頓,又去抄家。後被劫持到灤南縣看守所,迫害三十天後,被非法勞教兩年。戴著手銬和腳鐐把我劫持到唐山開平勞教所。
在勞教所裏,把我關在單間天天綁著我,並指使吸毒犯、賣淫犯百般折磨我。例如:用廁所抹布堵我嘴、用拳頭狠勁打我臉和頭,用膝蓋狠勁撞我心口,冬天裏開窗凍我,開吊扇吹我、不讓我睡覺,一夥人把我按住,全身抓癢(主要是腋窩),那種痛苦無法用語言描述。十三天禁食中野蠻灌食九天。有一天她們掐我脖子差點憋死,在我幾乎崩潰時,才放我回家了。
酷刑演示:暴打 |
二、在洗腦班遭受殘酷折磨八十天
酷刑演示:打毒針(繪畫) |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日上午,唐海縣所謂的「法制學校」(洗腦班)校長胡玉華和唐海縣610辦公室主任趙立新帶著一幫人闖入我家,不顧我八十多歲的老母親的感受,強行綁架我到所謂的唐山市法制學校(洗腦班),殘酷的折磨我八十天。其手段極其殘忍,例如:用火燒我手、注射不明藥物、關在單間裏扒掉棉衣、棉鞋開窗凍我,長達二十天、二十夜,不讓坐板凳、不讓睡覺。因長期站著,腿重度浮腫,在我已經皮包骨時還用手銬把我銬在鐵椅上野蠻給我灌食,管子捅的我嗓子都出了血。專門迫害我的王詠梅和田某(記不清名字)還揚言:「弄死你,對外就說你是自殺……」。
三、被非法冤判五年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我去灤南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的途中被不明真相的人構陷,遭灤南縣警察綁架,又一次被非法抄家。在灤南看守所裏,有一男警察和一犯人打我頭部和胸部。後把我劫持到唐山第一看守所迫害了一年。後被非法冤判五年,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戴著手銬和腳鐐把我劫持到河北省女子監獄。
在監獄我受到了非人的待遇,他們把我關在十三監區,(專門迫害法輪功,人稱魔鬼監區),由副監區長杜麗靜負責迫害我,叫我天天洗刷廁所,還打我罵我,叫我長時間在冰冷的小單間裏面壁站軍姿,少則十八小時,多時整夜不讓睡覺,還用電棍電我。迫害了八個多月後轉到十監區。這裏比魔鬼還魔鬼,手段殘忍加毒辣。
中共酷刑示意圖:吊銬 |
二零一一年夏天,十監區副監區長韓秀欣指使犯人李佩晶、宋世萍用手銬把我銬在鐵窗上,人成「大」字型,犯人李佩晶咬著牙掐我腋窩,當時我被銬著,不能動,不能躲。渾身疼的我感覺身體每個部位都像撕裂般的錯位了,犯人宋世萍狠勁打我腦袋,搧耳光、打嘴巴、踢下襠,打的我左耳當時就聽不到聲音了,一百三十三個小時不讓坐不讓睡。犯人李佩晶還用削尖的鉛筆狠勁扎我全身。這些人一邊迫害一邊叨咕:「整死你,胡錦濤都不管」。這次迫害整整四個月。殘酷的迫害帶來身體嚴重的傷害,一度造成尿血、高燒、胃下垂、高血壓、腎功能紊亂、牙齒鬆動、耳聾和昏迷等症狀。
四、全家人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中
幾次的綁架、非法抄家、非法勞教、非法洗腦、非法判刑,給我家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八十多歲的老母親因為幾次驚嚇的打擊,我在監獄期間去世了。母親的死訊,孩子告訴了十監區的警察,但是警察沒有轉告我,我的知情權被剝奪了,盡孝的機會被剝奪了,老父親承受不住多次的驚嚇,和母親相繼去世了。
二零零三年我家一個效益很好的飯店,因我被綁架,二零零四年被迫關門,經濟損失極大。
十幾年來,公安局、派出所、居委會、單位領導、洗腦班人員多次來我家騷擾,恐嚇,全家人一直生活在極度的恐懼之中,精神高度緊張,日子不得安寧,而且家庭座機、手機長期被公安局非法監聽。
以上迫害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根據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故意傷害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侮辱誹謗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虐待被監管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