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三次被非法勞教 遼寧本溪市李春華控告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本溪市61歲的李春華女士,三次被非法抄家,五次被非法拘留,三次被非法勞教,共6年零4個多月,在馬三家遭受了種種迫害。近期,她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李春華女士控告說:在江「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密令下,控告人深受其害,給控告人造成嚴重後果,包括身體、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家庭、經濟遭受的損失等。根據《刑法》規定,江澤民涉嫌犯有:侮辱罪、誹謗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罪(在監獄、勞教所等關押場所內使用酷刑虐待)等等。

下面是李春華女士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自1996年3月份我看了法輪功的書和李洪志師父的講法錄像後,身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失眠、腰腿痛、腦神經疼、咳嗽、眩暈、腸胃也不好等這些症狀都好了,私心小了、心也變善了,活著有幸福感了。因此對法輪功和李洪志師父充滿了感恩的心。

1999年7月19日我和上千名學員到本溪市政府上訪,被檢察暴力驅趕。99年10月27日,我到北京天安門信訪辦上訪,被警察綁架,押送遼寧省本溪市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2000年正月初八我到北京天安門打坐請願,被警察綁架,後交給本溪市駐京法輪功辦事處警察,本溪警察把我兩手背在後面,用毛巾綁住從晚上9點──凌晨5點綁了8個小時,鬆開時手都不好使、不會動了,好幾天緩不過來。本溪警察非法把我們劫持回本溪,我被非法拘留15天,在那裏幹又髒又累的活。

2001年4月的一天,早上6點多鐘,我單位退休辦,人事科,保衛科4人到我家,讓我跟他們走,我不走,他們就拽我,最後他們4人抓住我的四肢把我抬到樓下的車上,他們不顧我只穿襯衣,襯褲,光著腳,把我強行拉到本溪市威寧勞教所洗腦班迫害15天。

2003年12月31日,我到遼陽界發真相資料被遼陽市警察綁架後被關押到遼陽市拘留所被刑事拘留30天後,又被押送到遼寧省瀋陽市馬三家勞教所,被非法勞教三年。

從我被綁架那天再到拘留所、再到勞教所、再到不轉化不讓接見,3個多月時間警察沒通知家人我被關押了,家人發現我失蹤了,焦急萬分,到處找人,我母親因此離世了。二弟弟的兒子被害,二弟弟打工從高處摔下,雙腿骨折,叔父極度悲傷去世,父親每天哭成了個淚人。

我母親去世一百多天後,我小侄智商不全,他當時19歲身體健康,他被害死了,屍體在本溪市太子河大鐵橋下姚家河邊被發現,他屍體上有打傷,有刀傷。是因為我被迫害的原因,死者的家屬到現在10年了也沒敢報案。

我在馬三家勞教所,有一天因為我不穿勞教服,被勞教所政委暴打,她用拳頭猛打我的胸部十幾拳,還打我4個大耳光,當時我的胸喘氣都疼,一直疼了4年才好。有一天我喊了聲:「法輪大法好!」大隊長張秀榮打了我十幾個耳光拳打腳踢,拽我頭髮,把我踹倒,我當時腿腫痛走路困難達3個多月。

有一次我肚子疼、胃痛,警察讓我上醫院看病,我說不去,兩個警察強拽我上了醫院,醫生診斷是闌尾炎,叫我手術,我不同意做手術,回來後第二天隊長找來勞教所大夫強行打了三瓶滴流2個小時打完後,我就精神錯亂,心慌,失眠,坐立不安,不知給我用了甚麼藥,我半個月才穩定下來。

我50多歲了,有一天讓我擦棚頂上燈管的灰,用兩個凳摞在一起,讓我上去,我上去迷糊就下來了,隊長罰我站兩小時,中午不讓我到食堂吃飯,讓我在食堂門口走步20多分鐘。

有一天隊長把我叫到樓下往三書上簽字,我不簽,就進來4個警察把我兩手分別銬在兩張床上,搬開床用力抻,抻11個小時。

2008年我在外面講真相被本溪耐火廠派出所警察綁架,並野蠻抄家。他們亂翻一氣,把我家皮箱都撬壞了,拿走了大法的書、師父的法像,MP3和VCD,然後強迫我妹妹簽字,把我妹妹嚇出心臟病了,他們抄完家把我送到北台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到期還逼迫家屬交了8千元錢才放人。

2009年9月一天,我去兒子家串門,早6點多鐘,警察敲門說:你家跑水了,我是樓下的。我一看也沒跑水,我不開門。連連敲門砸門聲不斷,兒媳婦抱著兩個月孩子嚇成一團,兒子把門開開,闖進四個警察,說誰是李春華,非法抄家,又把我帶到平山我住的家撬門砸鎖抄家拿走大法書,MP3兩個,DVD一台,後又把我劫持到平山派出所。惡警寫污衊法輪功的東西讓我簽字,我不簽,所長把我叫到地下室,指使兩個便衣警察用拳頭砸頭和臉把我打得頭昏眼花,後又給我扣個塑料帽,接著打;打掉了撿起來又扣上還打,把我的牙打活動了,還打頭和臉。我問所長為甚麼抓我,他說有人舉報你給別人一個法輪功碟。

警察給我送拘留所非法刑事拘留30天,在拘留所我絕食反迫害,3天後警察用電飯鍋線折成三條打我臉和頭部,第七天拽我頭髮到大門口上醫院灌食,灌完血從嘴裏往出吐血絲。

30天後,我被送馬三家教養院非法勞教兩年。在馬三家勞教有一天,張環因我說不背30條打我耳光,又把我帶到三角庫房,倆手吊銬,耳朵塞MP3耳機罵大法、罵師父、罵家人一宿12小時,強制在車間幹超體力勞動。

2012年4月因我在太子河邊大牆下講真相被本溪市彩屯派出所綁架,抄家,搶走DVD、MP3、諾基亞手機、手機卡、師父法像、大法書、個人影集,皮箱被撬壞,讓我兒子到派出所簽字後把我送到北台拘留所,幾天後(大概時間記不住了)判勞教一年零九個月,送馬三家勞教所。

在馬三家勞教所期間,強制超體力勞動,精神迫害,強制看造假錄像,謗師謗法,強制寫作業,答題,答卷,寫筆記,誰不按他們要求就提懲。有一次讓我們考試答題,大隊長張櫃在全體學員吃飯的食堂說:省裏要來檢察,誰要答不好要過年了你就別過了。

上述種種警察們的犯罪事實,都是在惡首江澤民策劃指揮下幹出來的。江澤民把上億的善良民眾推到對立面作為敵人來打擊消滅,給上億學員和家屬造成嚴重的傷害,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很大的混亂,這是禍國殃民。

根據《憲法》、《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涉嫌犯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侮辱罪、誹謗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因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