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叢福蘭,今年82歲,在2016年7月25日在本溪縣小市觀音閣地區發放新唐人光盤,講真相救人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發完後廣場發現涼亭裏有六個光盤,就順手撿起來放在包裏,一會來了倆個警察強行翻了我的包找到光盤,把我帶到了觀音閣派出所作筆錄,問:「光盤從哪裏來的,誰給的?」我沒有回答,又問我:「你知道法輪功被國家定為×教嗎?」我說:「法輪功不是邪教,公安部發布規定14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是江澤民個人認定的。」我就給他們講法輪功基本真相,告訴他們法輪功叫人重德行善,提高人們道德水平做一個真正的好人,我為了救人我沒有罪趕快放我回家。
他們說一會你姑爺(常人)來接你。我姑爺來了,被他們強行帶到市裏我家抄家,只有一個掛曆和倆個小掛光盤拿走作為所謂「證據」。我被非法關押7個小時,他們讓我姑爺簽字,說是擔保簽字,我姑爺沒看就簽字了,拿了一個副本,然後放我回家了。
結果回家一看,簽字的文件是「取保候審」,整個是一個騙局。
過了一個星期,派出所又找到我,說再去一趟做個筆錄就「完了」,結果不是去派出所而是直接把我送到檢察院,又是一個騙局。檢察院給我作筆錄讓我回答,和派出所的過程一樣。後來問我請律師否,我說不請,讓我簽字,我沒有簽。
等過一個多月後,法院來人找我,帶我去法院的法官是個女的,姓「芳」,她得知我82歲了,說:「說這麼大年紀了,就在家煉吧,叫你出去也走不動了」。我沒有回答,她又叫我簽字,當時我沒有看就簽了,也給了我一份副本。我回家一看是檢察院起訴書,我沒簽。
又過了一個多月,法院傳我去開庭,我沒有去,絕不配合,起訴書上寫的都是假證據、假證人,不成立,我不承認。
小市觀音閣派出所到市裏來了幾次找我,當地派出所到我家砸門抓我,我不能在家,流離失所到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