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的這十六年中,何欣曾經幸福和睦健康的六口之家,三位親人先後被迫害去世,一人傷殘。丈夫李上榮(瀋陽建工學院機械系畢業)被非法判刑入獄十年、迫害致死;婆婆高友蘭(老師)遭勞教迫害生活不能自理,在家人遭受一系列的迫害中傷心離世;公公李永登(高級工程師)被勞教所迫害吐血、生活不能自理,雙腿依然行動不便。
近日,何欣女士代表全家六口對迫害元凶江澤民提起血淚控訴。
一、沐浴著佛恩浩蕩 全家修煉幸福和睦
我叫何欣,瀋陽東北大學英才學院會計系畢業,一九九七年在東北大學讀書期間,同學借給我一本《轉法輪》,書中講的都是教人做好人,道德提升的道理,這就是我要找的,從此,我走上了修煉法輪大法的大道。由於按《轉法輪》書中講的「真、善、忍」修煉心性,真誠、善良、忍讓做人,很快我多年的頭痛、精神衰弱等都好了,身體健康,心情快樂。
法輪功學員何欣 |
我的丈夫李上榮(瀋陽建工學院機械系畢業,已被迫害致死)得了脈管炎,治了三年沒有好轉,醫生還說要截肢。他煉了法輪功後,脈管炎等病都好了。
我的公公李永登(高級工程師,被迫害致殘)、婆婆高友蘭(老師,已被迫害致死)都修煉法輪功,婆婆修煉前,患有嚴重的糖尿病,多方醫治均不見效果,練其它氣功也沒治好,一九九五年修煉法輪功後,多年的糖尿病和其它疾病不藥而癒。丈夫的姥姥(已被迫害致死)和我們住一起,身體也是非常健康。
我們全家修煉法輪功,沐浴著佛恩浩蕩,一家人幸福和睦、其樂融融。
二、遭迫害三死一傷 冰天雪地母子逃亡
江澤民出於一己之私,出於小人的妒嫉心理,不惜將上億修煉「真、善、忍」、不求名利的好人推上對立面瘋狂打擊,將我們誣蔑成邪教份子,誣蔑成傻子、瘋子、精神病,為了澄清事實,說明法輪功真相,在上訪無門,所有媒體都一邊倒的顛倒黑白的情況下,我們開始自費印製法輪功真相。由此:
(一)丈夫:為說公道話遭重判十年,出獄一年含冤離世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時分,我剛生完孩子三十六天,我丈夫李上榮、公公李永登、婆婆高友蘭被警察綁架。
法輪功學員李上榮,何欣的丈夫(已被迫害致死) |
我丈夫由於堅持信仰,被瀋陽市沈河區法院非法判重刑十年,非法開庭時,對我丈夫說,只要說不「煉」,就當庭釋放,說「煉」,就給你按最重的判。我丈夫說,他不能做沒有良心的人,他的脈管炎就修煉法輪功好的,他要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最後被非法重判十年。對我丈夫非法開庭時,律師說,中共不讓給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十年期間,我丈夫:
被關瀋陽市沈河區看守所兩年,經常遭到管教馬寧用皮管子毒打,戴重刑腳鐐、手銬銬板一百零八天,不許上廁所。
被關瓦房店監獄五年,經常遭到所謂「攻堅轉化」,轉到錦州監獄前,體檢結果「肺內有陳舊性空洞」,由於不「轉化」,監獄不許保外就醫。
被關錦州監獄三年,由於不「轉化」,最後兩年不許買任何東西,不允許親屬會見,要說「不煉」才能見。
獄中,他一直拒絕「轉化」,因為怕我們擔心,他從來不說他遭到的迫害,而和他關押在一起的同修,因為不「轉化」,被打斷了幾根肋骨。我丈夫在獄中肯定遭受了非人的折磨和摧殘。
我丈夫入獄前八十八公斤,身體健康、性格開朗,十年牢獄非人折磨出獄後,骨瘦如柴、五臟衰竭、肺子爛沒,只剩下三顆鬆動的門牙,不愛說話,離家五十多米遠的距離,走不動,在地上蹲了三回。獄中到底發生了甚麼不清楚。
為了留下將來控告凶犯的證據,去世前,他去了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說他「肺子都爛沒了,五臟六腑都不行了。」出獄一年後,我丈夫含冤離世,年僅三十九歲。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第二百三十二條,禁止「故意殺人」;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瀋陽市沈河區法院、沈河區看守所、瓦房店監獄、錦州監獄等相關責任單位對我丈夫的迫害構成「濫用職權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多項嚴重罪行。
(二)婆婆:因迫害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傷心離世
我的婆婆高友蘭,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被綁架後,第二天放回,兩個多月後的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被騙去萬蓮派出所開會,後直接送瀋陽龍山教養院非法勞教一年,被迫害成糖尿病、甲狀腺,生活不能自理,被保外就醫回家,拄著拐棍。
法輪功學員高友蘭,何欣的婆婆(已被迫害致死) |
二零零五年六月,我因探視獄中丈夫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孩子當時只有四歲多。這次迫害給她造成打擊。次年三月,中共在蘇家屯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黑幕被曝光,當月她趕到瓦房店監獄探視兒子,看到兒子遭受的迫害,想到自己在教養院也被驗過血,因為擔心獄中兒子兒媳的安危,她整日以淚洗面。
婆婆自被保外就醫後,身體一直不好,多次住院。對孩子境況的傷心和牽掛,更令她身體每況愈下,探視兒子兩個月後,即傷心離世,終年六十四歲,距離我被抓不到一年。
(三)姥姥:連遭打擊白髮人送黑髮人,憂鬱悲哀姥姥離世
姥姥在經歷外孫李上榮(我丈夫)被非法重判十年、女兒高友蘭(我婆婆)離世、外孫媳婦(我)被捕入獄、重孫李泓翔(我兒子)從小流離失所七年等一系列的傷心、打擊下,整日鬱鬱寡歡。
何欣的姥姥與何欣的兒子 |
女兒高友蘭的離世,經歷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之後,姥姥被舅舅接走。我帶兒子李泓翔回去看姥姥時,姥姥每次頂多忍十分鐘就對著我兒子哭開了,說這麼小的孩子就離開爸爸,奶奶又去世,太可憐了,說了一堆很傷心的話。二零零九年十月,姥姥帶著對女兒的思念,對外孫、重孫的牽掛,在鬱鬱寡歡的悲哀中離世。
(四)公公:因迫害吐血、生活不能自理,雙腿依然行動不便
我的公公李永登,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被綁架後,第二天和我婆婆一起被放回,兩個多月後的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在被騙萬蓮派出所開會後,直接送瀋陽張士教養院非法勞教一年,幾天功夫被迫害得吐血,生活不能自理,被保外就醫後,身體一直未痊癒、恢復,現在仍拄拐棍,雙腿依然行動不便。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及《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等條款。有關部門對我以上三位長輩的迫害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
(五)兒子剛出生就隨母顛沛流離,四歲成「孤兒」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時分,我丈夫、公公、婆婆被警察綁架之後,家中只剩下我帶著剛出生的孩子,還有八十五歲的姥姥。
1.剛生完孩子三十六天的我被警察毆打、刑訊逼供
南塔公安分局兩名警察(姓名不詳)對剛生完孩子三十六天的我進行毆打,逼迫我說出: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二日,瀋陽市集體掛出的「法輪大法好」旗子,有哪些人參與,我家印製的法輪功真相傳單都給了誰。揚言道:「叫你不說,以後天天上你家來問!」
我被警察毆打、逼供、威脅,警察走後,我趕緊把孩子包好,天寒地凍下,抱孩子跑了,開始了流離失所的生活。
瀋陽市南塔分局警察(只知道一個警察叫金岩)到撫順我三叔家、遼陽我大姨家、燈塔我家新買的房子處、瀋陽母親家、大哥單位、二哥單位、我婆家等到處抓我,並欺騙他們,如果交出我,保證我沒事,還會給我丈夫李上榮輕判。
2.探視獄中丈夫,遭綁架、審訊、非法判刑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流離失所的我帶著四歲的孩子去瓦房店監獄探視丈夫李上榮,在監獄附近的旅店,被查出是所謂的「網上通緝逃犯」遭到綁架。次日,瓦房店站前派出所所長拿著大探照燈對我非法審訊。之後,我被瀋陽當地派出所接回,被非法判刑三年,被關押到遼寧省女子監獄。
我遭冤獄迫害,年僅四歲的孩子成了「孤兒」,孩子的爺爺奶奶被張士教養院、龍山教養院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雙雙被保外就醫,照顧不了他,我兒子就在姥爺、姥姥、舅爺、舅舅、姨奶、叔叔家到處住,直到我出獄那天,我七歲的兒子,流離失所了七年,才終於回到了自己的家。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瀋陽市南塔分局警察和瓦房店站前派出所警察對我的暴力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
三、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法律的罪行
江澤民對我全家迫害的罪惡罄竹難書,根據中國《刑法》,其犯罪事實至少構成以下罪行: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強迫勞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誹謗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搶劫罪、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利用共產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
根據國際法及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江澤民的犯罪事實構成國際公認的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1.「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毀壞財物罪」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時分,我的丈夫李上榮、公公李永登、婆婆高友蘭被警察綁架。那時我剛生完孩子三十六天。
瀋陽市南塔分局警察大約二十人,在沒有任何搜查令的情況下,到我家非法抄家、搜查,非法搶走我修煉的法輪功書籍精裝和簡裝共一行李箱,搶走電腦,錄音機,錄像機,大型複印機,A3激光打印機,共計價值兩萬多元人民幣,沒有任何收據。當晚,將我和丈夫的出租房暖氣旁邊的薄板都拽下來,說是搜查是否有法輪功物品。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瀋陽市南塔分局警察的以上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毀壞財物罪」。
2.「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報復陷害罪」,「徇私枉法罪」
以下為我被非法抓捕、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共對法輪功無理鎮壓,早上不允許我們到公園晨煉。我們來到省委信訪辦上訪,很多同修被警察當眾大打出手,我被關瀋陽市砂山體育場半天後,自己跑出。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我去早市撿回早上自己掛的「法輪大法好」橫幅,被蹲坑警察抓住,因當時還有九天臨產,我被扣押在小河沿市場管理所半天後放回。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當時流離失所的我帶著兩歲的孩子看望被瀋陽龍山教養院迫害得住院的婆婆,被瀋陽市南塔分局警察晚上九點抓住,我抱著孩子在派出所坐了一宿,第二天被辦「取保候審」、勒索五千元放回。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瓦房店戰前派出所以我是所謂「網上通緝逃犯」為由,將我和四歲孩子抓住,關派出所一宿。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瀋陽市沈河法院枉判三年,送遼寧女子監獄非法關押。
此外,公安僅因信仰將我告上法院,瀋陽市沈河區法院剝奪我請律師的權利、家人旁聽的權利,以莫須有的罪名將我冤判三年,投入遼寧省女子監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公安、司法機關對我的非法判決是明顯的「報復陷害」和「徇私枉法」。
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南塔分局警察金岩將因修煉法輪功的、被他們通緝的我從瓦房店綁架到南塔分局派出所,我趁警察金岩上樓期間,從二樓會議室跳下,被一群警察圍堵,後被警察仰面拽四肢扔上警車,當時有幾十人圍觀,使我遭受莫大侮辱。
4.「虐待被監管人罪」
二零零五年,我因探視丈夫被綁架、遭非法判刑三年後,於二零零六年初,被綁送遼寧省女子監獄迫害。
二零零六年初至二零零七年底,我被關遼寧女子監獄十監區期間,所有隊長都告訴包夾,要觀察法輪功人員的動向,不許法輪功人員和其他人說話,並以我們的表現作為包夾人員是否予以減刑的依據。很多包夾為了減刑,早日回家,喪心病狂的打罵、欺侮、污辱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
由於我走路和同修對視一下,被包夾劉月(綁架罪,被判五年)將我告到隊長李莉處,李莉之後對我進行拳打腳踢,而劉月那個月的考核卻因此而得了滿分。
為了逼迫我放棄信仰,十監區隊長劉影指使刑事犯王敏(有期徒刑二十年)、李鳳雲(有期徒刑五年)強制「轉化」我。我被關進監舍最裏面的一間小黑屋,沒有暖氣,她們還故意開窗凍我,並將我吊銬在身後的鐵架上,不給我上廁所,不許睡覺,一頓只給兩個帶耗子屎的窩頭,對我威脅、恐嚇、拳打腳踢。我精神受到嚴重摧殘,一度承受不住,想趁她們解開手銬時撞牆。
每日監區安排的活幹不完,我多次被隊長劉影、李某罰蹲、罰站。因為否定「轉化」,被監區大隊長陳海新(已調走)高聲辱罵。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遼寧省女子監獄對我信仰的身心迫害構成嚴重的「虐待被監管人罪」。
5.「強迫勞動罪」:沒日沒夜的幹活,幹不完的被罰站
二零零六年初至二零零七年底,在遼寧省女子監獄十監區被強迫勞動,每天早六點到晚九點出工,很多時候晚上回到監舍還接著幹活,從來不給一分錢,幹不完活的被罰站。每天沒日沒夜的穿花、縫扣、剪線頭、糊紙盒、幫機、做幽靈出口、修理大蠟燭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遼寧省女子監獄在限制我個人自由的情況下,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構成嚴重的「強迫勞動罪」。
6.「濫用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除了上文所述,公安對我們敲詐勒索、非法抄家、搶劫財物、隨意抓捕、虐待被監管人、強制勞動等濫用職權的行為外,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瀋陽市萬連派出所(丈夫戶口所在地)、瀋陽市南七派出所(本人戶口所在地)每逢所謂的「敏感日」,利用警察職權或者打電話,或者到家利用各種名目騷擾我和我的家人,使我們正常的生活無法保障。
7.《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為逼迫我們放棄信仰、放棄法輪功修煉,我和我丈夫遭受了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我丈夫被迫害致死。對我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公安司法幹警、他們所控制的手下以及他們所教唆的服刑人員。
詳情參見第二部份「遭迫害三死一傷 冰天雪地母子逃亡」第一項「丈夫:為說公道話遭重判十年,出獄一年含冤離世」、第五項「兒子:出生後隨母顛沛流離,母入獄『孤兒』有家難回」(我遭刑訊逼供)、第六項「我和我們全家遭受的更多迫害」的第四小項「『虐待被監管人罪』」
8.《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我一家六口人被迫害死三口,十六年來,無論從經濟上、精神上、肉體上,我們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我的家庭只是中國無數被迫害家庭中的冰山一角。
9.「反人類罪」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迫害、強制流放(勞教所、洗腦班黑窩等)、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丈夫李上榮(已被迫害致死)被強行從家中綁架後,下落不明;二零零三年,我丈夫李上榮被強行綁架至瓦房店監獄幾個月後,家屬才得知下落;
二零零九年初,我丈夫李上榮由於被關八年一直沒有「轉化」,監獄為了強制「轉化」他,不讓我和丈夫接見共兩年時間,期間,丈夫經歷了怎樣的非人折磨,我們不得而知。
被告人所犯的其它反人類罪行(迫害、強制流放和其它不人道行為等)參見上文相關內容。
以上所列的我以及我的家人所遭受的痛苦和魔難,都是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造成的。其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刑法》以及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因此江澤民應負法律責任。望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立案偵查,為受害的百姓伸張正義,依法懲辦江澤民,還世間公道。